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聲,1400,201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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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4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曉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聲沒字第2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CHANEL廠牌手機保護殼壹個,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曉婷所為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犯行,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808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04年7月13日緩起訴期滿,而扣案之手機保護殼1件,經鑑定為侵害商標註冊號00000000號商標圖樣之仿冒商品無訛,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等規定,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品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明知「CHANEL」(商標審定號:00000000號)是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註冊之商標,竟仍基於販賣仿冒商品之犯意,自103年3月間某日起,利用網路張貼販售購自大陸地區拍賣網站仿冒上開商標之手機保護殼之照片及訊息,待收受買家匯款後,再將商品寄與買家,以此方式出售仿冒上開商標之商品等犯行,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4款、第8款,於103年6月20日以103年度偵字第8081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確定在案,緩起訴於104年7月13日期滿,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稽。

而扣案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手機保護殼1個,經鑑定屬仿冒品,已據被告供承在卷(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8081號卷第13頁反面),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鑑定證明書各1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扣押筆錄1份、扣押物品目錄表1紙在卷可稽(見警卷第12至14、16至19頁)。

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錦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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