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聲,1462,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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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46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文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4年度聲沒字第2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海洛因貳包暨其包裝袋(檢驗後淨重分別為零點貳柒貳公克、微量殘餘)、甲基安非他命參包暨其包裝袋(檢驗後淨重分別為零點壹捌玖公克、零點壹玖陸公克、零點叁柒陸公克)、附有甲基安非他命殘渣吸管壹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

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被告陳文吉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之傾向,而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4年6月3日以104年度毒偵字第123、511、775、842號、104年度營毒偵字第19號為不起處分確定,有該等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

又被告上開施用毒品案件所查扣之白色粉狀物品2包(檢驗後淨重分別為0.272公克、微量殘餘)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份;

而白色結晶狀物品3包(檢驗後淨重0.189、0.196、0.376公克)及吸管1支,則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份,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4年3月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2480號、104年3月1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2585號、104年6月1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428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為憑,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無訛,核屬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該扣押物品,揆諸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包裝上揭毒品之包裝袋,因係供盛裝上開毒品之用,無論以何種方式將之與內裝之毒品分離,包裝袋內勢仍有微量毒品沾附其上無法析離,應與上開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郭純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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