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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3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俊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俊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俊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4 件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㈠經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3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
㈡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
㈢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 年度審訴字第79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
㈣經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73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㈠、㈡、㈢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 年度聲字第508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與㈣案件合併執行,合計刑期為3 年。
受刑人於民國102 年4 月17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 年7 月3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 年3 月23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年7 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件附卷可稽。
從而,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幸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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