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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25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均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4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均緯因犯幫助恐嚇等拾貳罪,各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均緯前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例、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判要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李均緯因犯幫助恐嚇等如附表所示之案件,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且皆在附表編號一所載判決確定前所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所列各該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㈡、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二至十二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4年度原易字第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等情,亦有前引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上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
依前開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一至十二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並考量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侵害之被害人不同等量刑因素,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㈢、另民國98年12月30日修正公佈、99年1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分別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是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經本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自得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㈣、至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所載之罪,已於99年6月23日徒刑執行完畢,此有上揭前案紀錄表1份為佐,此自應由檢察官於執行主文所示徒刑時,予以扣除,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容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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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備 註 │
│號│ │ │ │年度案號├─────┬────┼─────┬────┤ │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一│幫助│有期徒│98年2月 │臺南地檢│臺南地院 │98年11月│ │98年12月│臺南地檢│
│ │恐嚇│刑4月 │11日 │98年度偵│98年度簡字│30日 │ 同左 │28日 │99年度執│
│ │ │,如易│ │緝字第10│第2475號 │ │ │ │字第335 │
│ │ │科罰金│ │35號 │ │ │ │ │號(已執│
│ │ │,以新│ │ │ │ │ │ │行) │
│ │ │臺幣1 │ │ │ │ │ │ │ │
│ │ │千元折│ │ │ │ │ │ │ │
│ │ │算1日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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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詐欺│有期徒│98年4月 │臺南地檢│臺南地院 │104年8月│ │104年9月│①臺南地│
│ │ │刑5月 │20日 │102年度 │104年度原 │19日 │ 同左 │14日 │檢104年 │
│ │ │,如易│ │偵字第17│易字第5號 │ │ │ │度執字第│
│ │ │科罰金│ │634號、1│ │ │ │ │8200號 │
│ │ │,以新│ │04年度偵│ │ │ │ │②編號二│
│ │ │臺幣1 │ │字第2386│ │ │ │ │至十二,│
│ │ │千元折│ │號 │ │ │ │ │曾定應執│
│ │ │算1日 │ │ │ │ │ │ │行有期徒│
│ │ │。 │ │ │ │ │ │ │刑1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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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詐欺│有期徒│98年5月 │臺南地檢│臺南地院 │104年8月│ │104年9月│臺南地檢│
│ │ │刑4月 │27日 │102年度 │104年度原 │19日 │ 同左 │14日 │104年度 │
│ │ │,如易│ │偵字第17│易字第5號 │ │ │ │執字第 │
│ │ │科罰金│ │634號、1│ │ │ │ │8200號 │
│ │ │,以新│ │04年度偵│ │ │ │ │ │
│ │ │臺幣1 │ │字第2386│ │ │ │ │ │
│ │ │千元折│ │號 │ │ │ │ │ │
│ │ │算1日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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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詐欺│有期徒│98年4月 │臺南地檢│臺南地院 │104年8月│ │104年9月│臺南地檢│
│ │ │刑4月 │23日 │102年度 │104年度原 │19日 │ 同左 │14日 │104年度 │
│ │ │,如易│ │偵字第17│易字第5號 │ │ │ │執字第 │
│ │ │科罰金│ │634號、1│ │ │ │ │8200號 │
│ │ │,以新│ │04年度偵│ │ │ │ │ │
│ │ │臺幣1 │ │字第2386│ │ │ │ │ │
