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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11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彥廷
選任辯護人 徐建光律師
被 告 謝意仁
紀櫻桃
王瑞雪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3256號、103 年度偵字第16823 號、103 年度偵字第17651 號、104年度偵字第837 號、104 年度偵字第3252號、104 年度偵字第3253號、104 年度偵字第3254號),及移送併辦(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8696號、104 年度偵字第5427號、104 年度偵字第3788號、第5428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9646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少連偵字第8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郭彥廷犯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二所示之主刑及從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捌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謝意仁犯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二所示之主刑及從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紀櫻桃犯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二所示之主刑及從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王瑞雪犯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二所示之主刑及從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 實
一、謝意仁前於民國99及100 年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0 年審訴緝字第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及以100年度審訴字第37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嗣經裁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入監服刑後於102 年1 月29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迄至102 年6 月13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完畢論。
二、郭彥廷(綽號「阿弟仔」、「阿猴」)自不詳時間起參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廟公」之成年男子所屬之詐騙集團,三人以上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負責收取人頭帳戶,與該詐騙集團綽號「廟公」之男子聯繫,聽從其指揮出面以臨櫃方式或利用自動櫃員機提領詐騙所得款項,並找尋成員加入該詐騙集團擔任「車手」,指揮其他車手分持人頭帳戶提領詐騙所得款項,擔任俗稱「車手頭」之工作。
郭彥廷以購買或經綽號「廟公」之男子交付方式,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存摺、印章及提款卡(含密碼)等物後,郭彥廷所屬之詐騙集團,遂分別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二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匯出款項至各該人頭帳戶。
謝意仁、紀櫻桃、王瑞雪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將其等所有之金融帳戶資料販售提供予郭彥廷所屬之詐騙集團使用,嗣與郭彥廷及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由郭彥廷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謝意仁、紀櫻桃(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王瑞雪及陳秀美(持用0000000000號電話聯繫,並另經本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195號判決)等人擔任車手,根據綽號「廟公」之男子指示,由郭彥廷駕車搭載謝意仁、紀櫻桃、王瑞雪及陳秀美等人至不特定之金融機構,或事先告知提領金額,再提供帳戶之存摺、印章及提款卡(含密碼),依照郭彥廷指示提領詐騙所得款項。
郭彥廷、謝意仁、紀櫻桃、王瑞雪及陳秀美分別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地點,以臨櫃或自動櫃員機之方式提領如附表三所示之款項,得款後再由郭彥廷轉交綽號「廟公」之男子,郭彥廷因而可獲得一定比例之報酬,謝意仁、紀櫻桃、王瑞雪及陳秀美亦可獲得郭彥廷支付之新臺幣數千元不等報酬,致使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受有財產上之損失。
嗣經警搜索郭彥廷之4578-L3 號自小客車,紀櫻桃、王瑞雪位於高雄市○○區○○街000 號1 樓之4 住處,與王瑞雪位於臺南市○○區○○街0 段000 號住處,並扣得如附表四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
三、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檢察官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73條之2 等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 、第161條之3 、第163條之1 及第164條至第170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分別接獲被告郭彥廷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來電行騙,而將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匯入各該人頭帳戶,有附表二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
另被告謝意仁、紀櫻桃、王瑞雪交付金融帳戶資料後,進而擔任車手,與被告郭彥廷分別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地點,以臨櫃或自動櫃員機之方式提領如附表三所示之款項,得款後再交付予郭彥廷,亦業據被告郭彥廷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及被告謝意仁、紀櫻桃、王瑞雪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有附表一、附表三所示之證據,郭彥廷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卷1 第20至25頁)、查扣之印章印文(警卷1 第42頁)、查扣之存摺、金融卡、信用卡、提款卡封面影本(警卷1 第44至47頁)、扣案物照片2 張(警卷1 第48頁)、謝意仁手機通聯翻拍照片2 張(警卷1 第49頁)、103 年11月6 日10時44分「阿猴」與「謝意仁」之通訊譯文(警卷2第13頁)、郭彥廷通話紀錄(監察號碼:0000000000號)(警卷2第14至23頁)、謝意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卷2第48至49頁、第112至113頁)、紀櫻桃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卷2第187至188頁、第322頁)、本院搜索票(南院刑搜字第015901號)(警卷2第270頁)、紀櫻桃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卷2第271至277頁)、搜索現場照片、扣案物照片共21張(警卷2第278至288頁)、紀櫻桃通訊監察譯文(警卷2第324至326頁)、鐘春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照片(警卷4第614至615頁)、郭永宏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卷5第750至751頁)、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警卷5第915頁)、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警卷5第920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3年11月6日偵查報告(偵卷1第2至6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勘察採證同意書(偵卷1第30頁)、勘察謝意仁手機之蒐證照片5張(偵卷1第31至33頁)、通訊監察譯文、雙向通聯記錄(偵卷2第79至90頁)、謝意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移送書刑案相片檔(偵卷17第4至5頁)、郭彥廷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移送書刑案相片檔(偵卷17第9、11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監字第000753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本院卷第145至147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監字第000754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本院卷第148至150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監字第000000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本院卷第151至153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監字第000836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本院卷第154至155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監字第000911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本院卷第156至157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監續字第000952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本院卷第158至160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監續字第001003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本院卷第161至163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監續字第000000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本院卷第164至166頁)、遠傳資料查詢(本院卷第167頁正反面)、臺灣大哥大資料查詢(本院卷第168頁正反面)、亞太行動資料查詢(本院卷第169頁)在卷可為佐證,應可認定。
雖被告王瑞雪曾供陳係將帳戶資料借給綽號「老媽」之張秋月,又改口稱將帳戶資料販售予他人,而交付帳戶與指示提款之人,有綽號「阿南」之男子、綽號「廟公」之男子、綽號「阿弟仔」即被告郭彥廷等情;
惟查被告王瑞雪所交付之帳戶,係於103年9月15日於彰化銀行路竹分行開戶,當日被告王瑞雪與另案被告陳秀美一同與被告郭彥廷持紀櫻桃之存摺、印章至華南銀行路竹分行提款,時間、地點相近,是應認被告王瑞雪係將帳戶販賣予被告郭彥廷,並受其指示提款所述為真。
綜上,堪認被告等人自白與事實相符,而得採信。
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等人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查被告郭彥廷、謝意仁、紀櫻桃、王瑞雪均稱並未實際詐騙被害人,僅擔任車手,而被告謝意仁、紀櫻桃、王瑞雪係受被告郭彥廷指示,被告郭彥廷係受綽號「廟公」之男子指示提款,且有被告兩人同時與被告郭彥廷一同前往取款之情形,是被告等人,應可知悉詐欺集團分工細緻明確,此一間接聯絡犯罪之態樣,乃為現在具備一定規模詐欺犯罪所衍生之細密分工模式,除綽號「廟公」之男子外,另有施行詐術之集團成員,係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又實際上其等與指示被告郭彥廷提款之綽號「廟公」之男子,及撥打電話詐騙被害人之詐欺集團成員,至少三人以上。
是核被告郭彥廷、謝意仁、紀櫻桃、王瑞雪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㈡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
再關於犯意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
且數共同正犯之間,原不以直接發生犯意聯絡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
詐欺集團成員,以分工合作之方式,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詐欺取財之目的,即應負共同正犯責任,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且犯意之聯絡,亦不以直接發生者為限,其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屬之(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判例、85年度臺上字第6220號、97年度臺上字第2946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郭彥廷、謝意仁、紀櫻桃、王瑞雪雖未實際參與電話詐騙被害人之行為,然被告郭彥廷與綽號「廟公」之男子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事前謀議由共犯以電話行騙,事後分工由被告郭彥廷擔任車手頭,接受綽號「廟公」之男子之指示,與其他車手即被告謝意仁、紀櫻桃、王瑞雪使用人頭帳戶出面取款及上繳款項,其等應知悉匯入該帳戶之款項來路不明,應為詐騙被害人之贓款,仍願擔任車手負責取款之構成要件行為,最終目的即促使集團能夠順利完成詐欺取財犯行,且依被告郭彥廷所述,協助領款約領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可得1000元,而其本身可另外分的0.03%等語(本院卷㈠第115 頁反面),被告等人亦就詐欺金額抽成,是其等就所欲進行之犯行,事先已有認識,仍分擔部分犯行,堪認被告郭彥廷、謝意仁、紀櫻桃、王瑞雪就所犯部分,與附表二共同正犯欄所示之人,就各該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其次,共同正犯之所以應對其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負全部之責任,以就該行為有「共同行為決意」為其界限,故若行為人所實施之行為係超越原有之犯罪計畫範圍,而為其他行為人所不認識者,其他行為人僅應就其所認識之程度負擔刑責,就逾越之部分無庸負責。
擔任車手取款行為通常亦被監視器畫面拍攝,經被害人報案後極易追查,因而多不屬於詐欺集團核心成員,加上時下詐騙手法五花八門,所以被告郭彥廷、謝意仁、紀櫻桃、王瑞雪雖可預見匯入人頭帳戶之款項來路不明,應為詐騙被害人之贓款,但未必知悉本件係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以「假檢警辦案監管財物」方式為詐欺取財犯行,是以,被告等人固然有參與「詐欺構成要件之取款行為」,但其等主觀行為決意,顯然無法認知「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之要件,是起訴意旨認被告等人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之加重條件,容有誤會,惟因被告等人所為仍合於三人以上共同犯罪之加重條件,故此部分僅係加重條件之增減,尚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且檢察官所起訴之犯罪事實亦無減縮,本院僅須於判決理由中敘明無此加重條件即可,無庸就此不存在之加重條件,說明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5966號判決參照),併此敘明。
㈢按刑法上所謂幫助他人犯罪,係指就他人之犯罪加以助力,使其易於實施之積極的或消極的行為而言,如在正犯實施前,曾有幫助行為,其後復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即已加入犯罪之實施,其前之低度行為應為後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仍成立共同正犯,不得以從犯論(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3279號判例可資參照)。
而被告謝意仁、紀櫻桃、王瑞雪交付帳戶予詐欺集團利用作為詐騙工具,應成立幫助詐欺取財,然其等之後參與被告郭彥廷所屬詐欺集團擔任車手,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應論以共同正犯,詳如前述,則其等提供帳戶幫助詐欺之低度犯行,應為嗣後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故附表二編號17部分,被告王瑞雪提供帳戶供詐騙集團使用,使被害人林良欣受騙而匯款部分之幫助詐欺犯行,應為附表二編號16部分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所吸收,附此敘明。
㈣被告郭彥廷與綽號「廟公」之人所屬之詐騙集團,就同一被害人,係於緊密之時間內,接續施用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多次匯款,嗣後被告郭彥廷、謝意仁、紀櫻桃、王瑞雪等人,則於密接之時間內,於相近之地點,持用相同之人頭帳戶存摺、印章、提款卡等物,先後以臨櫃或ATM 方式,提領同一被害人所匯之詐欺款項,顯係基於同一犯意及預定計畫下所為,又侵害手法相同,堪認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客觀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法律上評價應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屬接續犯,而各以一罪論。
