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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4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黃品誠
受 刑 人 陳清松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公共危險案件,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4年度執聲沒字第73號、104年執字第25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品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黃品誠因被告陳清松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繳納現金後,即予釋放被告。
二、查被告傳拘未著確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鍾邦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柔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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