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聲,1445,201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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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44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金池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22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金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金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受刑人前因不能安全駕駛罪(2 件,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月、5 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 件,判處有期徒刑6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刑確定,所犯不能安全駕駛罪(2 件)復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142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並與前述毒品案件接續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

受刑人於民國103 年7 月2 日入監服刑迄今,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 年10月1 日,而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4 年9 月19日,並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8 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

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其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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