㈤又被告郭彥廷、謝意仁、紀櫻桃、王瑞雪所犯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再查,被告謝意仁有前述犯罪事實欄所記載之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足憑,故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均為累犯,應分別依法加重其刑。
㈦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8696號(被告謝意仁賣帳戶涉嫌幫助詐欺罪嫌:被害人邊陳滿、蔡昭光)、104 年度偵字第5427號(被告王瑞雪涉嫌加重詐欺罪嫌:被害人胡萬恩、林良欣)、104 年度偵字第3788號、第5428號(被告紀櫻桃涉嫌加重詐欺罪嫌:被害人邱淑滇、李徐春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9646號(被告紀櫻桃涉嫌加重詐欺罪嫌:被害人李徐春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少連偵字第86號(被告郭彥廷、謝意仁涉嫌加重詐欺罪嫌:被害人洪河星、蔡昭光、邊陳滿、鄒秀枝)移送併辦部分,與本案業經起訴、審理之部分,為相同之犯罪事實,故本院自得併予審理,併予敘明。
㈧爰審酌被告郭彥廷、紀櫻桃未有犯罪前科紀錄,素行尚佳,被告謝意仁有施用毒品、竊盜之前科紀錄,被告王瑞雪有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及持有毒品之前案紀錄,素行不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4 份在卷可憑。
被告郭彥廷、綽號「廟公」之男子所屬之詐欺集團,利用一般民眾欠缺法律專業知識,對於檢警機關組織分工與案件進行流程未盡熟稔,騙取無辜民眾之錢財,造成財產上損失,危害社會治安,破壞國家機關公權力行使之威信及司法信譽甚鉅,同時加深告訴人及民眾對社會之不信任感;
而被告郭彥廷正值青壯年,不思以正途賺取財物,竟擔任詐欺集團車手頭,收取帳戶並接受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提領被害人所受騙匯款之贓款,被告謝意仁、紀櫻桃、王瑞雪亦正值壯年,同不思尋正當途徑賺取財物,貪圖小利,先提供帳戶予被告郭彥廷所屬之詐欺集團使用,甚而加入集團擔任車手負責取款,促使集團能夠順利完成詐欺取財犯行,足認被告等人法治觀念淡薄,且被告郭彥廷、謝意仁、紀櫻桃、王瑞雪雖非實際詐欺集團之首腦或核心人物,然若無被告等人出面領款,被害人亦不致有所損失,足徵被告等人之車手角色於此類案件之重要性非比一般,仍不宜輕縱。
惟考量被告郭彥廷、王瑞雪於審理時坦承犯行,被告謝意仁、紀櫻桃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復參以被告等人之犯罪動機、參與之程度、提領之次數與金額、所獲得之利益及被害人所受損害,迄今均未能獲得賠償,暨被告郭彥廷自陳學歷為高中肄業、獨居,目前與父親一同從事搭蓋鐵皮屋工作;
被告謝意仁自陳學歷為國中畢業,受雇擔任粗工,與養母同住;
被告紀櫻桃自陳學歷為國中畢業、目前從事會計工作,與父親及未成年女兒同住;
被告王瑞雪自陳學歷為高中肄業、未婚、現受雇於便當店工作,與未成年女兒同住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並各定其等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㈨至被告郭彥廷、紀櫻桃、王瑞雪及另案被告陳秀美所扣得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沒收情形詳如附表四所示。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朝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蕭雅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婷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錄:卷證標目】
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南市警一偵字第1030617459號刑案偵查卷宗㈠【警卷1 】。
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南市警刑大偵八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㈠【警卷2 】。
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南市警刑大偵八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卷3 】。
4.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南市警刑大偵八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㈡【警卷4 】。
5.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南市警刑大偵八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㈢【警卷5 】。
6.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南市警一偵字第1030617459號刑案偵查卷宗㈡【警卷6 】。
7.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南市警永偵字第1030665742號刑案偵查卷宗【併辦;警卷7 】。
8.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高市警湖分偵字第10372142100 號刑案偵查卷宗【併辦;警卷8 】。
9.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高市警湖分偵字第10372008900 號刑案偵查卷宗【併辦;警卷9 】。
10.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高市警崗分偵字第00000000000 號刑案偵查卷宗【併辦;警卷10】。
1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南市警歸偵字第1030527910號刑 案偵查卷宗【併辦;警卷11】。
12.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他字第4957號偵查卷宗【偵卷1 】。
1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他字第5117號偵查卷宗。
1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他字第5436號偵查卷宗。
15.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16823 號偵查卷宗 ㈠【偵卷2 】。
16.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837 號偵查卷宗㈠ 【偵卷3 】。
17.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837 號偵查卷宗㈡ 【偵卷4 】。
18.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16823 號偵查卷宗 ㈡【偵卷5 】。
19.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17651 號偵查卷宗 【偵卷6 】。
20.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3252號偵查卷宗【 偵卷7 】。
2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3253號偵查卷宗【 偵卷8 】。
22.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3254號偵查卷宗【 偵卷9 】。
2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3256號偵查卷宗【 偵卷10】。
2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3788號偵查卷宗【 併辦;偵卷11】。
25.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5427號偵查卷宗【 併辦;偵卷12】。
26.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5428號偵查卷宗【 併辦;偵卷13】。
27.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8696號偵查卷宗【 併辦】。
28.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核交字第2103號偵查卷宗 【併辦】。
29.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核退字第111 號偵查卷宗 【併辦】。
30.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核交字第3068號偵查卷宗 【併辦】。
3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3225號偵查卷宗【 併辦;偵卷14】。
32.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9646號偵查卷宗【 併辦】。
3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少連偵字第86號偵查卷宗 一【併辦;偵卷15】。
3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少連偵字第86號偵查卷宗 二【併辦;偵卷16】。
35.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少連偵字第86號偵查卷宗 三【併辦;偵卷17】。
36.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 年度聲羈字第300 號刑事卷宗【聲羈 卷1 】。
37.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 年度聲羈字第16號刑事卷宗【聲羈卷2 】。
38.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 年度偵聲字第12號刑事卷宗【延押卷1 】。
39.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 年度偵聲字第51號刑事卷宗【延押卷2 】。
40.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 年度偵聲字第34號刑事卷宗。
4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 年度偵聲字第60號刑事卷宗。
42.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 年度訴字第117 號刑事卷宗【本院卷㈠㈡】。
【附表一:人頭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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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人頭帳戶 │販賣時間、地點 │收購人 │證據 │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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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紀櫻桃華南商業│紀櫻桃於103 年8 │由綽號「│①紀櫻桃104.3.18本院訊│
│ │銀行「000-0000│月間,在高雄市路│阿弟仔」│ 問筆錄、104.5.5準備 │
│ │00000000」號帳│竹區大湖火車站,│之郭彥廷│ 程序筆錄(本院卷㈠ │
│ │戶(97年2月14 │以新臺幣(下同)│收購 │ P29、109) │
│ │日開戶) │1 萬元販賣左列帳│ │②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 │ │戶之存摺、提款卡│ │ 公司總行103年11月27 │
│ │ │、印章、密碼 │ │ 日營清字第1030047830│
│ │ │ │ │ 號函暨開戶資料(警卷│
│ │ │ │ │ 2P329-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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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郭永宏中國信託│郭永宏於103 年9 │年籍不詳│①郭永宏104.2.14警詢筆│
│ │銀行「000-0000│月間,在臺南市安│、綽號「│ 錄(警卷5P736-737) │
│ │00000000」號帳│南區康寧大學附近│王董」之│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
│ │戶(103年9月18│,以6000元販賣左│男子,以│ 有限公司103年10月20 │
│ │日開戶) │列帳戶之存摺、提│賭賽鴿需│ 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
│ │ │款卡、印章、密碼│要帳戶存│ 000000號函暨開戶資料│
│ │ │ │錢為由收│ (警卷5P752-755) │
│ │ │ │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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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謝意仁臺灣銀行│謝意仁於103 年10│綽號「黑│①謝意仁104.3.10偵查筆│
│ │岡山分行「004-│月間,在不詳處所│龜」之張│ 錄、104.3.18本院訊問│
│ │000000000000」│,以8000元販賣左│世華收購│ 筆錄(偵卷2P245、本 │
│ │號帳戶(102年 │列帳戶之存摺、提│ │ 院卷㈠P24) │
│ │11月27日開戶)│款卡、印章、密碼│ │②臺灣銀行岡山分行103 │
│ │ │ │ │ 年11月11日岡山營字第│
│ │ │ │ │ 00000000000號函暨開 │
│ │ │ │ │ 戶資料(警卷2P117-11│
│ │ │ │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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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洪老吉合作金庫│洪老吉於103 年10│年籍不詳│①洪老吉104.2.17警詢筆│
│ │商業銀行路竹分│月間,在高雄市路│、綽號「│ 錄(警卷4P689) │
│ │行「000-000000│竹區延平路上某處│明仔」之│②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路竹│
│ │0000000」號帳 │,以6000元販賣左│男子以存│ 分行103年12月4日合金│
│ │戶(103年10月 │列帳戶之存摺、提│錢為由收│ 路存字第1030003426號│
│ │22日開戶) │款卡、印章、密碼│購 │ 函暨開戶資料、交易明│
│ │ │ │ │ 細表(警卷4P716-719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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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王瑞雪彰化商業│王瑞雪於103 年9 │綽號「阿│①王瑞雪104.2.5 警詢、│
│ │銀行路竹分行「│月15日,在彰化商│弟仔」之│ 104.3.6 偵訊(警卷9 │
│ │000-0000000000│業銀行路竹分行門│郭彥廷收│ 第1 至5 頁、偵卷12第│
│ │1400」號帳戶(│口,以1 萬元販賣│購 │ 13至15頁)及104.5.21│
│ │103 年9月15日 │左列帳戶存摺、提│ │ 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
│ │開戶) │款卡、印章、密碼│ │ ㈠P205正反) │
│ │ │ │ │②彰化商業銀行路竹分行│
│ │ │ │ │ 103年10月6日彰路字第│
│ │ │ │ │ 0000000號函暨個人戶 │
│ │ │ │ │ 顧客印鑑卡(警卷9P10│
│ │ │ │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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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鐘春賢國泰世華│鐘春賢於103 年10│綽號「黑│①鐘春賢104.1.12偵查筆│
│ │商業銀行「013-│月間,在高雄市橋│龜」之張│ 錄、104.1.13本院訊問│
│ │000000000000」│頭區里林東路鐵路│世華以借│ 筆錄、104.3.10偵查筆│
│ │號帳戶 │南巷7 號,交付左│帳戶換現│ 錄(偵卷4P43反、聲羈│
│ │ │列帳戶之存摺、提│金為由收│ 卷2P11、偵卷2P251) │
│ │ │款卡、印章、密碼│受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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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林韶章國泰世華│林韶章於103 年11│年籍不詳│①林韶章103.12.15警詢 │
│ │商業銀行屏東分│月間,在屏東市三│、自稱「│ 筆錄(警卷5P785-787 │
│ │行「000-000000│角公園,交付左列│林先生」│ ) │
│ │249518」號帳戶│帳戶之存摺、提款│之男子,│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屏東│
│ │(未記載開戶日│卡、印章、密碼及│以申辦信│ 分行103年12月11日國 │
│ │期) │身分證影本 │用貸款需│ 世屏東字第1030000350│
│ │ │ │帳戶為由│ 號函暨開戶資料(警卷│
│ │ │ │收受 │ 5P796-7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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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曾俊程臺南第三│不詳(無相關筆錄│不詳(無│①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 │
│ │信用合作社「18│) │相關筆錄│ 104年5月25日南三信總│
│ │0-000000000000│ │) │ 字第1200號函暨顧客基│
│ │30」號帳戶(89│ │ │ 本資料查詢單(本院卷│
