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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26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明鈺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一○四年度偵緝字第八九一、八九二、八九三、八九四、八九五、八九六
、八九七、八九八號、一○四年度偵字第一三二六○、一三二六
一、一五七五四、一五七五五號),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一○四年度偵字第一七一○四、一二三九七號),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一○四年度偵字第一八一五九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明鈺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林明鈺雖可預見將自己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從事財產犯罪,仍基於縱有人以其行動電話門號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故意,於民國103年10月20日後某日,在不詳地點,將其於103年10月20日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該人取得林明鈺上開門號SIM 卡後,即基於與其他真實姓名不詳年籍成年人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共組詐欺取財集團,該詐欺取財集團成員旋以林明鈺所提供之上揭門號為聯絡電話,與利庭萱、林秀玲、翁詩婷、許承彥、古璟承、李肇雄、蕭明福、高旨誼聯絡稱可協助辦理貸款,惟需提供有提款卡之金融機構帳戶,而自利庭萱處取得其配偶黃嘉彬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東知本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影本、提款卡及密碼(利庭萱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業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原易字第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千元折算1日確定);
自林秀玲處取得其本人所有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太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影本、提款卡及密碼(林秀玲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易字第867 號審理中);
自翁詩婷處取得其本人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五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商業銀行五甲分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文化中心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灣銀行小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翁詩婷所涉幫助詐欺取財案件,業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303 號等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自許承彥處取得其本人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太子宮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玉山商業銀行金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商業銀行新營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彰化商業銀行新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影本、提款卡及密碼(許承彥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業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現由本院以104 年度簡字第2654號審理中);
自古璟承處取得其本人所有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仁大分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之存摺影本、提款卡及密碼(古璟承所涉幫助詐欺取財案件,現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
自李肇雄處取得其本人所有之京城商業銀行中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影本、提款卡及密碼(李肇雄所涉幫助詐欺取財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12397、12884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自蕭明福處取得其本人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南鹽埕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影本、提款卡及密碼(蕭明福所涉幫助詐欺取財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12397、1288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自高旨誼處取得其本人所有之渣打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桃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彰化銀行旗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板新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杉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提款卡及密碼(高旨誼所涉幫助詐欺取財案件,現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
