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聲,2268,2015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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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2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吳美惠
受 刑 人 林淑吟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4年度執聲沒字第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美惠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林淑吟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

茲以該受刑人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受刑人即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吳美惠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刑事保證金收據可稽。

嗣受刑人經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後,於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囑託苗栗地檢署執行時,傳拘無著,有該署送達證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基本資料、拘票等可憑。

經通知具保人未果,亦有送達證書1件可稽。

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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