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簡,1794,201508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179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智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10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智明犯竊盜未遂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

被告著手竊盜犯行而不遂,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爰審酌被告因一時貪念,任意進入被害人所使用之貨車內翻搜財物,所為實無可取,惟幸經被害人及時發現而未發生損害,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無何犯罪前科,有其前案紀錄表可稽,暨被害人於警詢時表示不願提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徐慧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