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簡,1433,201508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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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43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敏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李宗翰」之記載應更正為「王敏純」。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李宗翰」,顯係「王敏純」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

茲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璧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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