嗣該詐欺取財集團成員即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如附表所示詐術,使如附表所示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將如附表所示款項匯入如附表所示帳戶。
嗣經如附表所示被害人發覺有異,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本件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併案意旨書之記載外(如附件),並補充「證人黃嘉彬、張忠賢、羅順益、簡慧敏、郭修亨、徐藝菱、陳璟汶、林采榆、鞏晶於警詢之證述、證人黃嘉彬、利庭萱、翁詩婷、林冠蓓、連淳泠、杜效華、連郁文於偵查之證述、證人利庭萱於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之證述、張忠賢、簡慧敏、郭修亨、徐藝菱、陳璟汶、鞏晶、甘敬軒、呂國任、連郁文、藍韋婷、林冠蓓、杜效華、蔡逸馨、趙淯鉦提出之交易明細、黃嘉彬台東知本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林秀玲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太平分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翁詩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五甲分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翁詩婷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文化中心分行帳戶存摺往來明細查詢單、翁詩婷臺灣銀行小港分行帳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翁詩婷第一商業銀行五甲分行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
三、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四十九年台上字第七七號判例參照)。
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
本件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提供上開門號SIM 卡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該人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人組成之詐欺取財集團並利用被告之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該行動電話門號聯絡取得他人帳戶資料,再施用詐術使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使其陷於錯誤,因而匯款至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內,是被告所為係參與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且在無證據證明被告係以正犯而非以幫助犯之犯意參與犯罪之情形下,應認其所為係幫助犯而非正犯行為。
核被告所為,係成立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
被告係以一幫助詐欺取財行為,使詐欺取財集團成員得以分別詐欺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使其陷於錯誤,因而交付財物,惟被告提供行動電話SIM 卡之幫助詐欺取財行為僅有一個,雖詐欺取財集團成員分別向不同被害人行騙,仍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
查被告曾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127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10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 千元折算1日確定,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176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103 年4月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參,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被告幫助他人犯上開詐欺取財罪,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並依刑法第71條第1項之規定先加後減。
又如附表編號19-21所示被害人部分(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17104、12397號移送併辦部分),及如附表編號22-33所示被害人部分(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18159 號移送併辦部分)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既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即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四、爰依卷內事證等,審酌:被告林明鈺肢體健全,不思勞動獲取報酬之犯罪動機,本案幫助犯行對於詐欺之正犯所生之助力非小,離婚之生活狀況,有施用毒品前案紀錄之品行,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對如附表所示被害人所生損害,事後猶否認犯行,且迄未與如附表所示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獲得其諒解之犯後態度,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蕭秀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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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被害人│詐 術 內 容 │匯 款 時 間 │匯款金額 │匯 入 帳 戶 │
