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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2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李世明
受 刑 人 李仕賢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恐嚇取財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4年度執沒聲字第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世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李世明因受刑人李仕賢犯恐嚇案件,經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 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
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 2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其釋放,而該受刑人現逃匿行蹤不明等情,有本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保證人送達證書回證、被告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回證、拘票及行蹤不明報告書等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確實逃匿。
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崇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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