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簡,2957,2015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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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29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成受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41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成受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具「小金鋼小鋼珠」拾貳台(含IC板拾貳片)、小鋼珠壹仟叁佰陸拾顆及機具內現金新臺幣叁佰捌拾元,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第1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鈺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
未依本條例規定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
違反第15條規定者,處行為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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