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簡,2852,2015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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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28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美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76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美麗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途取財,且前已有竊盜前科,現正緩刑中,竟為圖一己享樂,至「光南大批發」店內竊取影音光碟,顯未知所悔改,且造成被害人受有新臺幣836元之損失,殊屬不該,兼衡被告犯後尚知坦認犯行之態度,所竊之物價值已遭查獲,交由被害人領回,被害人所受之損害不大,及其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欣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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