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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23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全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一○四年度執聲付字第三三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全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全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經判刑確定,於民國102年5月16日入監執行,並經法務部於104 年11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刑期滿日期為105 年8月6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蕭秀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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