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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23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信成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3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信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信成因強盜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11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聲請人之聲請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 本 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朱 烈 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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