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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27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瑞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14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瑞宗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與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黃瑞宗小學肄業且家庭經濟狀況貧寒,前有多項竊盜前科而堪認素行不良,竟不思踏實工作以正常途徑獲取所需,趁隙徒手竊得信眾捐出置放於廟宇樂捐碗內現金共40元,惟被告坦承犯行且竊得款項已由廟宇管理人領回等全部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累犯、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幸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附錄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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