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聲,1451,201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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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45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柏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聲沒字第2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甲基安非他命玖包(驗餘淨重共計拾貳點玖參貳公克,含包裝袋玖只)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柏勳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該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9包(毛重共計15.14公克,驗餘淨重共計12.932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

又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柏勳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毒聲字第157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前揭裁定及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上開案件中所查扣之毒品9包(驗餘淨重共計為12.932公克),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先以化學呈色法為初步篩檢,再以氣相層析串聯質譜法確認鑑驗結果,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無誤,有該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按,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無訛。

至包裝袋9只,因原係供包裝上開毒品之用,無論依傾倒或刮取等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沾附,而無法析離,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3月19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可考,是前開包裝袋因無法與甲基安非他命剝離而須視同毒品之故,自應與上開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

是本院認聲請人所為前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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