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聲,2406,2015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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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40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奕志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執聲字第1528號、104年執字第9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奕志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又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 由查受刑人劉奕志因犯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受刑人亦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邦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柔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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