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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45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美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5年1月20日下午3時30分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曾子珍
法 官 蔡盈貞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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