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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43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進成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3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進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進成前犯竊盜罪,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 3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12月25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期日為105年12月1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崇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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