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簡,2910,2015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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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29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文彬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78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沈文彬犯販賣猥褻影音光碟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扣案之猥褻影音光碟合計陸仟壹佰柒拾片及現金新臺幣參拾元,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余秉憲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販賣猥褻影音光碟罪。

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及公然陳列猥褻影音光碟片之低度行為,為販賣猥褻影音光碟片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爰審酌被告貪圖不法利益,公然販售猥褻影音光碟,對社會善良風俗造成不良影響,且被告陳列、販賣之猥褻光碟數量多達六千一百七十片,數量甚多,所為非是,然念及被告並無前科,素行甚佳,販售之時間非長,所得非多,且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憑,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坦承犯行,非無悔意,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三、扣案之猥褻影音光碟共計六千一百七十片,係猥褻聲音、影像之附著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另扣案之現金新臺幣三十元,則係被告所有因販賣所得之物,業據被告供陳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程伊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5條
(散布、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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