│ │年9 月8 日開戶│ │ │ ㈠P126-127)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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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詐欺集團成員詐騙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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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被害人│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與方式│匯款帳戶及匯款或被騙│證據出處 │提領之│共同正│ 所犯罪名與處刑 │
│號│ │ │ │ │金額(新臺幣) │ │人(附│犯 │ │
│ │ │ │ │ │ │ │表三編│ │ │
│ │ │ │ │ │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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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吳彭秀│103年9月│佯為檢警人員,稱吳│103年9月24日至│80萬元 │郭永宏之中│1.吳彭秀明103.10.01 │郭彥廷│郭彥廷│郭彥廷三人以上共同犯│
│ │明 │24日上午│彭秀明涉嫌詐領醫療│新竹樹林頭農會│ │國信託商業│ 警詢筆錄(本院卷㈠│(編號│、陳秀│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補助及設立人頭公司│臨櫃匯款 │ │銀行西臺南│ P215-217) │1-4 )│美、綽│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
│ │ │ │,須將金額匯至指定├───────┼────┤分行帳戶 │2.匯款單據4張(本院 │陳秀美│號「廟│表四編號1 、43所示之│
│ │ │ │之帳戶,才能免除被│103年9月25日至│52萬3千 │(帳號: │ 卷㈠P227-229) │(編號│公」之│物,均沒收之。 │
│ │ │ │關,吳彭秀明不疑有│臺新銀行南寮分│元 │000000000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3-5 ,│男子與│ │
│ │ │ │他,遂依其指示分次│行臨櫃匯款 │ │128 )匯入│ 案件紀錄表、新竹市│另經本│左列詐│ │
│ │ │ │匯款至其指定之帳戶├───────┼────┤共計224 萬│ 警察局第一分局南寮│院以 │欺集團│ │
│ │ │ │。 │103年9月26日至│62萬2千 │5 千元 │ 派出所陳報單、受理│104 年│成員 │ │
│ │ │ │ │新竹樹林頭農會│元 │ │ 各類案件紀錄表、受│度訴字│ │ │
│ │ │ │ │臨櫃匯款 │ │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第195 │ │ │
│ │ │ │ ├───────┼────┤ │ 簡便格式表4份、受 │號判決│ │ │
│ │ │ │ │103年9月29日至│30萬 │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 │ │
│ │ │ │ │新竹市南寮郵局│ │ │ 單(本院卷㈠P218 │ │ │ │
│ │ │ │ │臨櫃匯款 │ │ │ -224、226 ) │ │ │ │
│ │ │ │ │ │ │ │4.臺北地檢署監管科單│ │ │ │
│ │ │ │ │ │ │ │ 據(本院卷㈠P23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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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洪河星│103年10 │佯為檢察官誆稱洪河│103年10月3日至│150萬元 │共計739萬 │1.洪河星104.01.06警 │郭彥廷│郭彥廷│郭彥廷三人以上共同犯│
│ │ │月3日13 │星涉嫌詐領健保費及│育英國小前當面│ │元 │ 詢筆錄(警卷5P960-│(編號│、謝意│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時00分許│詐騙他人錢財,需繳│交付 │ │ │ 963) │5 ) │仁、紀│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
│ │ │ │交公證金俾免臺北地│ │ │ │2.匯款單據4張(警卷5│謝意仁│櫻桃、│表四編號1 、42所示之│
│ │ │ │檢署監管科凍結其帳│ │ │ │ 973-974) │(編號│綽號「│物,均沒收之。 │
│ │ │ │戶,使洪河星陷於錯│ │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1) │廟公」│謝意仁三人以上共同犯│
│ │ │ │誤,當面交付現金。│ │ │ │ 案件紀錄表、屏東縣│紀櫻桃│之男子│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編號│與左列│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扣│
│ │ │103年10 │承上,佯稱為「林達│103年10月6日兩│100萬元 │ │ 內埔派出所受理刑事│5 、9 │詐欺集│案如附表四編號1 、42│
│ │ │月6日中 │檢察官」之男子,稱│次至育英國小前│ │ │ 案件報案三聯單、受│-10) │團成員│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午 │洪河星之前的公證金│當面交付 │ │ │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紀櫻桃三人以上共同犯│
│ │ │ │不夠,仍須繳交公證│ ├────┤ │ 陳報單、受理詐騙帳│ │ │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金,使洪河星陷於錯│ │100萬元 │ │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
│ │ │ │誤,當面交付現金。│ │ │ │ 表(警卷5P958 、95│ │ │表四編號1 、42所示之│
│ │ ├────┼─────────┼───────┼────┤ │ 9 、964-965 、975-│ │ │物,均沒收之。 │
│ │ │103年10 │同上 │103年10月8日至│100萬元 │ │ 978 ) │ │ │ │
│ │ │月8日13 │ │育英國小前當面│ │ │4.臺北地檢署監管科收│ │ │ │
│ │ │時許 │ │交付 │ │ │ 據4紙(警卷5P969- │ │ │ │
│ │ ├────┼─────────┼───────┼────┤ │ 972) │ │ │ │
│ │ │103年10 │承上,佯稱為「吳文│103年10月17日 │謝意仁之│ │ │ │ │ │
│ │ │月8日至 │正主任檢察官」之男│至合作金庫商業│臺灣銀行│ │ │ │ │ │
│ │ │同月17日│子,誆稱洪河星需再│銀行東高雄分行│岡山分行│ │ │ │ │ │
│ │ │間之某日│繳交公證金,以提早│臨櫃匯款 │帳戶(帳│ │ │ │ │ │
│ │ │ │結案,使洪河星陷於│ │號:0600│ │ │ │ │ │
│ │ │ │錯誤,遂依其指示分│ │00000000│ │ │ │ │ │
│ │ │ │次匯款至其指定之帳│ │)匯入 │ │ │ │ │ │
│ │ │ │戶。 │ │100 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3年10月20日 │謝意仁之│ │ │ │ │ │
│ │ │ │ │至彰化銀行東港│臺灣銀行│ │ │ │ │ │
│ │ │ │ │分行臨櫃匯款 │岡山分行│ │ │ │ │ │
│ │ │ │ │ │帳戶(帳│ │ │ │ │ │
│ │ │ │ │ │號:0600│ │ │ │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 │ │)匯入35│ │ │ │ │ │
│ │ │ │ │ │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3年10月22日 │孫薰育之│ │ │ │ │ │
│ │ │ │ │至合作金庫商業│郵局帳戶│ │ │ │ │ │
│ │ │ │ │銀行東高雄分行│(帳號:│ │ │ │ │ │
│ │ │ │ │臨櫃匯款 │00000000│ │ │ │ │ │
│ │ │ │ │ │116757)│ │ │ │ │ │
│ │ │ │ │ │匯入74萬│ │ │ │ │ │
│ │ │ │ │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103年12月4日至│劉窓之臺│ │ │ │ │ │
│ │ │ │ │華南商業銀行內│新銀行忠│ │ │ │ │ │
│ │ │ │ │埔分行臨櫃匯款│孝分行帳│ │ │ │ │ │
│ │ │ │ │ │戶(帳號│ │ │ │ │ │
│ │ │ │ │ │:206310│ │ │ │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 │ │)匯入80│ │ │ │ │ │
│ │ │ │ │ │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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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林乾海│103年10 │佯為慈濟醫院人員之│103年10月17日 │鐘春賢之國泰世華銀行│1.林乾海103.10.20警 │郭彥廷│郭彥廷│郭彥廷三人以上共同犯│
│ │ │月14(或 │女子及分別佯稱「林│至三義郵局臨櫃│東臺南分行帳戶(帳號│ 詢筆錄(警卷5P1068│(編號│、紀櫻│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15)日 │警官」與「侯明皇檢│匯款 │:000000000000)匯入│ -1071) │6) │桃、綽│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
│ │ │ │察官」之男子,誆稱│ │108 萬元 │2.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紀櫻桃│號「廟│表四編號1 、42所示之│
│ │ │ │被他人以林乾海之名│ │ │ 1張(警卷5P1072) │(編號│公」之│物,均沒收之。 │
│ │ │ │義盜領保險金,及林│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6-8) │男子與│紀櫻桃三人以上共同犯│
│ │ │ │乾海所有之帳號已遭│ │ │ 案件紀錄表、苗栗縣│ │左列詐│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犯罪使用,須將金額│ │ │ 警察局苗栗分局三義│ │欺集團│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
│ │ │ │匯至指定帳戶,否則│ │ │ 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 │成員 │表四編號1 、42所示之│
│ │ │ │將受法律刑責,林乾│ │ │ 紀錄表(警卷5P1066│ │ │物,均沒收之。 │
│ │ │ │海不疑有他,遂依其│ │ │ 、1067) │ │ │ │
│ │ │ │指示匯款至其指定之│ │ │ │ │ │ │
│ │ │ │帳戶。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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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曾秋花│103年10 │佯稱為新竹榮民醫院│103年10月24日 │60萬元 │洪老吉之合│1.曾秋花104.01.19警 │郭彥廷│郭彥廷│郭彥廷三人以上共同犯│
│ │ │月23日10│人員「洪淑女」之女│至瑞穗郵局臨櫃│ │作金庫商業│ 詢筆錄(警卷5P1089│(編號│、紀櫻│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時00分許│子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匯款 │ │銀行路竹分│ -1092) │7) │桃、綽│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
│ │ │ │局「林組長」之男子│ │ │行帳戶(帳│2.匯款單據2張(警卷5│紀櫻桃│號「廟│表四編號1 、13、14、│
│ │ │ │,稱曾秋花積欠健保│ │ │號:03318 │ P0000-0000) │(編號│公」之│27、42所示之物,均沒│
│ │ │ │費,及曾秋花將帳戶├───────┼────┤70000000)│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14-15 │男子與│收之。 │
│ │ │ │內之款項領走,須將│103年10月29日 │50萬元 │匯入共計 │ 案件紀錄表、花蓮縣│) │左列詐│紀櫻桃三人以上共同犯│
│ │ │ │金額匯至指定帳戶,│至玉溪地區松浦│ │110 萬元 │ 警察局受理詐騙帳戶│ │欺集團│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否則將受法律刑責,│農會臨櫃匯款 │ │ │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成員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
│ │ │ │曾秋花不疑有他,分│ │ │ │ 、花蓮縣警察局玉里│ │ │表四編號1 、13、14、│
│ │ │ │次匯款至其指定之帳│ │ │ │ 分局春日派出所受理│ │ │27、42所示之物,均沒│
│ │ │ │戶。 │ │ │ │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收之。 │
│ │ │ │ │ │ │ │ (警卷5P1086、1087│ │ │ │
│ │ │ │ │ │ │ │ 、1088)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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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蔡昭光│103年10 │佯為檢察官誆稱蔡昭│103年10月29日 │74萬元 │謝意仁之臺│1.蔡昭光104.01.16及 │郭彥廷│郭彥廷│郭彥廷犯三人以上共同│
│ │ │月29日11│光之健保卡、身分證│至成功農會臨櫃│ │灣銀行岡山│ 104.04.22警詢筆錄 │(編號│、謝意│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時00分許│遭人盜用開戶,需繳│匯款 │ │分行帳戶(│ (警卷10P9-10、偵 │8) │仁、紀│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
│ │ │ │交保證金俾免臺北地├───────┼────┤帳號:0600│ 卷16P78正反) │謝意仁│櫻桃、│表四編號1 、42所示之│
│ │ │ │檢署監管科凍結其帳│103年10月30日 │72萬元 │00000000)│2.匯款單據3張(警卷 │(編號│綽號「│物,均沒收之。 │
│ │ │ │戶,使蔡昭光陷於錯│至成功漁會臨櫃│ │匯入共計 │ 10P34-36)、蔡昭光│7 、11│廟公」│謝意仁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誤,分次匯款至其指│匯款 │ │236 萬6 千│ 之新港區漁會存摺內│-14) │之男子│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定之帳戶。 ├───────┼────┤元 │ 頁影本1 份、成功鎮│紀櫻桃│與左列│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扣│
│ │ │ │ │103年11月4日至│75萬6千 │ │ 農會存摺內頁影本1 │(編號│詐欺集│案如附表四編號1 、42│
│ │ │ │ │成功郵局臨櫃匯│元 │ │ 份、成功郵局存摺內│12-13 │團成員│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 │款 │ │ │ 頁影本1 份(警卷 │ ) │ │紀櫻桃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 10P37 -39 ) │ │ │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103年11月5日至│6萬元(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
│ │ │ │ │成功漁會臨櫃匯│筆錄誤載│ │ 案件紀錄表、臺東縣│ │ │表四編號1 、42所示之│
│ │ │ │ │款 │為5萬元 │ │ 警察局成功分局受理│ │ │物,均沒收之。 │
│ │ │ │ │ │) │ │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
│ │ │ │ ├───────┼────┤ │ 便格式表、臺東縣警│ │ │ │
│ │ │ │ │103年11月5日至│9萬元 │ │ 察局成功分局新豐派│ │ │ │
│ │ │ │ │成功農會臨櫃匯│ │ │ 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 │ │ │ │款 │ │ │ 案三聯單、受理各類│ │ │ │
│ │ │ │ │ │ │ │ 案件紀錄表(警卷10│ │ │ │
│ │ │ │ │ │ │ │ P29、30-31、警卷5 │ │ │ │
│ │ │ │ │ │ │ │ P983) │ │ │ │
│ │ │ │ │ │ │ │4.臺北地檢署監管科單│ │ │ │
│ │ │ │ │ │ │ │ 據(警卷10P3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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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薛忠保│103年11 │佯為調查局專員誆稱│103年11月18日 │林韶章之國泰世華銀行│1.薛忠保103.11.19警 │郭彥廷│郭彥廷│郭彥廷三人以上共同犯│
│ │ │月18日 │薛忠保涉嫌洗錢案件│至臺灣中小企業│屏東分行帳戶(帳號:│ 詢筆錄(警卷1P18- │(編號│、謝意│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須將款項匯至指定│銀行楊梅分行臨│000000000000)匯入50│ 19) │9) │仁、綽│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
│ │ │ │帳戶,否則將被關押│櫃匯款 │萬元 │2.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謝意仁│號「廟│表四編號1 、23、26所│
│ │ │ │之理由詐騙薛忠保,│ │ │ 款申請書(警卷1P41│(編號│公」之│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 │遂依其指示匯款至其│ │ │ ) │18、19│男子與│謝意仁三人以上共同犯│
