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簡,1591,201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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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159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志豪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92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志豪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相同,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正值年盛力壯,不思以正途取財,且前已有相當多次之竊盜前科紀錄,歷經刑之執行完畢後,仍未能知所悔改,法紀觀念甚為薄弱,兼衡被告犯後尚知坦認犯行之態度,犯罪手段平和,竊盜所得價值為新臺幣65元,被害人所受損害不大,及被告具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刑法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之1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刑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並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徐晨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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