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67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清得
選任辯護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鄭家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27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起訴意旨略以:被告吳清得原向吳黃清治承租房屋,詎吳黃清治終止租約後,吳清得竟基於意圖散布於眾及毀損吳黃清治名譽之犯意,於民國(下同)103年10月20日前某日,向不知情之中華日報記者王捷陳稱:吳黃清治遭查獲經營六合彩,懷疑係其提供情資給警方,所以才不願續租,且要求其負擔部分罰金云云,致王捷依吳清得對其所述之情,撰寫標題為「被疑檢舉聚賭大忠里長與鄰爆衝突」,內容為「十九日深夜大忠里長吳清德(應係「得」字之誤載)辦公室掀起一場騷動,警方到場發現吳與隔壁的雜貨店家(即告訴人)發生口角,差點大打出手。
警方表示,吳的辦公室是向雜貨店家承租,雜貨店今年六月間涉嫌經營六合彩,懷疑是吳提供情資給警方,不願繼續租給吳,導致糾紛發生。
…吳清德服務處旁的雜貨店涉嫌經營六合彩,在吳八年任期內被方查獲多次,今年六月間,雜貨店又被警方查獲涉嫌聚賭,對店主開罰,導致店主心生不滿,懷疑是吳清德提供警方情資,因此賭氣不願意繼續出租房子給吳清德。
十九日深夜十時許,吳清德到雜貨店與店主溝通,沒想到雙方發生口角,警方到場後,吳清德向警方說明原委,強調他不曉得雜貨店有經營六合彩,也絕對不是告密者,店主卻要求他要負擔部分罰金。」
之不實報導,並於103年10月20日將之登載在中華日報版面及電子報之上,致生損害於吳黃清治之名譽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乃論之罪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吳黃清治告訴被告吳清得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係告訴乃論之罪。
茲經告訴人當庭表明並具狀撤回告訴,揆之首開說明,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杏月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