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聲,1364,201508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3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皇傑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2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皇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皇傑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10件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481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2 年、1 年10月、1 年6 月共3罪、1 年4 月、1 年3 月共4 罪確定;

又因7 件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972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1 年2 月共6 罪確定,經本院103 年度聲字第101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 年9 月確定。

受刑人於民國102 年2 月25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 年7 月3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5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 年5 月22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7 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件附卷可稽。

從而,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幸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