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易,682,20170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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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68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耀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11月16日所為之10
4 年度易字第682 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二編號十一所示「一字螺絲起子1 支」應更正為「一字螺絲起子2 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二編號十一所示「一字螺絲起子1 支」之記載為誤繕,應更正為「一字螺絲起子2 支」,惟上開誤繕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鄭燕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杏月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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