│號│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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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張忠賢│103 年11月29│103年11月29 │2萬9,989元│黃嘉彬 │
│ │ │日晚上8時 58│日晚上9時35 │ │台東知本郵局│
│ │ │分許撥打電話│分許 │ │帳戶 │
│ │ │予張忠賢,誆│ │ │ │
│ │ │稱:網路購物│ │ │ │
│ │ │遭誤設為重複│ │ │ │
│ │ │扣款,需至自│ │ │ │
│ │ │動櫃員機操作│ │ │ │
│ │ │取消云云 │ │ │ │
├─┼───┼──────┼──────┼─────┼──────┤
│2 │羅順益│103 年11月29│103年11月29 │1萬9,612元│黃嘉彬 │
│ │ │日晚上8時 30│日晚上9時47 │(聲請簡易│台東知本郵局│
│ │ │分許撥打電話│分許 │判決處刑書│帳戶 │
│ │ │予羅順益,誆│ │誤載為1萬 │ │
│ │ │稱:網路購物│ │9,627元) │ │
│ │ │輸入資料錯誤│ │ │ │
│ │ │,需至自動櫃│ │ │ │
│ │ │員機操作取消│ │ │ │
│ │ │云云 │ │ │ │
├─┼───┼──────┼──────┼─────┼──────┤
│3 │簡慧敏│103 年11月29│103年11月29 │1萬9,983元│黃嘉彬 │
│ │ │日晚上9時 19│日晚上10時3 │ │台東知本郵局│
│ │ │分許撥打電話│分許 │ │帳戶 │
│ │ │予簡慧敏,誆│ │ │ │
│ │ │稱:網路購物│ │ │ │
│ │ │簽收資料錯誤│ │ │ │
│ │ │將導致重複扣│ │ │ │
│ │ │款,需至自動│ │ │ │
│ │ │櫃員機操作取│ │ │ │
│ │ │消云云 │ │ │ │
├─┼───┼──────┼──────┼─────┼──────┤
│4 │郭修亨│103 年11月28│103年11月28 │7,662元 │林秀玲 │
│ │ │日晚上9時4分│日晚上9時53 │ │臺灣中小企業│
│ │ │許撥打電話予│分許 │ │銀行太平分行│
│ │ │郭修亨,誆稱│ │ │ │
│ │ │:網路購物誤│ │ │ │
│ │ │設為分期付款│ │ │ │
│ │ │,需至自動櫃│ │ │ │
│ │ │員機操作取消│ │ │ │
│ │ │云云 │ │ │ │
├─┼───┼──────┼──────┼─────┼──────┤
│5 │徐藝菱│103 年11月28│103年11月28 │1萬5,988元│林秀玲 │
│ │ │日下午5時 12│日晚上8時50 │(聲請簡易│臺灣中小企業│
│ │ │分許撥打電話│分許 │判決處刑書│銀行太平分行│
│ │ │予徐藝菱,誆│ │誤載為1萬 │ │
│ │ │稱:網路購物│ │9,588元) │ │
│ │ │由買家誤設為│ │ │ │
│ │ │賣家,需至自│ │ │ │
│ │ │動櫃員機操作│ │ │ │
│ │ │取消云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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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陳璟汶│103 年11月28│103年11月28 │2萬2,018元│林秀玲 │
│ │ │日下午5時8分│日晚上6時41 │(聲請簡易│臺灣中小企業│
│ │ │許撥打電話予│分許 │判決處刑書│銀行太平分行│
│ │ │陳璟汶,誆稱│ │誤載為2萬0│ │
│ │ │:網路購物簽│ │,201元) │ │
│ │ │收資料錯誤將│ │ │ │
│ │ │導致重複扣款│ │ │ │
│ │ │,需至自動櫃│ │ │ │
│ │ │員機操作取消│ │ │ │
│ │ │云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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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林采榆│103 年11月28│103年11月28 │1萬7,777元│林秀玲 │
│ │ │日下午6 時57│日晚上8時許 │ │臺灣中小企業│
│ │ │分許撥打電話├──────┼─────┤銀行太平分行│
│ │ │予林采榆,誆│103年11月28 │9,876元 │ │
│ │ │稱:網路購物│日晚上8時許 │ │ │
│ │ │簽收資料錯誤│ │ │ │
│ │ │將導致重複扣│ │ │ │
│ │ │款,需至自動│ │ │ │
│ │ │櫃員機操作取│ │ │ │
│ │ │消云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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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鞏晶 │103 年11月28│103年11月28 │2萬2,999元│林秀玲 │
│ │ │日晚上9時 54│日晚上10時21│ │臺灣中小企業│
│ │ │分許撥打電話│分許 │ │銀行太平分行│
│ │ │予鞏晶,誆稱│ │ │ │
│ │ │:網路購物遭│ │ │ │
│ │ │誤設為分期付│ │ │ │
│ │ │款,需至自動│ │ │ │
│ │ │櫃員機操作取│ │ │ │
│ │ │消云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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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甘敬軒│103 年11月28│103年11月28 │2萬9,985元│翁詩婷 │
│ │ │日下午5時 31│日下午6時23 │ │中國信託商業│
│ │ │分許撥打電話│分許 │ │銀行五甲分行│
│ │ │予甘敬軒,誆│ │ │ │
│ │ │稱:網路購物│ │ │ │
