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聲,1473,2015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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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4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宥涵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 年度聲沒字第4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黑色鑰匙壹把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宥涵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108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黑色鑰匙一把,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 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1年11月1日以101年度偵字第11087號為緩起訴處分,此有該緩起訴處分書一件在卷可稽。

而扣案之黑色鑰匙一把,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

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徐晨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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