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聲,1457,2015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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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45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吳梓銘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傷害案件,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梓銘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吳梓銘因本案已無再執行羈押原因存在而聲請撤銷羈押等語。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羈押。

檢察官於偵查中亦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傷害案件經由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4日裁定予以羈押,業經職權核閱本院104年度易字第197號刑事卷宗確認無訛。

本院審酌被告業因上開傷害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尚未確定),而被告遭羈押期間已有2月而約為該宣告刑3分之2,爰依前揭法律規定暨比例原則准許撤銷羈押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幸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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