│ │ │ │指定之帳戶。 │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左列詐│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 │ 案件紀錄表、桃園縣│ │欺集團│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
│ │ │ │ │ │ │ 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成員 │案如附表四編號1 、23│
│ │ │ │ │ │ │ 富岡派出所受理各類│ │ │、26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案件紀錄表、受理刑│ │ │之。 │
│ │ │ │ │ │ │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 │ │ │ │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 │ │ │ │ │ │ 示簡便格式表(警卷│ │ │ │
│ │ │ │ │ │ │ 1P38-40、警卷5P116│ │ │ │
│ │ │ │ │ │ │ 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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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黃金龍│103年10 │佯為慈濟醫院人員及│103年10月30日 │曾俊程之臺南第三信用│1.黃金龍103.10.30警 │郭彥廷│郭彥廷│郭彥廷三人以上共同犯│
│ │ │月28日13│分別佯稱為「林家慶│至汐止龍安郵局│合作社文賢分社帳戶(│ 詢筆錄(警卷3P42-4│(編號│、謝意│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時00分許│警官」、「陳國良隊│臨櫃匯款 │帳號:00000000000000│ 3) │10-11 │仁、綽│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
│ │ │ │長」、「侯檢察官」│ │)匯入180萬元 │2.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號「廟│表四編號1 所示之物,│
│ │ │ │之男子,稱他人以黃│ │ │ (警卷3P43反) │謝意仁│公」之│沒收之。 │
│ │ │ │金龍之名義詐領醫療│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編號│男子與│謝意仁三人以上共同犯│
│ │ │ │補助,且遭人申請人│ │ │ 案件紀錄表、新北市│20、21│左列詐│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頭帳戶,需繳交保證│ │ │ 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 │欺集團│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扣│
│ │ │ │金俾免臺北地檢署監│ │ │ 汐止派出所陳報單、│ │成員 │案如附表四編號1 所示│
│ │ │ │管科凍結其帳戶,使│ │ │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之物,沒收之。 │
│ │ │ │黃金龍陷於錯誤,遂│ │ │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 │ │
│ │ │ │依其指示匯款至其指│ │ │ 三聯單、受理詐騙帳│ │ │ │
│ │ │ │定之帳戶。 │ │ │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 │ │
│ │ │ │ │ │ │ 表(警卷3P40-41反 │ │ │ │
│ │ │ │ │ │ │ 、44) │ │ │ │
├─┼───┼────┼─────────┼───────┼────┬─────┼──────────┼───┼───┼──────────┤
│8 │鄒秀枝│103年9月│佯為聯合醫院人員及│103年10月21日 │20萬元 │謝意仁之臺│1.鄒秀枝104.04.29警 │謝意仁│郭彥廷│郭彥廷三人以上共同犯│
│ │ │23日9時 │分別佯稱為新北市政│至中國信託銀行│ │灣銀行岡山│ 詢筆錄(偵卷16P89-│(編號│、謝意│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30分許至│府警察局刑事偵二隊│三民分行臨櫃匯│ │分行帳戶(│ 92) │2 、4 │仁、綽│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
│ │ │同年10月│「林翰忠警員」、「│款 │ │帳號:0600│2.匯款單據4張(本院 │、5 、│號「廟│表四編號1 所示之物,│
│ │ │21日 │廖世華隊長」、「吳├───────┼────┤00000000)│ 卷P209-212) │6 ) │公」之│沒收之。 │
│ │ │ │文正檢察官」之男子│103年10月22日 │8萬元 │匯入共計 │ │ │男子與│謝意仁三人以上共同犯│
│ │ │ │,稱他人以鄒秀枝之│至郵局臨櫃匯款│ │214 萬元 │ │ │左列詐│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名義詐領醫療補助,├───────┼────┤ │ │ │欺集團│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扣│
│ │ │ │且遭人申請人頭帳戶│103年10月22日 │32萬元 │ │ │ │成員 │案如附表四編號1 所示│
│ │ │ │,需繳交保證金始能│至元大銀行三民│ │ │ │ │ │之物,沒收之。 │
│ │ │ │分案調查,使鄒秀枝│分行臨櫃匯款 │ │ │ │ │ │ │
│ │ │ │陷於錯誤,遂依其指├───────┼────┤ │ │ │ │ │
│ │ │ │示分次匯款至其指定│103年10月23日 │100萬元 │ │ │ │ │ │
│ │ │ │之帳戶。 │至元大銀行佳里│ │ │ │ │ │ │
│ │ │ │ │分行臨櫃匯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103年10月28日 │9萬元 │ │ │ │ │ │
│ │ │ │ │至高雄區農會臨│ │ │ │ │ │ │
│ │ │ │ │櫃匯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103年10月28日 │45萬元 │ │ │ │ │ │
│ │ │ │ │至中國信託銀行│ │ │ │ │ │ │
│ │ │ │ │三民分行臨櫃匯│ │ │ │ │ │ │
│ │ │ │ │款 │ │ │ │ │ │ │
├─┼───┼────┼─────────┼───────┼────┼─────┼──────────┼───┼───┼──────────┤
│9 │李淑娟│103年10 │佯稱為警察人員「林│103年10月23日 │洪老吉之│共計100萬 │1.李淑娟104.01.15警 │謝意仁│郭彥廷│郭彥廷三人以上共同犯│
│ │ │月7日 │科長」之男子稱李淑│至員林鎮農會臨│合作金庫│元 │ 詢筆錄(警卷5P1076│(編號│、謝意│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娟涉及金融刑事案件│櫃匯款 │商業銀行│ │ -1079) │3) │仁、紀│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
│ │ │ │,需繳交保證金俾免│ │路竹分行│ │2.員林鎮農會匯款回條│紀櫻桃│櫻桃、│表四編號1 、13、14、│
│ │ │ │受刑事追訴,使李淑│ │帳戶(帳│ │ 2張(警卷5P1083-10│(編號│綽號「│27、42所示之物,均沒│
│ │ │ │娟陷於錯誤,分次匯│ │號:0331│ │ 84) │11) │廟公」│收之。 │
│ │ │ │款至其指定之帳戶。│ │00000000│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之男子│謝意仁三人以上共同犯│
│ │ │ │ │ │1 )匯入│ │ 案件紀錄表、彰化縣│ │與左列│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70萬元 │ │ 警察局員林分局林厝│ │詐欺集│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扣│
│ │ │ │ ├───────┼────┤ │ 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 │團成員│案如附表四編號1 、13│
│ │ │ │ │103年11月4日至│王憶俊之│ │ 紀錄表、受理刑事案│ │ │、14、27、42所示之物│
│ │ │ │ │員林鎮農會臨櫃│玉山商業│ │ 件報案三聯單、受理│ │ │,均沒收之。 │
│ │ │ │ │匯款 │銀行佳里│ │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紀櫻桃三人以上共同犯│
│ │ │ │ │ │分行帳戶│ │ 便格式表2份(警卷 │ │ │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帳號:│ │ 5P0000-0000、1081-│ │ │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
│ │ │ │ │ │00000000│ │ 1082) │ │ │表四編號1 、13、14、│
│ │ │ │ │ │52686 )│ │ │ │ │27、42所示之物,均沒│
│ │ │ │ │ │匯入30萬│ │ │ │ │收之。 │
│ │ │ │ │ │元 │ │ │ │ │ │
├─┼───┼────┼─────────┼───────┼────┴─────┼──────────┼───┼───┼──────────┤
│10│邊陳滿│103年10 │佯為臺北聯合醫院人│103年11月3日至│謝意仁之臺灣銀行岡山│1.邊陳滿103.12.16及 │謝意仁│郭彥廷│郭彥廷三人以上共同犯│
│ │ │月27日8 │員之女子及另名不詳│后里義里郵局臨│分行帳戶(帳號: │ 104.04.23警詢筆錄 │(編號│、謝意│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時00分許│之男子稱邊陳滿之健│櫃匯款 │000000000000)匯入25│ (警卷10P6-7、偵卷│8-10)│仁、綽│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
│ │ │ │保費遭人領走,需補│ │萬5 千元 │ 16P85-86) │ │號「廟│表四編號1 所示之物,│
│ │ │ │繳健保費,及邊陳滿│ │ │2.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公」之│沒收之。 │
│ │ │ │名下帳戶內之款項已│ │ │ (警卷10P15) │ │男子與│謝意仁三人以上共同犯│
│ │ │ │遭其領走,需繳交保│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左列詐│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證金俾免臺北地檢署│ │ │ 案件紀錄表、臺中市│ │欺集團│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
│ │ │ │監管科凍結其帳戶,│ │ │ 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 │成員 │案如附表四編號1 所示│
│ │ │ │使邊陳滿陷於錯誤,│ │ │ 義里派出所受理詐騙│ │ │之物,沒收之。 │
│ │ │ │遂依其指示匯款至其│ │ │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
│ │ │ │指署監管定之帳戶。│ │ │ 式表、受理刑事案件│ │ │ │
│ │ │ │ │ │ │ 報案三聯單、陳報單│ │ │ │
│ │ │ │ │ │ │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 │ │
│ │ │ │ │ │ │ 表(警卷10P16、18-│ │ │ │
│ │ │ │ │ │ │ 21) │ │ │ │
│ │ │ │ │ │ │4.臺北地檢署監管科單│ │ │ │
│ │ │ │ │ │ │ 據、臺灣臺北地方法│ │ │ │
│ │ │ │ │ │ │ 院檢察署強制性資產│ │ │ │
│ │ │ │ │ │ │ 凍結執行書、個人資│ │ │ │
│ │ │ │ │ │ │ 料外洩授權止付申請│ │ │ │
│ │ │ │ │ │ │ 書2張(警卷10P22-2│ │ │ │
│ │ │ │ │ │ │ 4、26-27)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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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蔡美麗│103年11 │佯稱係蔡美麗之妹妹│103年11月11日 │洪老吉之合作金庫商業│1.蔡美麗104.02.09警 │謝意仁│郭彥廷│郭彥廷三人以上共同犯│
│ │ │月11日 │向其借款,使蔡美麗│至臺新銀行臨櫃│銀行路竹分行帳戶(帳│ 詢筆錄(警卷5P1096│(編號│、謝意│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陷於錯誤,遂依其指│匯款 │號:0000000000000 )│ -1099) │15) │仁、紀│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
│ │ │ │示匯款至其指定之帳│ │匯入20萬元 │2.無匯款單據 │紀櫻桃│櫻桃、│表四編號1 、13、14、│
│ │ │ │戶。 │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編號│綽號「│27、42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 諮詢專線紀錄表(警│16) │廟公」│收之。 │
│ │ │ │ │ │ │ 卷5P1095) │ │之男子│謝意仁三人以上共同犯│
│ │ │ │ │ │ │ │ │與左列│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 │ │ │詐欺集│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
│ │ │ │ │ │ │ │ │團成員│案如附表四編號1 、13│
│ │ │ │ │ │ │ │ │ │、14、27、42所示之物│
│ │ │ │ │ │ │ │ │ │,均沒收之。 │
│ │ │ │ │ │ │ │ │ │紀櫻桃三人以上共同犯│
│ │ │ │ │ │ │ │ │ │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 │ │ │ │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
│ │ │ │ │ │ │ │ │ │表四編號1 、13、14、│
│ │ │ │ │ │ │ │ │ │27、42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 │ │ │收之。 │
├─┼───┼────┼─────────┼───────┼──────────┼──────────┼───┼───┼──────────┤
│12│曾雪琴│103年11 │佯稱為慈濟醫院護士│103年11月11日 │洪老吉之合作金庫商業│1.曾雪琴103.11.12警 │謝意仁│郭彥廷│郭彥廷三人以上共同犯│
│ │ │月10日9 │「林玉珍」之女子及│至臺中宜欣郵局│銀行路竹分行帳戶(帳│ 詢筆錄(警卷1P15- │(編號│、謝意│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時00分許│刑事組「林嘉慶警員│臨櫃匯款 │號:0000000000000 )│ 17) │16-17 │仁、紀│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
│ │ │ │」、「檢察官」之男│ │匯入120 萬元 │2.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櫻桃、│表四編號1 、13、14、│
│ │ │ │子誆稱曾雪琴之健保│ │ │ (警卷1P37) │紀櫻桃│綽號「│27、42所示之物,均沒│
│ │ │ │卡、身分證遭人盜用│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編號│廟公」│收之。 │
│ │ │ │,並開設空殼公司,│ │ │ 案件紀錄表、臺中市│17-21 │之男子│謝意仁三人以上共同犯│
│ │ │ │需繳交保證金俾免受│ │ │ 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 │與左列│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刑事追訴,使曾雪琴│ │ │ 新平派出所陳報單、│ │詐欺集│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扣│
│ │ │ │陷於錯誤,遂依指示│ │ │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團成員│案如附表四編號1 、13│
│ │ │ │匯款至其指定之帳戶│ │ │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 │、14、27、42所示之物│
│ │ │ │。 │ │ │ 三聯單、受理詐騙帳│ │ │,均沒收之。 │
│ │ │ │ │ │ │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 │紀櫻桃三人以上共同犯│
│ │ │ │ │ │ │ 表(警卷1P32-36) │ │ │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 │ │ │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
│ │ │ │ │ │ │ │ │ │表四編號1 、13、14、│
│ │ │ │ │ │ │ │ │ │27、42所示之物,均 │
│ │ │ │ │ │ │ │ │ │沒收之。 │
├─┼───┼────┼─────────┼───────┼────┬─────┼──────────┼───┼───┼──────────┤
│13│邱淑滇│103年8月│佯為長庚醫院人員之│103年8月22日至│HUANG │共計1140萬│1.邱淑滇103.09.30警 │紀櫻桃│郭彥廷│郭彥廷三人以上共同犯│
│ │ │中旬 │女子及檢警人員,稱│新光銀行嘉義分│RUI LING│元 │ 詢筆錄(警卷5P996-│(編號│、紀櫻│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邱淑滇之資料遭人申│行臨櫃匯款 │之香港上│ │ 998) │1 、2 │桃、王│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
│ │ │ │請人頭帳戶並涉嫌非│ │海匯豐銀│ │2.匯款申請書2份、新 │) │瑞雪、│表四編號1 、42、43所│
│ │ │ │法洗錢,需繳交保證│ │行帳戶(│ │ 光銀行匯出匯款賣匯│王瑞雪│陳秀美│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 │管科凍結其帳戶,使│ │帳號: │ │ 水單3 張(警卷8P22│(編號│、綽號│紀櫻桃三人以上共同犯│
