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簡,1752,201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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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17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帥俊丞
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30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帥俊丞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帥俊丞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被告以一侵入住宅行為,同時侵害「學林雅築5館」管理人林珍如、該址791號房承租人吳冠蓉之權益,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侵入住宅罪論處。

爰審酌被告未經告訴人同意,即擅自侵入告訴人住宅,影響告訴人之居住安寧,其所為自應受有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且告訴人均表示不調解等語,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參,惟念及被告坦承侵入住宅犯行,復無前科紀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5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高培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附錄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侵入住居罪)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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