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聲,2439,2015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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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43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林佳瑩
受 刑 人 董財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一0四年度執聲沒字第一二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佳瑩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董財富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五萬元,由林佳瑩繳納現金具保後,已將董財富釋放在案,茲因該受刑人於一0四年度執字第八五七五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董財富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五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一0四年六月二日繳納同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此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各一紙附卷可稽。

茲受刑人董財富上揭案件業經判決確定,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受刑人到案執行,然受刑人經依法傳喚未到且拘提無著,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復囑託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受刑人到案執行,然受刑人經依法傳喚未到且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一份、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拘提未獲報告書各二份、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屏檢玉常一0四執助九五六字第三四八七四號函及函附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警察拘提未獲報告書各一份在卷可稽,業經本院查明無訛。

且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具保人林佳瑩於一0四年十一月十七日上午十時、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具保人林佳瑩於一0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許,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均未獲之事實,亦有卷附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及送達證書影本各二份、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及送達證書影本各二份、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各一份在卷足按,受刑人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

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琴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國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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