│ │ │遭誤設為重複│ │ │ │
│ │ │扣款,需至自│ │ │ │
│ │ │動櫃員機操作│ │ │ │
│ │ │取消云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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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呂國任│103 年11月28│103年11月28 │2萬9,985元│翁詩婷 │
│ │ │日下午6 時40│日下午6時40 │ │中國信託商業│
│ │ │分許前某時(│分許 │ │銀行五甲分行│
│ │ │聲請簡易判決│ │ │ │
│ │ │處刑書誤載為│ │ │ │
│ │ │同日下午5 時│ │ │ │
│ │ │40分)撥打電│ │ │ │
│ │ │話予呂國任,│ │ │ │
│ │ │誆稱:網路購│ │ │ │
│ │ │物遭誤設為重│ │ │ │
│ │ │複扣款,需至│ │ │ │
│ │ │自動櫃員機操│ │ │ │
│ │ │作取消云云 │ │ │ │
├─┼───┼──────┼──────┼─────┼──────┤
│11│連郁文│103 年11月28│103年11月28 │2萬9,985元│翁詩婷 │
│ │ │日下午5 時42│日下午6時27 │ │中國信託商業│
│ │ │分許撥打電話│分許 │ │銀行五甲分行│
│ │ │予連郁文,誆│ │ │ │
│ │ │稱:網路購物│ │ │ │
│ │ │遭誤設為重複│ │ │ │
│ │ │扣款,需至自│ │ │ │
│ │ │動櫃員機操作│ │ │ │
│ │ │取消云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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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藍韋婷│103 年11月28│103年11月28 │8,126元 │翁詩婷 │
│ │ │日下午2 時許│日下午5時13 │ │遠東國際商業│
│ │ │撥打電話予藍│分許 │ │銀行文化中心│
│ │ │韋婷,誆稱:├──────┼─────┤分行 │
│ │ │飯店訂房資料│103年11月28 │2,472元 │ │
│ │ │錯誤,需至自│日下午5時17 │ │ │
│ │ │動櫃員機操作│分許 │ │ │
│ │ │辦理云云 │ │ │ │
├─┼───┼──────┼──────┼─────┼──────┤
│13│林冠蓓│103 年11月28│103年11月28 │2萬9,985元│翁詩婷 │
│ │ │日晚上6 時27│日下午6時27 │ │中國信託商業│
│ │ │分許前某時(│分許 │ │銀行五甲分行│
│ │ │聲請簡易判決│ │ │ │
│ │ │處刑書誤載為│ │ │ │
│ │ │同日下午6 時│ │ │ │
│ │ │許)撥打電話│ │ │ │
│ │ │予林冠蓓,誆│ │ │ │
│ │ │稱網路購物誤│ │ │ │
│ │ │設為分期扣款│ │ │ │
│ │ │,需至自動櫃│ │ │ │
│ │ │員機操作取消│ │ │ │
│ │ │云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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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杜效華│103 年11月28│103年11月28 │2萬9,987元│翁詩婷 │
│ │ │日下午4 時許│日下午5時9分│ │遠東國際商業│
│ │ │撥打電話予杜│許 │ │銀行文化中心│
│ │ │效華,誆稱:│ │ │分行 │
│ │ │民宿訂房定金├──────┼─────┼──────┤
│ │ │遭誤設為長期│103年11月28 │2萬9,987元│翁詩婷 │
│ │ │住房,需至自│日下午5時30 │ │臺灣銀行小港│
│ │ │動櫃員機操作│分許 │ │分行 │
│ │ │取消云云 │ │ │ │
├─┼───┼──────┼──────┼─────┼──────┤
│15│蔡逸馨│103 年11月28│103年11月28 │2萬9,989元│翁詩婷 │
│ │ │日下午4 時56│日下午5時38 │ │臺灣銀行小港│
│ │ │分許撥打電話│分許 │ │分行 │
│ │ │予蔡逸馨,誆│ │ │ │
│ │ │稱:網路購物│ │ │ │
│ │ │遭誤設為重複│ │ │ │
│ │ │扣款,需至自│ │ │ │
│ │ │動櫃員機操作│ │ │ │
│ │ │取消云云 │ │ │ │
├─┼───┼──────┼──────┼─────┼──────┤
│16│趙淯鉦│103 年11月28│103年11月28 │2萬9,987元│翁詩婷 │
│ │ │日下午6 時15│日晚上7時32 │ │第一商業銀行│
│ │ │分許撥打電話│分許 │ │五甲分行 │
│ │ │予趙淯鉦,誆│ │ │ │
│ │ │稱:網路購物│ │ │ │
│ │ │遭誤設為重複│ │ │ │
│ │ │扣款,需至自│ │ │ │
│ │ │動櫃員機操作│ │ │ │
│ │ │取消云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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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黃培勳│103 年11月28│103年11月28 │1萬6,012元│翁詩婷 │
│ │ │日晚上7 時29│日晚上7時29 │ │第一商業銀行│
│ │ │分許前某時(│分許 │ │五甲分行 │
│ │ │聲請簡易判決│ │ │ │
│ │ │處刑書誤載為│ │ │ │
│ │ │同日下午7 時│ │ │ │
│ │ │32分)撥打電│ │ │ │
│ │ │話予黃培勳,│ │ │ │
│ │ │誆稱:網路購│ │ │ │
│ │ │物遭誤設為分│ │ │ │
│ │ │期扣款,需至│ │ │ │
│ │ │自動櫃員機操│ │ │ │
│ │ │作取消云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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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連淳泠│103 年11月28│103年11月28 │2萬9,912元│翁詩婷 │
│ │ │日下午6 時45│日晚上7時32 │ │第一商業銀行│
│ │ │分許撥打電話│分許 │ │五甲分行 │
│ │ │予連淳泠,誆│ │ │ │
│ │ │稱:網路購物│ │ │ │
│ │ │遭誤設為重複│ │ │ │
│ │ │扣款,需至自│ │ │ │