│ │ │ │邱淑滇陷於錯誤,分│ │00000000│ │ -24) │1-3) │「廟公│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次匯款至其指定之帳│ │5833)匯│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陳秀美│」之男│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
│ │ │ │戶。 │ │入250 萬│ │ 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編號│子與左│表四編號1 、42、43所│
│ │ │ │ │ │元 │ │ 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1-2 ,│列詐欺│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 │ ├───────┼────┤ │ 竹崎派出所受理各類│另經本│集團成│王瑞雪三人以上共同犯│
│ │ │ │ │103年8月27日至│HUANG │ │ 案件紀錄表、受理刑│院以 │員 │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新光銀行嘉義分│RUI LING│ │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04 年│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
│ │ │ │ │行臨櫃匯款 │之香港上│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度訴字│ │表四編號1 、42、43所│
│ │ │ │ │ │海匯豐銀│ │ 示簡便格式表2份( │第195 │ │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 │ │ │行帳戶(│ │ 警卷5P999、警卷8 │號判決│ │ │
│ │ │ │ │ │帳號: │ │ P16-19、30) │) │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 │ │5833)匯│ │ │ │ │ │
│ │ │ │ │ │入290 萬│ │ │ │ │ │
│ │ │ │ │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103年8月28日至│紀櫻桃之│ │ │ │ │ │
│ │ │ │ │新光銀行嘉義分│華南銀行│ │ │ │ │ │
│ │ │ │ │行臨櫃匯款 │路竹分行│ │ │ │ │ │
│ │ │ │ │ │帳戶(帳│ │ │ │ │ │
│ │ │ │ │ │號:7212│ │ │ │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 │ │)匯入60│ │ │ │ │ │
│ │ │ │ │ │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 │ │103年9月10日至│HUANG │ │ │ │ │ │
│ │ │ │ │新光銀行嘉義分│RUI LING│ │ │ │ │ │
│ │ │ │ │行臨櫃匯款 │之香港上│ │ │ │ │ │
│ │ │ │ │ │海匯豐銀│ │ │ │ │ │
│ │ │ │ │ │行帳戶(│ │ │ │ │ │
│ │ │ │ │ │帳號: │ │ │ │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 │ │5833)匯│ │ │ │ │ │
│ │ │ │ │ │入490 萬│ │ │ │ │ │
│ │ │ │ │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103年9月15日至│紀櫻桃之│ │ │ │ │ │
│ │ │ │ │臺灣銀行嘉北分│華南銀行│ │ │ │ │ │
│ │ │ │ │行臨櫃匯款 │路竹分行│ │ │ │ │ │
│ │ │ │ │ │帳戶(帳│ │ │ │ │ │
│ │ │ │ │ │號:7212│ │ │ │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 │ │)匯入50│ │ │ │ │ │
│ │ │ │ │ │萬元 │ │ │ │ │ │
├─┼───┼────┼─────────┼───────┼────┼─────┼──────────┼───┼───┼──────────┤
│14│李徐春│103年9月│佯為臺北聯合醫院人│103年9月16日至│黃昆宗之│共計60萬元│1.李徐春菊103.09.18 │紀櫻桃│郭彥廷│郭彥廷三人以上共同犯│
│ │菊 │16日(筆│員及佯稱為「林警官│臺灣銀行臨櫃匯│臺北富邦│ │ 警詢筆錄(警卷5 │(編號│、紀櫻│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錄誤載為│」、「吳檢察官」之│款 │商業銀行│ │ P0000-0000) │3、4)│桃、王│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
│ │ │10月15日│男子稱李徐春菊之身│ │永康分行│ │2.匯款單據2張(警卷5│王瑞雪│瑞雪、│表四編號1 、42所示之│
│ │ │) │分證及健保卡被冒用│ │帳戶(帳│ │ P0000-0000) │(編號│綽號「│物,均沒收之。 │
│ │ │ │,並已涉案,需繳交│ │號:7301│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5) │廟公」│紀櫻桃三人以上共同犯│
│ │ │ │保證金俾免臺北地檢│ │00000000│ │ 案件紀錄表、高雄市│ │之男子│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署監管科凍結其帳戶│ │)匯入23│ │ 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 │與左列│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
│ │ │ │,使李徐春菊陷於錯│ │萬4 千元│ │ 舊城派出所受理詐騙│ │詐欺集│表四編號1 、42所示之│
│ │ │ │誤,分次匯款至其指│ │ │ │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團成員│物,均沒收之。 │
│ │ │ │定之帳戶。 ├───────┼────┤ │ 式表2 份、受理刑事│ │ │王瑞雪三人以上共同犯│
│ │ │ │ │103年9月17日至│紀櫻桃之│ │ 案件報案三聯單、受│ │ │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郵局臨櫃匯款 │華南銀行│ │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
│ │ │ │ │ │路竹分行│ │ 警卷5P1010、1014- │ │ │表四編號1 、42所示之│
│ │ │ │ │ │帳戶(帳 │ │ 1015、1017、警卷11│ │ │物,均沒收之。 │
│ │ │ │ │ │號:7212│ │ P33 ) │ │ │ │
│ │ │ │ │ │00000000│ │4.臺北地檢署監管科單│ │ │ │
│ │ │ │ │ │) 匯入36│ │ 據(警卷5P1016) │ │ │ │
│ │ │ │ │ │萬6 千元│ │ │ │ │ │
├─┼───┼────┼─────────┼───────┼────┴─────┼──────────┼───┼───┼──────────┤
│15│陳雅惠│103年11 │佯為臺中市政府警察│103年11月19日 │張秋月之合作金庫銀行│1.陳雅惠103.11.21警 │紀櫻桃│郭彥廷│郭彥廷三人以上共同犯│
│ │ │月12日11│局之警察人員稱陳雅│至合作金庫銀行│路竹分行帳戶(帳號:│ 詢筆錄(警卷5P1122│(編號│、紀櫻│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時30分許│惠係毒販,並有不詳│成功分行臨櫃匯│0000000000000 )匯入│ -1124) │22) │桃、綽│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
│ │ │ │姓名女子稱需金錢擺│款 │90萬元 │2.合作金庫存款憑條(│ │號「廟│表四編號1 、15、23、│
│ │ │ │平警方,使陳雅惠陷│ │ │ 警卷5P1127) │ │公」之│25、26、42所示之物,│
│ │ │ │於錯誤,遂依其指示│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男子與│均沒收之。 │
│ │ │ │匯款至其指定之帳戶│ │ │ 諮詢專線案件紀錄表│ │左列詐│紀櫻桃三人以上共同犯│
│ │ │ │。 │ │ │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欺集團│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 │ 第六分局大林派出所│ │成員 │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
│ │ │ │ │ │ │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表四編號1 、15、23、│
│ │ │ │ │ │ │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 │25、26、42所示之物,│
│ │ │ │ │ │ │ 三聯單、受理詐騙帳│ │ │均沒收之。 │
│ │ │ │ │ │ │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 │ │
│ │ │ │ │ │ │ 表、刑案紀錄表(警│ │ │ │
│ │ │ │ │ │ │ 卷5P1121、0000-000│ │ │ │
│ │ │ │ │ │ │ 6、0000-0000) │ │ │ │
│ │ ├────┼─────────┼───────┼─────┬────┼──────────┤ │ │ │
│ │ │103年11 │佯為新北市聯合醫院│103年11月13日 │林韶章之國│共計243 │1.陳雅惠103.12.08警 │ │ │ │
│ │ │月4日9時│人員及佯稱為臺北縣│至合作金庫銀行│泰世華銀行│萬5千元 │ 詢筆錄(警卷5P1134│ │ │ │
│ │ │00分許 │政府警察局「林漢忠│成功分行臨櫃匯│屏東分行帳│ │ -1136) │ │ │ │
│ │ │ │警官」、「廖隊長」│款 │戶(帳號:│ │2.匯款單據3張(警卷 │ │ │ │
│ │ │ │、「吳文正檢察官」│ │0000000000│ │ 5P0000-0000) │ │ │ │
│ │ │ │之男子,誆稱陳雅惠│ │18)匯入98│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 │身分遭冒用詐領醫療│ │萬5 千元 │ │ 案件紀錄表、臺南市│ │ │ │
│ │ │ │補助,及涉及詐騙集├───────┼─────┤ │ 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 │ │
│ │ │ │團案,需繳交保證金│103年11月20日 │蘇鴻賓之土│ │ 東門派出所受理刑事│ │ │ │
│ │ │ │俾免臺北地檢署監管│至土地銀行臺南│地銀行岡山│ │ 案件報案三聯單、陳│ │ │ │
│ │ │ │科凍結其帳戶,使陳│分行臨櫃匯款 │分行帳戶(│ │ 報單、受理各類案件│ │ │ │
│ │ │ │雅惠陷於錯誤,分次│ │帳號:0340│ │ 紀錄表、受理詐騙帳│ │ │ │
│ │ │ │匯款至其指定之帳戶│ │00000000)│ │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 │ │
│ │ │ │。 │ │匯入60萬元│ │ 表3份(警卷5P1131-│ │ │ │
│ │ │ │ │ │ │ │ 1133、0000-0000、 │ │ │ │
│ │ │ │ ├───────┼─────┤ │ 1147) │ │ │ │
│ │ │ │ │103年11月27日 │蘇淑怡之土│ │ │ │ │ │
│ │ │ │ │至臺南興華街郵│地銀行路竹│ │ │ │ │ │
│ │ │ │ │局臨櫃匯款 │分行帳戶(│ │ │ │ │ │
│ │ │ │ │ │帳號:0700│ │ │ │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 │ │匯入85萬元│ │ │ │ │ │
├─┼───┼────┼─────────┼───────┼─────┴────┼──────────┼───┼───┼──────────┤
│16│胡萬恩│103年9月│佯稱為嘉義市政府警│103年9月16日至│王瑞雪之彰化銀行路竹│1.胡萬恩104.01.18警 │王瑞雪│郭彥廷│郭彥廷三人以上共同犯│
│ │ │16日9時 │察局「呂警官」、「│合作金庫銀行復│分行帳戶(帳號: │ 詢筆錄(警卷5P1021│(編號│、王瑞│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00分許 │陳國良隊長」之男子│興分行臨櫃匯款│00000000000000)匯入│ -1022) │4) │雪、綽│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
│ │ │ │稱胡萬恩之身分證被│ │48萬元 │2.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 │號「廟│表四編號1 、44所示之│
│ │ │ │冒用開設人頭帳戶及│ │ │ 款申請書代收入收據│ │公」之│物,均沒收之。 │
│ │ │ │胡萬恩有設立老鼠會│ │ │ (警卷9P28) │ │男子與│王瑞雪三人以上共同犯│
│ │ │ │,需繳交保證金俾免│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左列詐│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受刑事追訴,使胡萬│ │ │ 案件紀錄表、臺北市│ │欺集團│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
│ │ │ │恩陷於錯誤,分次匯│ │ │ 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成員 │表四編號1 、44所示之│
│ │ │ │款至其指定之帳戶。│ │ │ 新生南路派出所受理│ │ │物,均沒收之。 │
│ │ │ │ │ │ │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
│ │ │ │ │ │ │ 便格式表、受理刑事│ │ │ │
│ │ │ │ │ │ │ 案件報案三聯單、陳│ │ │ │
│ │ │ │ │ │ │ 報單、受理各類案件│ │ │ │
│ │ │ │ │ │ │ 紀錄表(警卷5P1020│ │ │ │
│ │ │ │ │ │ │ 、1024、警卷9P25、│ │ │ │
│ │ │ │ │ │ │ 33、35) │ │ │ │
├─┼───┼────┼─────────┼───────┼──────────┼──────────┼───┼───┤ │
│17│林良欣│103年9月│佯為慈濟醫院人員及│103年9月16日至│王瑞雪之彰化銀行路竹│1.林良欣103.09.18警 │ │ │ │
│ │ │16日14時│佯稱為「林嘉慶隊長│國泰世華銀行太│分行帳戶(帳號: │ 詢筆錄(警卷5P1029│ │ │ │
│ │ │30分許 │」、板橋地檢署「侯│平分行臨櫃匯款│00000000000000)匯入│ -1030) │ │ │ │
│ │ │ │明煌」之男子誆稱林│ │35萬元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 │ │ │
│ │ │ │良欣之資料遭人盜用│ │ │ 出匯款憑證(警卷5 │ │ │ │
│ │ │ │,需繳交保證金俾免│ │ │ P1034) │ │ │ │
│ │ │ │受刑事追訴,使林良│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 │欣陷於錯誤,遂依指│ │ │ 諮詢專線紀錄表、臺│ │ │ │
│ │ │ │示匯款至其指定之帳│ │ │ 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 │ │ │
│ │ │ │戶。 │ │ │ 分局太平派出所受理│ │ │ │
│ │ │ │ │ │ │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
│ │ │ │ │ │ │ 便格式表、受理各類│ │ │ │
│ │ │ │ │ │ │ 案件紀錄表、受理刑│ │ │ │
│ │ │ │ │ │ │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 │ │ │ │ │ 警卷9P18-21、23-24│ │ │ │
│ │ │ │ │ │ │ ) │ │ │ │
└─┴───┴────┴─────────┴───────┴──────────┴──────────┴───┴───┴──────────┘
【附表三:車手領款列表】
┌──┬─┬──────┬─────┬───┬──────────┬─────┬─────┬────────┐
│被告│編│時間 │地點 │方式 │人頭帳戶 │金額 │被害人 │證據 │
│ │號│ │ │ │ │ │165案號 │ │
├──┼─┼──────┼─────┼───┼──────────┼─────┼─────┼────────┤
│郭 │1 │103年9月26日│路竹一甲郵│ATM │郭永宏 │1萬元 │吳彭秀明 │①指認監視器影像│
│彥 │ │9時55分 │局 │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 翻拍畫面2張( │
│廷 │ │ │ │ │ │ │ │ 警卷2P109、警 │
│ │ │ │ │ │ │ │ │ 卷5P746) │
│ ├─┼──────┼─────┼───┼──────────┼─────┼─────┼────────┤
│ │2 │103年9月26日│中信岡山分│臨櫃 │郭永宏 │58萬元 │吳彭秀明 │①指認監視器影像│
│ │ │13時19分 │行 │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 翻拍畫面2張( │
│ │ │ │ │ │ │ │ │ 警卷5P747) │
│ ├─┼──────┼─────┼───┼──────────┼─────┼─────┼────────┤
│ │3 │103年9月26日│一銀路竹分│ATM │郭永宏 │2萬元2次、│吳彭秀明 │①指認監視器影像│
│ │ │14時44分 │行 │ │「000-000000000000」│1萬5千元1 │0000000000│ 翻拍畫面2張( │
│ │ │ │ │ │ │次;共5萬 │ │ 警卷2P110、警 │
│ │ │ │ │ │ │5千元 │ │ 卷5P748) │
│ ├─┼──────┼─────┼───┼──────────┼─────┼─────┼────────┤
│ │4 │103年9月29日│中信中華分│臨櫃 │郭永宏 │28萬元 │吳彭秀明 │①指認監視器影像│
│ │ │14時25分 │行 │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 翻拍畫面2張( │
│ │ │ │ │ │ │ │ │ 警卷2P111、警 │
│ │ │ │ │ │ │ │ │ 卷5P749) │
│ ├─┼──────┼─────┼───┼──────────┼─────┼─────┼────────┤
│ │5 │103年10月17 │陽信岡山分│ATM │謝意仁 │2萬元3次;│洪河星 │①指認監視器影像│
│ │ │日12時7分11 │行 │ │「000-000000000000」│共6萬元 │0000000000│ 翻拍畫面2張( │
│ │ │秒、12時8分0│ │ │ │ │ │ 警卷2P82) │
│ │ │秒、12時8分 │ │ │ │ │ │ │
│ │ │45秒 │ │ │ │ │ │ │