│ │ │千元折│ │號 │ │ │ │ │ │
│ │ │算1日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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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詐欺│有期徒│98年3月 │臺南地檢│臺南地院 │104年8月│ │104年9月│臺南地檢│
│ │ │刑4月 │30日 │102年度 │104年度原 │19日 │ 同左 │14日 │104年度 │
│ │ │,如易│ │偵字第17│易字第5號 │ │ │ │執字第 │
│ │ │科罰金│ │634號、1│ │ │ │ │8200號 │
│ │ │,以新│ │04年度偵│ │ │ │ │ │
│ │ │臺幣1 │ │字第2386│ │ │ │ │ │
│ │ │千元折│ │號 │ │ │ │ │ │
│ │ │算1日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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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詐欺│有期徒│98年4月8│臺南地檢│臺南地院 │104年8月│ │104年9月│臺南地檢│
│ │ │刑4月 │日 │102年度 │104年度原 │19日 │ 同左 │14日 │104年度 │
│ │ │,如易│ │偵字第17│易字第5號 │ │ │ │執字第 │
│ │ │科罰金│ │634號、1│ │ │ │ │8200號 │
│ │ │,以新│ │04年度偵│ │ │ │ │ │
│ │ │臺幣1 │ │字第2386│ │ │ │ │ │
│ │ │千元折│ │號 │ │ │ │ │ │
│ │ │算1日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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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詐欺│有期徒│98年5月6│臺南地檢│臺南地院 │104年8月│ │104年9月│臺南地檢│
│ │ │刑4月 │日 │102年度 │104年度原 │19日 │ 同左 │14日 │104年度 │
│ │ │,如易│ │偵字第17│易字第5號 │ │ │ │執字第 │
│ │ │科罰金│ │634號、1│ │ │ │ │8200號 │
│ │ │,以新│ │04年度偵│ │ │ │ │ │
│ │ │臺幣1 │ │字第2386│ │ │ │ │ │
│ │ │千元折│ │號 │ │ │ │ │ │
│ │ │算1日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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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詐欺│有期徒│98年5月 │臺南地檢│臺南地院 │104年8月│ │104年9月│臺南地檢│
│ │ │刑4月 │20日 │102年度 │104年度原 │19日 │ 同左 │14日 │104年度 │
│ │ │,如易│ │偵字第17│易字第5號 │ │ │ │執字第 │
│ │ │科罰金│ │634號、1│ │ │ │ │8200號 │
│ │ │,以新│ │04年度偵│ │ │ │ │ │
│ │ │臺幣1 │ │字第2386│ │ │ │ │ │
│ │ │千元折│ │號 │ │ │ │ │ │
│ │ │算1日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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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詐欺│有期徒│98年4月 │臺南地檢│臺南地院 │104年8月│ │104年9月│臺南地檢│
│ │ │刑4月 │23日 │102年度 │104年度原 │19日 │ 同左 │14日 │104年度 │
│ │ │,如易│ │偵字第17│易字第5號 │ │ │ │執字第 │
│ │ │科罰金│ │634號、1│ │ │ │ │8200號 │
│ │ │,以新│ │04年度偵│ │ │ │ │ │
│ │ │臺幣1 │ │字第2386│ │ │ │ │ │
│ │ │千元折│ │號 │ │ │ │ │ │
│ │ │算1日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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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詐欺│有期徒│98年4月 │臺南地檢│臺南地院 │104年8月│ │104年9月│臺南地檢│
│ │ │刑4月 │19日 │102年度 │104年度原 │19日 │ 同左 │14日 │104年度 │
│ │ │,如易│ │偵字第17│易字第5號 │ │ │ │執字第 │
│ │ │科罰金│ │634號、1│ │ │ │ │8200號 │
│ │ │,以新│ │04年度偵│ │ │ │ │ │
│ │ │臺幣1 │ │字第2386│ │ │ │ │ │
│ │ │千元折│ │號 │ │ │ │ │ │
│ │ │算1日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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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詐欺│有期徒│98年5月 │臺南地檢│臺南地院 │104年8月│ │104年9月│臺南地檢│
│一│ │刑4月 │22日 │102年度 │104年度原 │19日 │ 同左 │14日 │104年度 │
│ │ │,如易│ │偵字第17│易字第5號 │ │ │ │執字第 │
│ │ │科罰金│ │634號、1│ │ │ │ │8200號 │
│ │ │,以新│ │04年度偵│ │ │ │ │ │
│ │ │臺幣1 │ │字第2386│ │ │ │ │ │
│ │ │千元折│ │號 │ │ │ │ │ │
│ │ │算1日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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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詐欺│有期徒│98年5月 │臺南地檢│臺南地院 │104年8月│ │104年9月│臺南地檢│
│二│ │刑4月 │14日 │102年度 │104年度原 │19日 │ 同左 │14日 │104年度 │
│ │ │,如易│ │偵字第17│易字第5號 │ │ │ │執字第 │
│ │ │科罰金│ │634號、1│ │ │ │ │8200號 │
│ │ │,以新│ │04年度偵│ │ │ │ │ │
│ │ │臺幣1 │ │字第2386│ │ │ │ │ │
│ │ │千元折│ │號 │ │ │ │ │ │
│ │ │算1日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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