│ │ │動櫃員機操作│ │ │ │
│ │ │取消云云 │ │ │ │
├─┼───┼──────┼──────┼─────┼──────┤
│19│尤惠鈴│104年4月10日│104年4月13日│15萬0,100 │許承彥 │
│ │ │、4 月13日撥│下午2時58分 │元 │玉山商業銀行│
│ │ │打電話予尤惠│許 │ │金華分行 │
│ │ │鈴,誆稱:網├──────┼─────┼──────┤
│ │ │路購物由買家│104年4月13日│15萬0,100 │許承彥 │
│ │ │誤設為賣家將│下午2時59分 │元 │彰化商業銀行│
│ │ │導致帳戶被強│許 │ │新營分行 │
│ │ │制扣款,需至├──────┼─────┼──────┤
│ │ │自動櫃員機操│104年4月13日│10萬0,100 │許承彥 │
│ │ │作取消云云 │下午3時許 │元 │第一商業銀行│
│ │ │ │ │ │新營分行 │
│ │ │ ├──────┼─────┼──────┤
│ │ │ │104年4月13日│3萬元 │許承彥 │
│ │ │ │下午3時6分許│ │新營太子宮郵│
│ │ │ │ │ │局 │
│ │ │ ├──────┼─────┼──────┤
│ │ │ │104年4月13日│1萬7,100元│許承彥 │
│ │ │ │下午3時8分許│ │新營太子宮郵│
│ │ │ │ │ │局 │
│ │ │ ├──────┼─────┼──────┤
│ │ │ │104年4月13日│10萬0,100 │古璟承 │
│ │ │ │下午3時4分許│元 │臺灣中小企業│
│ │ │ │ │ │銀行仁大分行│
├─┼───┼──────┼──────┼─────┼──────┤
│20│鄒佩珊│104年4月10日│104年4月10日│29,987元 │蕭明福 │
│ │ │下午6 時10分│晚上8時49分 │ │台南鹽埕郵局│
│ │ │許撥打電話予│許 │ │ │
│ │ │鄒佩珊,誆稱├──────┼─────┼──────┤
│ │ │:網路訂房設│104年4月10日│29,987元 │李肇雄 │
│ │ │定錯誤尚欠餘│晚上9時27分 │ │京城商業銀行│
│ │ │款,需至自動│許 │ │中華分行 │
│ │ │櫃員機操作取├──────┼─────┼──────┤
│ │ │消云云 │104年4月11日│29,989元 │蕭明福 │
│ │ │ │凌晨0時16分 │ │台南鹽埕郵局│
│ │ │ │許 │ │ │
│ │ │ ├──────┼─────┼──────┤
│ │ │ │104年4月11日│29,989元 │蕭明福 │
│ │ │ │凌晨0時36分 │ │台南鹽埕郵局│
│ │ │ │許 │ │ │
├─┼───┼──────┼──────┼─────┼──────┤
│21│毛凱玉│104年4月10日│104年4月10日│29,953元 │李肇雄 │
│ │ │晚上9 時許撥│晚上9時26分 │ │京城商業銀行│
│ │ │打電話予毛凱│許 │ │中華分行 │
│ │ │玉,誆稱:網├──────┼─────┼──────┤
│ │ │路購物簽收資│104年4月10日│6,083元 │李肇雄 │
│ │ │料錯誤導致多│晚上9時29分 │ │京城商業銀行│
│ │ │訂數條牛仔褲│許 │ │中華分行 │
│ │ │,需至自動櫃│ │ │ │
│ │ │員機操作取消│ │ │ │
│ │ │云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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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楊子慧│104年4月10日│104年4月10日│3萬元 │高旨誼 │
│ │ │晚上8 時23分│晚上10時11分│ │中國信託商業│
│ │ │許撥打電話予│許 │ │銀行板新分行│
│ │ │楊子慧,誆稱│ │ │ │
│ │ │:網路購物未│ │ │ │
│ │ │取消訂單,需│ │ │ │
│ │ │至自動櫃員機│ │ │ │
│ │ │操作取消云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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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黃偉峻│104年4月10日│104年4月10日│3萬元 │高旨誼 │
│ │ │晚上10時許撥│晚上10時28分│ │渣打國際商業│
│ │ │打電話予黃偉│許 │ │銀行東台南分│
│ │ │峻,誆稱:網│ │ │行 │
│ │ │路購物誤設為│ │ │ │
│ │ │批發商將導致│ │ │ │
│ │ │重複扣款,需│ │ │ │
│ │ │至自動櫃員機│ │ │ │
│ │ │操作取消云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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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余敘理│104年4月10日│104年4月10日│1萬9,007元│高旨誼 │
│ │ │下午5 時49分│下午6時51分 │(併案意旨│兆豐國際商業│
│ │ │許撥打電話予│許 │書誤載為1 │銀行桃園分行│
│ │ │余敘理,誆稱│ │萬9,022元 │ │
│ │ │:網路購物誤│ │) │ │
│ │ │設為重複扣款├──────┼─────┤ │
│ │ │,需至自動櫃│104年4月10日│1萬3,123元│ │
│ │ │員機操作取消│下午6時54分 │ │ │
│ │ │云云 │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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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蔡宛琳│104年4月10日│104年4月10日│2萬9,912元│高旨誼 │
│ │ │晚上7 時16分│晚上7時54分 │ │彰化銀行旗山│
│ │ │許撥打電話予│許 │ │分行 │
│ │ │蔡宛琳,誆稱├──────┼─────┤ │
│ │ │:網路購物遭│104年4月10日│1萬3,500元│ │
│ │ │誤設為重複扣│晚上8時18分 │ │ │
│ │ │款,需至自動│許 │ │ │
│ │ │櫃員機操作取├──────┼─────┤ │
│ │ │消云云 │104年4月10日│1萬6,500元│ │
│ │ │ │晚上8時39分 │ │ │
