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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4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銘賢
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2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銘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銘賢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
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 104年8月1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故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蘇嬿合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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