│ ├─┼──────┼─────┼───┼──────────┼─────┼─────┼────────┤
│ │6 │103年10月17 │京城岡山分│ATM │鐘春賢 │10萬元 │林乾海 │①指認監視器影像│
│ │ │日14時47分 │行 │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 翻拍畫面2張( │
│ │ │ │ │ │ │ │ │ 警卷4P619) │
│ ├─┼──────┼─────┼───┼──────────┼─────┼─────┼────────┤
│ │7 │103年10月24 │合庫路竹分│ATM │洪老吉 │3萬元4次、│曾秋花 │①指認監視器影像│
│ │ │日16時41分 │行 │ │「000-0000000000000 │2萬元1次、│0000000000│ 翻拍畫面2張( │
│ │ │ │ │ │」 │1萬元1次;│ │ 警卷2P95) │
│ │ │ │ │ │ │共15萬元 │ │ │
│ ├─┼──────┼─────┼───┼──────────┼─────┼─────┼────────┤
│ │8 │103年10月30 │全家超商橋│ATM │謝意仁 │2萬元 │蔡昭光 │①指認監視器影像│
│ │ │日10時45分 │頭建樹店 │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 翻拍畫面2張( │
│ │ │ │ │ │ │ │ │ 警卷2P231) │
│ ├─┼──────┼─────┼───┼──────────┼─────┼─────┼────────┤
│ │9 │103年11月18 │元大永康分│ATM │林韶章 │2萬元5次;│薛忠保 │①指認監視器影像│
│ │ │日17時0分5秒│行 │ │「000-000000000000」│共10萬元 │0000000000│ 翻拍畫面2張( │
│ │ │、17時0分47 │ │ │ │ │ │ 警卷4P580) │
│ │ │秒、17時1分 │ │ │ │ │ │ │
│ │ │19秒、17時1 │ │ │ │ │ │ │
│ │ │分50秒、17時│ │ │ │ │ │ │
│ │ │2分21秒 │ │ │ │ │ │ │
│ ├─┼──────┼─────┼───┼──────────┼─────┼─────┼────────┤
│ │10│103年10月30 │統一便利超│ATM │曾俊程 │1萬元 │黃金龍 │①指認監視器影像│
│ │ │日16時31分 │商北岡山店│ │「000-0000000-000000│ │ │ 翻拍畫面2張( │
│ │ │ │ │ │0」 │ │ │ 警卷2P11、警卷│
│ │ │ │ │ │ │ │ │ 3P55) │
│ ├─┼──────┼─────┼───┼──────────┼─────┼─────┼────────┤
│ │11│103年10月31 │合作金庫銀│ATM │曾俊程 │2萬元2次、│黃金龍 │①指認監視器影像│
│ │ │日0時0分、0 │行路竹分行│ │「000-0000000-000000│5千元1次;│ │ 翻拍畫面2張( │
│ │ │時1分 │ │ │0」 │共4萬5千元│ │ 警卷2P12、警卷│
│ │ │ │ │ │ │ │ │ 3P55反) │
├──┼─┼──────┼─────┼───┼──────────┼─────┼─────┼────────┤
│謝 │1 │103年10月17 │臺銀岡山分│臨櫃 │謝意仁 │94萬元 │洪河星 │①指認監視器影像│
│意 │ │日11時50分34│行 │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 │ 翻拍畫面2張( │
│仁 │ │秒 │ │ │ │ │ │ 警卷2P72、217 │
│ │ │ │ │ │ │ │ │ ) │
│ │ │ │ │ │ │ │ │②臺灣銀行取款憑│
│ │ │ │ │ │ │ │ │ 條(警卷2P124 │
│ │ │ │ │ │ │ │ │ ) │
│ ├─┼──────┼─────┼───┼──────────┼─────┼─────┼────────┤
│ │2 │103年10月22 │臺銀岡山分│臨櫃 │謝意仁 │40萬元 │鄒秀枝 │①指認監視器影像│
│ │ │日11時10分23│行 │ │「000-000000000000」│ │ │ 翻拍畫面2張( │
│ │ │秒 │ │ │ │ │ │ 警卷2P74、224 │
│ │ │ │ │ │ │ │ │ ) │
│ │ │ │ │ │ │ │ │②臺灣銀行取款憑│
│ │ │ │ │ │ │ │ │ 條(警卷2P125 │
│ │ │ │ │ │ │ │ │ ) │
│ ├─┼──────┼─────┼───┼──────────┼─────┼─────┼────────┤
│ │3 │103年10月23 │合庫路竹分│臨櫃 │洪老吉 │64萬元 │李淑娟 │①指認監視器影像│
│ │ │日14時30分 │行 │ │「000-0000000000000 │ │0000000000│ 翻拍畫面2張( │
│ │ │ │ │ │」 │ │ │ 警卷2P94、202 │
│ │ │ │ │ │ │ │ │ ) │
│ │ │ │ │ │ │ │ │②合作金庫銀行取│
│ │ │ │ │ │ │ │ │ 款憑條(警卷4 │
│ │ │ │ │ │ │ │ │ P728) │
│ │ │ │ │ │ │ │ │③大額通貨交易登│
│ │ │ │ │ │ │ │ │ 錄(警卷4P729 │
│ │ │ │ │ │ │ │ │ ) │
│ ├─┼──────┼─────┼───┼──────────┼─────┼─────┼────────┤
│ │4 │103年10月23 │臺銀岡山分│臨櫃 │謝意仁 │94萬元 │鄒秀枝 │①指認監視器影像│
│ │ │日15時4分48 │行 │ │「000-000000000000」│ │ │ 翻拍畫面2張( │
│ │ │秒 │ │ │ │ │ │ 警卷2P75、225 │
│ │ │ │ │ │ │ │ │ ) │
│ │ │ │ │ │ │ │ │②臺灣銀行取款憑│
│ │ │ │ │ │ │ │ │ 條(警卷2P126 │
│ │ │ │ │ │ │ │ │ ) │
│ ├─┼──────┼─────┼───┼──────────┼─────┼─────┼────────┤
│ │5 │103年10月28 │臺銀楠梓分│臨櫃 │謝意仁 │50萬元 │鄒秀枝 │①指認監視器影像│
│ │ │日13時45分13│行 │ │「000-000000000000」│ │ │ 翻拍畫面2張( │
│ │ │秒 │ │ │ │ │ │ 警卷2P76、226 │
│ │ │ │ │ │ │ │ │ ) │
│ ├─┼──────┼─────┼───┼──────────┼─────┼─────┼────────┤
│ │6 │103年10月28 │統一超商新│ATM │謝意仁 │2萬元2次;│鄒秀枝 │①指認監視器影像│
│ │ │日13時53分55│創門市 │ │「000-000000000000」│共4萬元 │ │ 翻拍畫面2張( │
│ │ │秒、13時54分│ │ │ │ │ │ 警卷2P88、227 │
│ │ │56秒 │ │ │ │ │ │ ) │
│ ├─┼──────┼─────┼───┼──────────┼─────┼─────┼────────┤
│ │7 │103年10月30 │臺銀楠梓分│臨櫃 │謝意仁 │68萬元 │蔡昭光 │①指認監視器影像│
│ │ │日10時59分31│行 │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 翻拍畫面2張( │
│ │ │秒 │ │ │ │ │ │ 警卷2P78、230 │
│ │ │ │ │ │ │ │ │ ) │
│ ├─┼──────┼─────┼───┼──────────┼─────┼─────┼────────┤
│ │8 │103年11月3日│臺銀岡山分│臨櫃 │謝意仁 │2萬3,000元│邊陳滿 │①指認監視器影像│
│ │ │13時25分 │行 │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 翻拍畫面1張( │
│ │ │ │ │ │ │ │ │ 警卷2P232) │
│ │ │ │ │ │ │ │ │②臺灣銀行取款憑│
│ │ │ │ │ │ │ │ │ 條(警卷2P127 │
│ │ │ │ │ │ │ │ │ ) │
│ ├─┼──────┼─────┼───┼──────────┼─────┼─────┼────────┤
│ │9 │103年11月3日│臺銀岡山分│臨櫃 │謝意仁 │20萬7,000 │邊陳滿 │①指認監視器影像│
│ │ │13時28分 │行 │ │「000-000000000000」│元 │0000000000│ 翻拍畫面1張( │
│ │ │ │ │ │ │ │ │ 警卷2P232) │
│ │ │ │ │ │ │ │ │②臺灣銀行取款憑│
│ │ │ │ │ │ │ │ │ 條(警卷2P128 │
│ │ │ │ │ │ │ │ │ ) │
│ ├─┼──────┼─────┼───┼──────────┼─────┼─────┼────────┤
│ │10│103年11月3日│統一超商鑫│ATM │謝意仁 │2萬1次、5 │邊陳滿 │①指認監視器影像│
│ │ │13時35分18秒│省岡門市 │ │「000-000000000000」│千元1次; │0000000000│ 翻拍畫面2張( │
│ │ │、13時36分24│ │ │ │共2萬5千元│ │ 警卷2P89、233 │
│ │ │秒 │ │ │ │ │ │ ) │
│ ├─┼──────┼─────┼───┼──────────┼─────┼─────┼────────┤
│ │11│103年11月4日│臺銀岡山分│臨櫃 │謝意仁 │72萬元 │蔡昭光 │①指認監視器影像│
│ │ │15時22分26秒│行 │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 翻拍畫面2張( │
│ │ │ │ │ │ │ │ │ 警卷2P80) │
│ │ │ │ │ │ │ │ │②臺灣銀行取款憑│
│ │ │ │ │ │ │ │ │ 條(警卷2P129 │
│ │ │ │ │ │ │ │ │ ) │
│ ├─┼──────┼─────┼───┼──────────┼─────┼─────┼────────┤
│ │12│103年11月4日│統一超商北│ATM │謝意仁 │2萬元1次、│蔡昭光 │①指認監視器影像│
│ │ │15時36分06秒│岡山分行 │ │「000-000000000000」│1萬6千元1 │0000000000│ 翻拍畫面3張( │
│ │ │、15時37分18│ │ │ │次;共3萬6│ │ 警卷2P90-91) │
│ │ │秒 │ │ │ │千元 │ │ │
│ ├─┼──────┼─────┼───┼──────────┼─────┼─────┼────────┤
│ │13│103年11月5日│臺銀岡山分│臨櫃 │謝意仁 │8萬元 │蔡昭光 │①指認監視器影像│
│ │ │13時32分01秒│行 │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 翻拍畫面2張( │
│ │ │ │ │ │ │ │ │ 警卷2P81、237 │
│ │ │ │ │ │ │ │ │ ) │
│ │ │ │ │ │ │ │ │②臺灣銀行取款憑│
│ │ │ │ │ │ │ │ │ 條(警卷2P130 │
│ │ │ │ │ │ │ │ │ 、132) │
│ ├─┼──────┼─────┼───┼──────────┼─────┼─────┼────────┤
│ │14│103年11月5日│華南岡山分│ATM │謝意仁 │2萬元3次、│蔡昭光 │①指認監視器影像│
│ │ │13時37分13秒│行 │ │「000-000000000000」│1萬元1次;│0000000000│ 翻拍畫面4張( │
│ │ │、13時38分08│ │ │ │共7萬元 │ │ 警卷2P92-93、 │
│ │ │秒、13時39分│ │ │ │ │ │ 238) │
│ │ │03秒、13時39│ │ │ │ │ │ │
│ │ │分53秒 │ │ │ │ │ │ │
│ ├─┼──────┼─────┼───┼──────────┼─────┼─────┼────────┤
│ │15│103年11月11 │合庫永康(│臨櫃 │洪老吉 │15萬元 │蔡美麗 │①指認監視器影像│
│ │ │日14時53分 │起訴書誤載│ │「000-0000000000000 │ │0000000000│ 翻拍畫面2張( │
│ │ │ │為路竹)分│ │」 │ │ │ 警卷2P100、210│
│ │ │ │行 │ │ │ │ │ ) │
│ ├─┼──────┼─────┼───┼──────────┼─────┼─────┼────────┤
│ │16│103年11月11 │合庫南永康│臨櫃 │洪老吉 │50萬元 │曾雪琴 │①指認監視器影像│
│ │ │日15時43分 │分行 │ │「000-0000000000000 │ │0000000000│ 翻拍畫面2張( │
│ │ │ │ │ │」 │ │ │ 警卷2P212、警 │
│ │ │ │ │ │ │ │ │ 卷4P413) │
│ │ │ │ │ │ │ │ │②合作金庫取款憑│
│ │ │ │ │ │ │ │ │ 條(警卷2P216 │
│ │ │ │ │ │ │ │ │ 、警卷4P721) │
│ ├─┼──────┼─────┼───┼──────────┼─────┼─────┼────────┤
│ │17│103年11月11 │大眾永康分│ATM │洪老吉 │12萬元 │曾雪琴 │①指認監視器影像│
│ │ │日15時54分 │行 │ │「000-0000000000000 │ │0000000000│ 翻拍畫面2張( │
│ │ │ │ │ │」 │ │ │ 警卷2P310) │
│ ├─┼──────┼─────┼───┼──────────┼─────┼─────┼────────┤
│ │18│103年11月19 │合庫北岡山│ATM │林韶章 │2萬元 │薛忠保 │ │
│ │ │日10時8分 │分行 │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 │
│ ├─┼──────┼─────┼───┼──────────┼─────┼─────┼────────┤
│ │19│103年11月19 │統一超商群│ATM │林韶章 │1萬元 │薛忠保 │ │
│ │ │日10時11分 │弘益門市 │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 │
│ ├─┼──────┼─────┼───┼──────────┼─────┼─────┼────────┤
│ │20│103年10月30 │臺南第三信│臨櫃 │曾俊程 │170萬元 │黃金龍 │①指認監視器影像│
│ │ │日13時36分 │用合作社文│ │「000-0000000-000000│ │ │ 翻拍畫面4張( │
│ │ │ │賢分社 │ │0」 │ │ │ 警卷2P8-9、警 │
│ │ │ │ │ │ │ │ │ 卷3P53反-54) │
│ │ │ │ │ │ │ │ │②取款憑條(警卷│
│ │ │ │ │ │ │ │ │ 3P47) │
│ │ │ │ │ │ │ │ │③大額交易或疑似│
│ │ │ │ │ │ │ │ │ 洗錢交易紀錄登│
│ │ │ │ │ │ │ │ │ 記表(警卷3P47│
│ │ │ │ │ │ │ │ │ 反) │
│ ├─┼──────┼─────┼───┼──────────┼─────┼─────┼────────┤
│ │21│103年10月30 │統一便利超│ATM │曾俊程 │2萬元3次;│黃金龍 │①指認監視器影像│
│ │ │日13時49分、│商文賢店 │ │「000-0000000-000000│共6萬元 │ │ 翻拍畫面2張( │
│ │ │13時50分、13│ │ │0」 │ │ │ 警卷2P10、警卷│
│ │ │時51分 │ │ │ │ │ │ 3P54反) │
├──┼─┼──────┼─────┼───┼──────────┼─────┼─────┼────────┤
│紀 │1 │103年8月28日│華南路竹分│臨櫃 │紀櫻桃 │52萬元 │邱淑滇 │①指認監視器影像│
│櫻 │ │14時59分 │行 │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 翻拍畫面4張( │
│桃 │ │ │ │ │ │ │ │ 警卷2P101-102 │
│ │ │ │ │ │ │ │ │ 190-191、警卷4│
│ │ │ │ │ │ │ │ │ P391-392、497-│
│ │ │ │ │ │ │ │ │ 498) │
│ │ │ │ │ │ │ │ │②華南商業銀行取│
│ │ │ │ │ │ │ │ │ 款憑條(警卷2 │
│ │ │ │ │ │ │ │ │ P338) │
│ ├─┼──────┼─────┼───┼──────────┼─────┼─────┼────────┤
│ │2 │103年8月28日│華南路竹分│ATM │紀櫻桃 │8萬元 │邱淑滇 │①指認監視器影像│
│ │ │15時8分 │行 │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 翻拍畫面4張( │
│ │ │ │ │ │ │ │ │ 警卷2P192-193 │
│ │ │ │ │ │ │ │ │ 、警卷4P393- │
│ │ │ │ │ │ │ │ │ 394、警卷4P546│
│ │ │ │ │ │ │ │ │ -547) │
│ ├─┼──────┼─────┼───┼──────────┼─────┼─────┼────────┤
│ │3 │103年9月17日│華南路竹分│臨櫃 │紀櫻桃 │32萬元 │李徐春菊 │①指認監視器影像│
│ │ │13時7分 │行 │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 翻拍畫面4張( │
│ │ │ │ │ │ │ │ │ 警卷2P106-107 │
│ │ │ │ │ │ │ │ │ 、警卷4P398- │
│ │ │ │ │ │ │ │ │ 399、504-505)│
│ │ │ │ │ │ │ │ │②華南商業銀行取│
│ │ │ │ │ │ │ │ │ 款憑條(警卷2 │
│ │ │ │ │ │ │ │ │ P338) │
│ ├─┼──────┼─────┼───┼──────────┼─────┼─────┼────────┤
│ │4 │103年9月17日│彰銀西臺南│ATM │紀櫻桃 │4萬6,000元│李徐春菊 │①指認監視器影像│
│ │ │13時26分 │分行 │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 翻拍畫面4張( │
│ │ │ │ │ │ │ │ │ 警卷2P199-200 │
│ │ │ │ │ │ │ │ │ 、警卷4P400- │
│ │ │ │ │ │ │ │ │ 401、553-554)│
│ ├─┼──────┼─────┼───┼──────────┼─────┼─────┼────────┤
│ │5 │103年10月17 │臺銀岡山分│臨櫃 │謝意仁 │94萬元 │洪河星 │①指認監視器影像│
│ │ │日11時50分 │行 │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 翻拍畫面2張( │
│ │ │ │ │ │ │ │ │ 警卷2P72、217 │
│ │ │ │ │ │ │ │ │ ) │
│ │ │ │ │ │ │ │ │②臺灣銀行取款憑│
│ │ │ │ │ │ │ │ │ 條(警卷2P124 │
│ │ │ │ │ │ │ │ │ ) │
│ ├─┼──────┼─────┼───┼──────────┼─────┼─────┼────────┤
│ │6 │103年10月20 │國泰世華岡│ATM │鐘春賢 │1萬元 │林乾海 │①指認監視器影像│
│ │ │日9時6分 │山分行 │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 翻拍畫面2張( │
│ │ │ │ │ │(帳號誤載) │ │ │ 警卷2P262 、警│
│ │ │ │ │ │ │ │ │ 卷4P461) │
│ ├─┼──────┼─────┼───┼──────────┼─────┼─────┼────────┤
│ │7 │103年10月20 │國泰世華岡│臨櫃 │鐘春賢 │70萬元 │林乾海 │①指認監視器影像│
│ │ │日9時18分 │山分行 │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 翻拍畫面2張( │
│ │ │ │ │ │(帳號誤載) │ │ │ 警卷2P263 、警│
