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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2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艶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4 年度聲沒字第42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CHANEL」長上衣壹件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艶琪涉犯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1466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仿冒「CHANEL」長上衣1件,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而商標法第98條,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而適用(最高法院79年臺上字第5137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3 年11月6日以103 年度偵字第14667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04 年11月5 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偵查卷宗所附緩起訴處分書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
而扣案之仿冒「CHANEL」長上衣1 件,經鑑定結果屬仿冒商標商品,且係被告公開陳列販賣之商品,為供被告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沒收之,且屬專科沒收之物。
從而,檢察官上開聲請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蕭雅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婷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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