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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昭明
指定辯護人 方文賢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2 月17日第一審判決(104年度訴字第203、498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昭明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陳昭明於民國106 年4 月6日收受本案判決正本,惟其前收受判決前10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有本院送達證書及上訴狀各1 份附卷可按。
惟該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依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林岳葳
法 官 劉怡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呈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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