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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簡附民字第95號
原 告 蘇素慧
被 告 劉銘隆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簡字第2744號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五萬元,並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二)陳述:被告在馬路上當著鄰居罵伊潑婦,汙辱其名 譽,身心、形象受損據此求償。
(三)證據未提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於民國一0四年十二月八日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而繫屬本院,本院並於同年月十一日判決在案,原告遲於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未合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邦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柔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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