│ │ │ │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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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陳柏曄│104年4月10日│104年4月10日│1萬6,123元│高旨誼 │
│ │ │下午5 時40分│下午6時18分 │ │兆豐國際商業│
│ │ │許撥打電話予│許 │ │銀行桃園分行│
│ │ │陳柏曄,誆稱│ │ │ │
│ │ │:網路購物遭│ │ │ │
│ │ │誤設為分期約│ │ │ │
│ │ │定轉帳,需至│ │ │ │
│ │ │自動櫃員機操│ │ │ │
│ │ │作取消云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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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陳恒德│104年4月10日│104年4月10日│2萬9,989元│高旨誼 │
│ │ │下午5 時15分│下午6時5分許│ │兆豐國際商業│
│ │ │許撥打電話予│ │ │銀行桃園分行│
│ │ │陳恒德,誆稱│ │ │ │
│ │ │:訂房資料遭│ │ │ │
│ │ │誤設為分期付│ │ │ │
│ │ │款,需至自動│ │ │ │
│ │ │櫃員機操作取│ │ │ │
│ │ │消云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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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江亭萱│104年4月10日│104年4月10日│2萬9,989元│高旨誼 │
│ │ │晚上9時3分許│晚上10時43分│ │渣打國際商業│
│ │ │撥打電話予江│許 │ │銀行東台南分│
│ │ │亭萱,誆稱:│ │ │行 │
│ │ │網路訂房資料│ │ │ │
│ │ │遭誤設為分期│ │ │ │
│ │ │付款,需至自│ │ │ │
│ │ │動櫃員機操作│ │ │ │
│ │ │取消云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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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黃淑娟│104 年4月9日│104年4月10日│2萬9,989元│高旨誼 │
│ │ │上午8 時50分│下午5時20分 │ │兆豐國際商業│
│ │ │許撥打電話予│許 │ │銀行桃園分行│
│ │ │黃淑娟,誆稱│ │ │ │
│ │ │:網路購物貨│ │ │ │
│ │ │到付款輸入失│ │ │ │
│ │ │敗,需至自動│ │ │ │
│ │ │櫃員機操作查│ │ │ │
│ │ │詢云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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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黃啟豪│104年4月10日│104年4月10日│4,895元 │高旨誼 │
│ │ │晚上9 時51分│晚上10時28分│ │高雄杉林郵局│
│ │ │許撥打電話予│許 │ │ │
│ │ │黃啟豪,誆稱├──────┼─────┼──────┤
│ │ │:網路購物遭│104年4月10日│1萬1,458元│高旨誼 │
│ │ │誤設為分期付│晚上11時許 │ │渣打國際商業│
│ │ │款,需至自動│ │ │銀行東台南分│
│ │ │櫃員機操作取│ │ │行 │
│ │ │消云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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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林孝慈│104年4月10日│104年4月10日│2萬9,989元│高旨誼 │
│ │ │晚上7 時46分│晚上8時35分 │ │高雄杉林郵局│
│ │ │許撥打電話予│許 │ │ │
│ │ │林孝慈,誆稱├──────┼─────┤ │
│ │ │:其帳戶遭誤│104年4月10日│2萬9,989元│ │
│ │ │設為分期付款│晚上8時38分 │ │ │
│ │ │,需至自動櫃│許 │ │ │
│ │ │員機操作清空├──────┼─────┤ │
│ │ │帳戶,以免遭│104年4月10日│2萬4,123元│ │
│ │ │扣款云云 │晚上8時44分 │ │ │
│ │ │ │許 │ │ │
│ │ │ ├──────┼─────┤ │
│ │ │ │104年4月10日│6,123元 │ │
│ │ │ │晚上8時46分 │ │ │
│ │ │ │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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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洪丞賢│104年4月10日│104年4月10日│1萬7,838元│高旨誼 │
│ │ │下午6 時16分│晚上7時34分 │ │彰化銀行旗山│
│ │ │許撥打電話予│(併案意旨書│ │分行 │
│ │ │洪丞賢,誆稱│誤載為同日晚│ │ │
│ │ │:網路購物簽│上7時42分) │ │ │
│ │ │收資料錯誤,│許 │ │ │
│ │ │需至自動櫃員│ │ │ │
│ │ │機操作查詢云│ │ │ │
│ │ │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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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廖偉倫│104 年4月9日│104年4月10日│2萬9,988元│高旨誼 │
│ │ │晚上9 時25分│晚上10時16分│ │渣打國際商業│
│ │ │許撥打電話予│許 │ │銀行東台南分│
│ │ │廖偉倫,誆稱│ │ │行 │
│ │ │:網路購物系│ │ │ │
│ │ │統錯誤導致多│ │ │ │
│ │ │訂數隻模型,│ │ │ │
│ │ │需至自動櫃員│ │ │ │
│ │ │機操作取消云│ │ │ │
│ │ │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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