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聲,1422,2015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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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4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賢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104 年度聲沒字第27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因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裁定送觀察、勒戒之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繼續施以強制戒治,強制戒治期滿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戒毒偵字第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惟被告經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因屬違禁物品,爰依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

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三、經查,本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白色結晶,經送鑑定結果,確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0 年8 月9 日出具之高市凱醫驗字第16864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101年度戒毒偵字第49號偵卷第31至32頁)在卷可稽,足證扣案之白色結晶,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違禁物無疑,故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所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蕭雅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婷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附表】
┌─┬────────────────────────────┐
│編│扣案毒品                                                │
│號│                                                        │
├─┼────────────────────────────┤
│1 │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0.768 公克;檢驗後淨重0.758 公克)│
├─┼────────────────────────────┤
│2 │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0.133 公克;檢驗後淨重0.124 公克)│
├─┼────────────────────────────┤
│3 │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0.325 公克;檢驗後淨重0.315 公克)│
├─┼────────────────────────────┤
│4 │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0.172 公克;檢驗後淨重0.161 公克)│
├─┼────────────────────────────┤
│5 │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0.151 公克;檢驗後淨重0.140 公克)│
├─┼────────────────────────────┤
│6 │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0.102 公克;檢驗後淨重0.092 公克)│
├─┼────────────────────────────┤
│7 │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0.128 公克;檢驗後淨重0.117 公克)│
├─┼────────────────────────────┤
│8 │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0.348 公克;檢驗後淨重0.336 公克)│
├─┼────────────────────────────┤
│9 │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0.105 公克;檢驗後淨重0.096 公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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