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簡,1874,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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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187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彥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05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彥勳幫助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李彥勳行為後,刑法第339條業於民國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於同年6月20日生效,修正前該條第1項之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其中「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部分,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可科或併科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同條第1項之法定刑則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規定已提高罰金刑之上限,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爰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

三、被告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供他人為實施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所為係從事詐欺罪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是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未遂罪。

又被告所為幫助詐欺取財之犯行未生詐得財物之結果,其犯罪尚屬未遂,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未遂犯之規定減輕其刑;

另被告係幫助他人犯罪,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並依法遞減之。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予詐欺集團成員作為向人詐欺取財之工具使用,使詐欺集團成員得利用其行動電話門號向被害人鄭玉娟詐取財物,幸因被害人察覺有異,進而查證始未受有何財產上損失,兼衡其犯罪後坦承罪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障礙類別:第一類、障礙等級:輕度)、於偵查中所自陳之犯罪動機、如個人戶籍資料所載之教育程度及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佳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附錄所犯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10556號
被 告 李彥勳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彥勳明知提供所申請之行動電話門號予不明人士易為歹徒作為財產犯罪之工具,竟基於不確定之幫助詐欺取財犯意,於民國102年12月27日,申辦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後,旋在臺南市某處,以新臺幣(下同)200元之代價,將其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售與綽號「大明」之不詳姓名成年男子,容任該人所組成之犯罪集團使用該門號遂行詐欺,而不違背其本意。
該不詳姓名之人所屬犯罪集團取得該門號後,於103年4月28日下午14時45分許,以電話向鄭玉娟佯稱其為蔡淑惠,有急用要借新臺臺幣(下同)10萬元,鄭玉娟不疑而同意借貸,該詐欺集團即傳朱冠綸(另案緩起訴處分)高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簡訊予鄭玉娟,要求鄭玉娟匯款入該帳戶,嗣鄭玉娟乃向蔡淑惠求證,發覺被騙,報警查獲。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呈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令移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李彥勳之供述,(二)被害人鄭玉娟之指訴,(三)證人朱冠綸之證詞,(四)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檢察官 陳 瑞 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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