│ │ │ │ │ │ │ │ │ 卷4P462) │
│ │ │ │ │ │ │ │ │②國泰世華銀行取│
│ │ │ │ │ │ │ │ │ 款憑條(警卷2 │
│ │ │ │ │ │ │ │ │ P265) │
│ │ │ │ │ │ │ │ │③大額通貨交易登│
│ │ │ │ │ │ │ │ │ 記簿(警卷2 │
│ │ │ │ │ │ │ │ │ P266) │
│ ├─┼──────┼─────┼───┼──────────┼─────┼─────┼────────┤
│ │8 │103年10月20 │國泰世華岡│臨櫃(│鐘春賢 │4萬元 │林乾海 │①指認監視器影像│
│ │ │日10時5分 │山分行 │誤載為│「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 翻拍畫面2張( │
│ │ │ │ │ATM) │(帳號誤載) │ │ │ 警卷2P264 、警│
│ │ │ │ │ │ │ │ │ 卷4P463) │
│ │ │ │ │ │ │ │ │②國泰世華銀行取│
│ │ │ │ │ │ │ │ │ 款憑條(警卷2 │
│ │ │ │ │ │ │ │ │ P267) │
│ ├─┼──────┼─────┼───┼──────────┼─────┼─────┼────────┤
│ │9 │103年10月20 │臺銀岡山分│臨櫃 │謝意仁 │30萬元 │洪河星 │①指認監視器影像│
│ │ │日12時6分50 │行 │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 翻拍畫面2張( │
│ │ │秒 │ │ │ │ │ │ 警卷2P73 、219│
│ │ │ │ │ │ │ │ │ 警卷4P420) │
│ │ │ │ │ │ │ │ │②臺灣銀行取款憑│
│ │ │ │ │ │ │ │ │ 條(警卷2P239 │
│ │ │ │ │ │ │ │ │ ) │
│ ├─┼──────┼─────┼───┼──────────┼─────┼─────┼────────┤
│ │10│103年10月20 │統一超商北│ATM │謝意仁 │2萬元2次、│洪河星 │①指認監視器影像│
│ │ │日12時14分59│岡山門市 │ │「000-000000000000」│1萬元1次;│0000000000│ 翻拍畫面4張( │
│ │ │秒、12時15分│ │ │ │共5萬元 │ │ 警卷2P83-84 、│
│ │ │54秒、12時17│ │ │ │ │ │ 220-221、警卷4│
│ │ │分01秒 │ │ │ │ │ │ P421-422) │
│ ├─┼──────┼─────┼───┼──────────┼─────┼─────┼────────┤
│ │11│103年10月23 │臺銀岡山分│ATM │洪老吉 │6萬元 │李淑娟 │①指認監視器影像│
│ │ │日15時16分 │行 │ │「000-0000000000000 │ │0000000000│ 翻拍畫面2張( │
│ │ │ │ │ │」 │ │ │ 警卷2P203 、警│
│ │ │ │ │ │ │ │ │ 卷4P404 ) │
│ ├─┼──────┼─────┼───┼──────────┼─────┼─────┼────────┤
│ │12│103年10月29 │臺銀安平分│臨櫃 │謝意仁 │70萬元 │蔡昭光 │①指認監視器影像│
│ │ │日13時24分15│行 │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 翻拍畫面2張( │
│ │ │秒 │ │ │ │ │ │ 警卷2P77、228 │
│ │ │ │ │ │ │ │ │ 、警卷4P429) │
│ │ │ │ │ │ │ │ │②臺灣銀行取款憑│
│ │ │ │ │ │ │ │ │ 條(警卷2P240 │
│ │ │ │ │ │ │ │ │ ) │
│ │ │ │ │ │ │ │ │③大額通貨交易申│
│ │ │ │ │ │ │ │ │ 報表(警卷2 │
│ │ │ │ │ │ │ │ │ P135) │
│ ├─┼──────┼─────┼───┼──────────┼─────┼─────┼────────┤
│ │13│103年10月29 │統一超商大│ATM │謝意仁 │4萬元 │蔡昭光 │①指認監視器影像│
│ │ │日13時45分 │府門市 │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 翻拍畫面2張( │
│ │ │ │ │ │ │ │ │ 警卷2P229、警 │
│ │ │ │ │ │ │ │ │ 卷4P430 ) │
│ ├─┼──────┼─────┼───┼──────────┼─────┼─────┼────────┤
│ │14│103年10月29 │合庫赤崁分│臨櫃 │洪老吉 │45萬元 │曾秋花 │①指認監視器影像│
│ │ │日14時30分 │行 │ │「000-0000000000000 │ │0000000000│ 翻拍畫面2張( │
│ │ │ │ │ │」 │ │ │ 警卷2P99 、208│
│ │ │ │ │ │ │ │ │ 、警卷4P409 )│
│ │ │ │ │ │ │ │ │②合作金庫取款憑│
│ │ │ │ │ │ │ │ │ 條(警卷2P215 │
│ │ │ │ │ │ │ │ │ ) │
│ ├─┼──────┼─────┼───┼──────────┼─────┼─────┼────────┤
│ │15│103年10月29 │彰銀西臺南│ATM │洪老吉 │5萬元 │曾秋花 │①指認監視器影像│
│ │ │日 │分行 │ │「000-0000000000000 │ │0000000000│ 翻拍畫面2張( │
│ │ │ │ │ │」 │ │ │ 警卷2P209 、警│
│ │ │ │ │ │ │ │ │ 卷4P410) │
│ ├─┼──────┼─────┼───┼──────────┼─────┼─────┼────────┤
│ │16│103年11月11 │全家永康福│ATM │洪老吉 │12萬元 │蔡美麗 │①指認監視器影像│
│ │ │日14時47分(│樂店 │ │「000-0000000000000 │ │0000000000│ 翻拍畫面2張( │
│ │ │誤載為58分)│ │ │」 │ │ │ 警卷2P211 、警│
│ │ │ │ │ │ │ │ │ 卷4P412) │
│ ├─┼──────┼─────┼───┼──────────┼─────┼─────┼────────┤
│ │17│103年11月11 │合庫南永康│臨櫃 │洪老吉 │50萬元 │曾雪琴 │①指認監視器影像│
│ │ │日15時43分 │分行 │ │「000-0000000000000 │ │0000000000│ 翻拍畫面2張( │
│ │ │ │ │ │」 │ │ │ 警卷2P212 、警│
│ │ │ │ │ │ │ │ │ 卷4P413 ) │
│ │ │ │ │ │ │ │ │②合作金庫取款憑│
│ │ │ │ │ │ │ │ │ 條(警卷2P216 │
│ │ │ │ │ │ │ │ │ 、警卷4P721) │
│ ├─┼──────┼─────┼───┼──────────┼─────┼─────┼────────┤
│ │18│103年11月11 │大眾永康分│ATM │洪老吉 │12萬元 │曾雪琴 │①指認監視器影像│
│ │ │日15時54分 │行 │ │「000-0000000000000 │ │0000000000│ 翻拍畫面2張( │
│ │ │ │ │ │」 │ │ │ 警卷2P310 ) │
│ ├─┼──────┼─────┼───┼──────────┼─────┼─────┼────────┤
│ │19│103年11月12 │合庫路竹分│ATM │洪老吉 │1萬元 │曾雪琴 │①指認監視器影像│
│ │ │日9時14分 │行 │ │「000-0000000000000 │ │0000000000│ 翻拍畫面2張( │
│ │ │ │ │ │」 │ │ │ 警卷2P213 、警│
│ │ │ │ │ │ │ │ │ 卷4P414 ) │
│ ├─┼──────┼─────┼───┼──────────┼─────┼─────┼────────┤
│ │20│103年11月12 │合庫路竹分│臨櫃 │洪老吉 │58萬元 │曾雪琴 │①指認監視器影像│
│ │ │日9時47分 │行 │ │「000-0000000000000 │ │0000000000│ 翻拍畫面2張( │
│ │ │ │ │ │」 │ │ │ 警卷2P214 、警│
│ │ │ │ │ │ │ │ │ 卷4P415 ) │
│ ├─┼──────┼─────┼───┼──────────┼─────┼─────┼────────┤
│ │21│103年11月12 │統一超商路│ATM │洪老吉 │1萬元 │曾雪琴 │①指認監視器影像│
│ │ │日10時13分 │好門市 │ │「000-0000000000000 │ │0000000000│ 翻拍畫面2張( │
│ │ │ │ │ │」 │ │ │ 警卷2P311 ) │
│ ├─┼──────┼─────┼───┼──────────┼─────┼─────┼────────┤
│ │22│103年11月13 │岡山郵局 │ATM │林韶章 │2萬元2次、│陳雅惠 │①指認監視器影像│
│ │ │日13時31分39│ │ │「000-000000000000」│1萬5千元1 │0000000000│ 翻拍畫面2張( │
│ │ │秒、13時32分│ │ │ │次;共5萬5│ │ 警卷4P455 ) │
│ │ │50秒、13時34│ │ │ │千元 │ │ │
│ │ │分21秒 │ │ │ │ │ │ │
├──┼─┼──────┼─────┼───┼──────────┼─────┼─────┼────────┤
│王 │1 │103年8月28日│華南路竹分│臨櫃 │紀櫻桃 │52萬元 │邱淑滇 │①指認監視器影像│
│瑞 │ │14時59分 │行 │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 翻拍畫面4張( │
│雪 │ │ │ │ │ │ │ │ 警卷2P101-102 │
│ │ │ │ │ │ │ │ │ 190-191、警卷4│
│ │ │ │ │ │ │ │ │ P391-392、497-│
│ │ │ │ │ │ │ │ │ 498) │
│ ├─┼──────┼─────┼───┼──────────┼─────┼─────┼────────┤
│ │2 │103年8月28日│華南路竹分│ATM │紀櫻桃 │8萬元 │邱淑滇 │①指認監視器影像│
│ │ │15時8分 │行 │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 翻拍畫面4張( │
│ │ │ │ │ │ │ │ │ 警卷2P192-193 │
│ │ │ │ │ │ │ │ │ 、警卷4P393- │
│ │ │ │ │ │ │ │ │ 394、警卷4P546│
│ │ │ │ │ │ │ │ │ -547) │
│ ├─┼──────┼─────┼───┼──────────┼─────┼─────┼────────┤
│ │3 │103年9月15日│華南路竹分│臨櫃 │紀櫻桃 │46萬元 │邱淑滇 │①指認監視器影像│
│ │ │14時33分 │行 │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 翻拍畫面4張( │
│ │ │ │ │ │ │ │ │ 警卷2P194-195 │
│ │ │ │ │ │ │ │ │ 警卷4P395-396 │
│ │ │ │ │ │ │ │ │ 、501-502 ) │
│ │ │ │ │ │ │ │ │②華南商業銀行取│
│ │ │ │ │ │ │ │ │ 款憑條(警卷2 │
│ │ │ │ │ │ │ │ │ P338) │
│ ├─┼──────┼─────┼───┼──────────┼─────┼─────┼────────┤
│ │4 │103年9月16日│彰銀路竹分│臨櫃 │王瑞雪 │40萬元 │胡萬恩 │①指認監視器影像│
│ │ │13時3分 │行 │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 翻拍畫面2張( │
│ │ │ │ │ │」 │ │ │ 警卷2P312) │
│ │ │ │ │ │ │ │ │②彰化銀行存摺支│
│ │ │ │ │ │ │ │ │ 領單據款憑條(│
│ │ │ │ │ │ │ │ │ 警卷4P481) │
│ ├─┼──────┼─────┼───┼──────────┼─────┼─────┼────────┤
│ │5 │103年9月17日│華南路竹分│臨櫃 │紀櫻桃 │32萬元 │李徐春菊 │①指認監視器影像│
│ │ │13時7分 │行 │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 翻拍畫面4張( │
│ │ │ │ │ │ │ │ │ 警卷2P106-107 │
│ │ │ │ │ │ │ │ │ 、警卷4P398- │
│ │ │ │ │ │ │ │ │ 399、504-505)│
│ │ │ │ │ │ │ │ │②華南商業銀行取│
│ │ │ │ │ │ │ │ │ 款憑條(警卷2 │
│ │ │ │ │ │ │ │ │ P338) │
├──┼─┼──────┼─────┼───┼──────────┼─────┼─────┼────────┤
│陳 │1 │103年9月15日│華南路竹分│臨櫃 │紀櫻桃「008 │46萬元 │邱淑滇 │①指認監視器影像│
│秀 │ │14時33分 │行 │ │-000000000000 」 │ │0000000000│ 翻拍畫面4張( │
│美 │ │ │ │ │ │ │ │ 警卷2P194-195 │
│(另│ │ │ │ │ │ │ │ 、警卷4P395- │
│經本│ │ │ │ │ │ │ │ 396、501-502)│
│院以│ │ │ │ │ │ │ │②華南商業銀行取│
│104 │ │ │ │ │ │ │ │ 款憑條(警卷4 │
│年度│ │ │ │ │ │ │ │ P543) │
│訴字├─┼──────┼─────┼───┼──────────┼─────┼─────┼────────┤
│第 │2 │103年9月15日│統一超商路│ATM │紀櫻桃「008 │4萬元 │邱淑滇 │①指認監視器影像│
│195 │ │14時49分 │好(起訴書│ │-000000000000 」 │ │0000000000│ 翻拍畫面2張( │
│號判│ │ │增載『美』│ │ │ │ │ 警卷2P196 、警│
│決)│ │ │)門市 │ │ │ │ │ 卷4P397、503)│
│ ├─┼──────┼─────┼───┼──────────┼─────┼─────┼────────┤
│ │3 │103年9月24日│一銀路竹分│臨櫃 │郭永宏「822 │80萬元(起│吳彭秀明 │①指認監視器影像│
│ │ │15時19分 │行 │ │-000000000000 」 │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 翻拍畫面4張( │
│ │ │ │ │ │(起訴書誤載為陳秀美│8萬元) │ │ 警卷2P242、251│
│ │ │ │ │ │「000-00000000000 」│ │ │ 、警卷4P443、 │
│ │ │ │ │ │) │ │ │ 452 、508、536│
│ │ │ │ │ │ │ │ │ ) │
│ ├─┼──────┼─────┼───┼──────────┼─────┼─────┼────────┤
│ │4 │103年9月25日│中信岡山分│臨櫃 │郭永宏「822 │45萬元 │吳彭秀明 │①指認監視器影像│
│ │ │13時22分 │行 │ │-000000000000 」 │ │0000000000│ 翻拍畫面2張( │
│ │ │ │ │ │ │ │ │ 警卷2P243、警 │
│ │ │ │ │ │ │ │ │ 卷4P556) │
│ ├─┼──────┼─────┼───┼──────────┼─────┼─────┼────────┤
│ │5 │103年9月25日│兆豐岡山分│ATM │郭永宏「822 │5萬元 │吳彭秀明 │①指認監視器影像│
│ │ │13時25分 │行 │ │-000000000000 」 │ │0000000000│ 翻拍畫面2張( │
│ │ │ │ │ │ │ │ │ 警卷2P244、警 │
│ │ │ │ │ │ │ │ │ 卷4P557) │
└──┴─┴──────┴─────┴───┴──────────┴─────┴─────┴────────┘
【附表四:扣押物】
┌──┬────────────┬─────────────────┐
│編號│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沒收與否及依據 │
├──┼────────────┼─────────────────┤
│ 1 │SAMSUNG黑色手機(門號: │係被告郭彥廷所有,供被告郭彥廷與其│
│ │0000000000、序號:357340│他共犯聯繫取款時使用,為本案犯罪所│
│ │00000000)0支 │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 │ │沒收之。 │
├──┼────────────┼─────────────────┤
│ 2 │蘋果白色手機(門號: │係被告郭彥廷所有,與本案犯罪無關,│
│ │0000000000、序號:013414│故不宣告沒收。 │
│ │000000000)1支 │ │
├──┼────────────┼─────────────────┤
│ 3 │聯邦銀行信用卡(無卡號)│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有直接關連,且│
│ │1張 │非屬違禁物,故不宣告沒收。 │
├──┼────────────┼─────────────────┤
│ 4 │華南銀行信用卡(卡號:80│同上。 │
│ │0-000000000)1張 │ │
├──┼────────────┼─────────────────┤
│ 5 │臺灣銀行金融卡(帳號:091│同上。 │
│ │-000000000)1張 │ │
├──┼────────────┼─────────────────┤
│ 6 │郵局金融卡(帳號:0000000│同上。 │
│ │000000000)1張 │ │
├──┼────────────┼─────────────────┤
│ 7 │國泰世華銀行金融卡( 帳號│同上。 │
│ │:0000000000000000)1 張│ │
├──┼────────────┼─────────────────┤
│ 8 │第一銀行金融卡(帳號:705│同上。 │
│ │-00-000000)1張 │ │
├──┼────────────┼─────────────────┤
│ 9 │臺灣企銀金融卡(帳號:830│同上。 │
│ │-00-00000-0)1張 │ │
├──┼────────────┼─────────────────┤
│ 10 │遠傳3G易付一塊卡(門號:│係被告郭彥廷所有,但與本案犯罪無關│
│ │0000000000)1張 │,故不宣告沒收。 │
├──┼────────────┼─────────────────┤
│ 11 │合作金庫銀行存摺(戶名:│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直接關連,且非屬│
│ │陳志成、帳號:0000000000│違禁物,故不宣告沒收。 │
│ │985)1本 │ │
├──┼────────────┼─────────────────┤
│ 12 │合作金庫銀行提款卡(帳號│同上。 │
│ │:0000000000000 )1 張 │ │
├──┼────────────┼─────────────────┤
│ 13 │合作金庫銀行存摺(戶名:│係被告郭彥廷所屬之詐騙集團所有,供│
│ │洪老吉、帳號:0000000000│被告等及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犯附表二│
│ │641)1本 │編號4 、9 、11、12所示犯行所用之物│
│ │ │,依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原則,應依刑法│
│ │ │第38條第1 項第2 款沒收之。 │
├──┼────────────┼─────────────────┤
│ 14 │合作金庫銀行提款卡(帳號│同上。 │
│ │:0000000000000 )1 張 │ │
├──┼────────────┼─────────────────┤
│ 15 │合作金庫銀行存摺(戶名:│係被告郭彥廷所屬之詐騙集團所有,供│
│ │張秋月、帳號:0000000000│被告等及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犯附表二│
