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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33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楊家銘
被 告 郭覃葭(即郭純麗)
上列被告犯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家銘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郭覃葭犯詐欺案件,經本院合法傳拘未到案而通緝逮捕,嗣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千元,由具保人楊家銘繳納現金後,即予釋放被告。
二、查被告再經合法傳拘未著確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徐安傑
法 官 鍾邦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柔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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