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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8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傅健恒
選任辯護人 鄭旭廷律師
被 告 林文康
選任辯護人 鄭旭廷律師
被 告 古育倫
選任辯護人 鄭旭廷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直青
法 官 羅郁棣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培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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