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簡附民,59,201508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附民字第59號
原 告 朱桂玉
被 告 李振中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程伊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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