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聲,1386,201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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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3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峻陞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聲沒字第273號、104年度毒偵字第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檢驗後淨重零點參零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峻陞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一0四年六月三十日以一0四年度毒偵字第一二四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可憑。

惟被告尚有被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檢驗前淨重0.三一三公克、檢驗後淨重0.三0二公克),因屬違禁物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附表二第八十九項)規定之第二級毒品;

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吳峻陞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一0四年度毒聲字第九二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一0四年六月三十日,以一0四年度毒偵字第一二四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該偵查案卷查明屬實,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

而該案所查扣之白色結晶一包,檢驗前淨重0.三一三公克、取部分鑑定用罄,檢驗後淨重0.三0二公克,經送鑑定結果,確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一0四年三月十日出具之高市凱醫驗字第三二五八四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一紙在卷(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四年度毒偵字第一二四號卷第二三頁)可稽,足證本件扣案之白色結晶一包,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違禁物,揆諸前述,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金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蘇嬿合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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