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聲,2432,2015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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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4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宏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聲沒字第4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包(檢驗後淨重分別為零點肆捌柒公克、零點參零伍公克、拾柒點參伍捌公克、零點肆陸肆公克、零點肆捌伍公克)及包裝袋伍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宏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部分),業經檢察官於104年8月28日以104年度偵字第5390號為不起訴處分,經依職權送再議,由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4年9月17日以104年度上職議字第4198號駁回再議而確定。

而於該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驗餘淨重共計19.099公克)業經鑑定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附卷可憑,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本文規定,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同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扣案之物品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鑑定結果,送驗白色結晶檢體5包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分別為0.519公克、0.349公克、17.429公克、0.502公克、0.522公克,檢驗後淨重分別為0.485公克、0.305公克、17.358公克、0.464公克、0.487公克),有該院104年5月18日高市○○○○○0000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憑(104年度偵字第5390號卷第46頁),而盛裝上開扣案毒品之空包裝袋,無論以何種方式將之與內裝之毒品分離,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3月19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可資查考。

從而,本件送驗之扣案物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既確係違禁物,聲請人之聲請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而毒品包裝袋5個內所含之毒品既不論以何種方法均無法將之與包裝袋析離,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爰依刑法第40條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璧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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