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聲,1494,201508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49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松學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2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松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松學因搶奪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數次犯搶奪案件,分別經起訴判刑確定,並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61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

受刑人入監執行其前犯強盜等案件應執行之殘刑有期徒刑1年6月3日,及執行上開刑期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8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5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5月30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年8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件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文件無誤。

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梅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