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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69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國勝
葉淑昭
呂政煌
呂政勳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宋錦武律師
沒收參與人 輝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呂政勳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被告等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復偵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一百零六年九月八日下午五時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06年8月18日下午5時宣判,惟因本案卷宗數多達20宗,起訴之犯罪事實及證據俱屬複雜,判決書製作之耗時程度超出預期,且期間合議庭審理之案件不少,亦如常進行,致本案無法如期宣判,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為有必要,爰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如宜
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陳本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璧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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