│ │551)1本 │編號15所示犯行所用之物,依共同正犯│
│ │ │責任共同原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
│ │ │第2 款沒收之。 │
├──┼────────────┼─────────────────┤
│ 16 │合作金庫銀行提款卡(帳號│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直接關連,且非屬│
│ │:0000000000000 )1 張 │違禁物,故不宣告沒收。 │
├──┼────────────┼─────────────────┤
│ 17 │華南商業銀行存摺(帳號:│同上。 │
│ │000000000000)1本 │ │
├──┼────────────┼─────────────────┤
│ 18 │華南商業銀行金融卡(帳號│同上。 │
│ │:0000000000000000)1 張│ │
├──┼────────────┼─────────────────┤
│ 19 │第一銀行存摺(戶名:王志│同上。 │
│ │雄、帳號:000-00-000000 │ │
│ │)1 本 │ │
├──┼────────────┼─────────────────┤
│ 20 │臺灣銀行存摺(戶名:王上│同上。 │
│ │盈、帳號:000000000000 │ │
│ │)1本 │ │
├──┼────────────┼─────────────────┤
│ 21 │第一銀行存摺(戶名:曾義│同上。 │
│ │雄、帳號:000-00-000000 │ │
│ │)1 本 │ │
├──┼────────────┼─────────────────┤
│ 22 │臺灣企銀存摺(戶名:張捷│同上。 │
│ │安、帳號:00000000000)1│ │
│ │本 │ │
├──┼────────────┼─────────────────┤
│ 23 │國泰世華銀行存摺(戶名:│係被告郭彥廷所屬之詐騙集團所有,供│
│ │林韶章、帳號:0000000000│被告等及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犯附表二│
│ │18)1本 │編號6 、15所示犯行所用之物,依共同│
│ │ │正犯責任共同原則,應依刑法第38條第│
│ │ │1 項第2 款沒收之。 │
├──┼────────────┼─────────────────┤
│ 24 │國泰世華銀行103 年11月9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直接關連,且非屬│
│ │日取款憑條(帳號:101502│違禁物,故不宣告沒收。 │
│ │249518)1 張 │ │
├──┼────────────┼─────────────────┤
│ 25 │印章(張秋月)1枚 │係被告郭彥廷所屬之詐騙集團所有,供│
│ │ │被告等及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犯附表二│
│ │ │編號15所示犯行所用之物,依共同正犯│
│ │ │責任共同原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
│ │ │第2 款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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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印章(王志雄、陳志成)2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直接關連,且非屬│
│ │枚 │違禁物,故不宣告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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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印章(林韶章)1枚 │係被告郭彥廷所屬所屬之詐騙集團所有│
│ │ │,供被告等及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犯附│
│ │ │表二編號6 、15所示犯行所用之物,依│
│ │ │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原則,應依刑法第38│
│ │ │條第1 項第2 款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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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印章(何應忠、張捷安)2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直接關連,且非屬│
│ │枚 │違禁物,故不宣告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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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印章(洪老吉)1枚 │係被告郭彥廷所屬之詐騙集團所有,供│
│ │ │被告等及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犯附表二│
│ │ │編號4 、9 、11、12所示犯行所用之物│
│ │ │,依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原則,應依刑法│
│ │ │第38條第1 項第2 款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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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印章(曾義雄)1枚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直接關連,且非屬│
│ │ │違禁物,故不宣告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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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枋寮郵局儲金簿(戶名:紀│係被告紀櫻桃所有,與本案犯罪無關,│
│ │櫻桃、帳號:0000000-0000│故不宣告沒收。 │
│ │784)1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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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郵政金融卡(帳號:470538│同上。 │
│ │00000000000)0張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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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高雄市小港區農會存摺(戶│同上。 │
│ │名:紀櫻桃、帳號:013362│ │
│ │00000000)1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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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高雄市小港區農會晶片金融│同上。 │
│ │卡(帳號:00000000000000│ │
│ │00)1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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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高雄市路竹農會存摺(戶名│同上。 │
│ │:紀櫻桃、帳號:00000000│ │
│ │376010)1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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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高雄市路竹農會晶片金融卡│同上。 │
│ │(帳號:000000000000000 │ │
│ │0) 1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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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高雄銀行旗津簡易型分行存│同上。 │
│ │摺(戶名:紀櫻桃、帳號:│ │
│ │000000000000)1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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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第一銀行楠梓分行存摺(戶│同上。 │
│ │名:紀櫻桃、帳號:707-68│ │
│ │-009218)1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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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郵政匯款單(匯款人:紀櫻│同上。 │
│ │桃、受款人:洪于庭)1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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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臺北三峽農會存摺(戶名:│與本案犯罪無關,故不宣告沒收。 │
│ │陳約仁、帳號:0000000000│ │
│ │4510)1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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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高雄路竹農會下坑分部存摺│同上。 │
│ │(戶名:陳約仁、帳號: │ │
│ │00000000000000)1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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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電話筆記簿1本 │係被告紀櫻桃所有,與本案犯罪無關,│
│ │ │故不宣告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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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林均紘筆記紙(局號:0101│與本案犯罪無關,故不宣告沒收。 │
│ │191、帳號:0000000)1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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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ZTE行動電話手機(門號: │係被告紀櫻桃所有,與本案犯罪無關,│
│ │0000000000、MEID:A00000│故不宣告沒收。 │
│ │3757BA9A)1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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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Hugiga行動電話手機(門號│係被告紀櫻桃所有,供其與被告郭彥廷│
│ │:0000000000、IMEI:3534│聯繫取款時使用,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 │00000000000、00000000000│,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沒收之│
│ │7861)1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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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SAMSUNG行動電話手機(門 │係共犯陳秀美所有,供其與被告郭彥廷│
│ │號:0000000000、IMEI:35│聯繫取款時使用,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 │00000000000000)1支 │,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沒收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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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彰化銀行路竹分行存摺(戶│係被告王瑞雪所有,供被告等及其所屬│
│ │名:王瑞雪、帳號:954751│詐騙集團成員犯附表二編號16所示犯行│
│ │00000000)1本 │所用之物,依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原則,│
│ │ │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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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新光銀行存摺(戶名:王瑞│係被告王瑞雪所有,與本案犯罪無關,│
│ │雪、帳號:0000-00-000000│故不宣告沒收。 │
│ │-9)1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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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兆豐銀行高港簡易型分行存│與本案犯罪無關,故不宣告沒收。 │
│ │摺(戶名:徐梓洪、帳號:│ │
│ │000-00-00000-0)1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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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兆豐銀行金融VISA卡(卡號 │係被告王瑞雪所有,與本案犯罪無關,│
│ │:0000000000000000000) │故不宣告沒收。 │
│ │1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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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徐梓洪身分證影本1張 │與本案犯罪無關,故不宣告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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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臺灣銀行金融卡(帳號:12│係被告王瑞雪所有,與本案犯罪無關,│
│ │0000000000)1張 │故不宣告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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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海洛因(含袋重0.22公克、│係被告紀櫻桃所有,與本案犯罪無關,│
│ │0.28公克)2包 │故不宣告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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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安非他命(含袋重0.57公克│同上。 │
│ │)1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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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安非他命玻璃吸食器2組 │同上。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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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夾鏈袋1包 │同上。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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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吸管杓子1支 │同上。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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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HTC手機(門號:000000000│係被告王瑞雪所有,但與本案犯罪無關│
│ │1、序號:000000000000000│,故不宣告沒收。 │
│ │)1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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