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簡上附民,3,2015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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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吳易儒
被 告 蔡志祥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04 年度簡上字第45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劉怡孜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晨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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