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簡,2714,201512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271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鴻鈞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毒偵字第23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方鴻鈞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相同,引用之(如附件)。

另補充: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之低度行為已為施用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二、爰審酌被告因施用毒品,於民國103年12月31日業經觀察勒戒完畢釋放出所,且前案同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甫遭查獲,並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又再犯本案,顯然毫無悔意,未能戒除施用毒品之惡習,兼衡被告犯後尚能坦認犯行之態度,且施用毒品究屬自戕行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並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欣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