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呂海華及呂台勝姐弟共同經營址設臺南市○○區○○路○段
-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
- 理由
- 壹、證據能力方面
- 一、本件被告呂海華、呂台勝、辯護人、檢察官均對本院所提示
- 二、本件認被告蔡丁發被訴製造、販賣偽藥罪嫌應為無罪之諭知
- 貳、有罪部分(被告呂海華、呂台勝)
-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呂海華、呂台勝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
- 二、按製造、輸入藥品,應將其成分、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
- 三、論罪科刑
- 四、沒收
- 參、無罪部分(被告蔡丁發)
- 一、公訴意旨雖以:被告蔡丁發明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土
- 二、公訴人認被告蔡丁發涉有前揭製造偽藥、販賣偽藥犯行,係
-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 四、被訴製造偽藥部分
- 五、被訴販賣偽藥予戴德恩部分
- 六、被訴販賣偽藥予陳庭芳部分
- 七、被訴販賣偽藥予楊茂杞部分
- 八、被訴販賣偽藥予黃張冬部分
- 九、被訴販賣偽藥予呂海華、呂台勝所經營「功成損傷整復所」
- 十、綜上所述,被告蔡丁發究否製造偽藥、販賣偽藥,本院認為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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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39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丁發
選任辯護人 康進益律師
被 告 呂海華
選任辯護人 劉家宏律師
被 告 呂台勝
選任辯護人 李耿誠律師
選任辯護人 許博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1542號、103年度偵字第12808號、103年度偵字第150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丁發無罪。
呂海華共同犯修正前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製造偽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台幣伍萬元。
呂台勝共同犯修正前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製造偽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台幣柒萬元。
扣案附表四編號三、四、七、八、九、十、附表五編號17、18、附表六編號2-1、4-1、5-1、6-1、8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呂海華及呂台勝姐弟共同經營址設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弄0號「功成損傷整復所」,渠等明知製造藥品應將其成分、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於繳納費用後,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如未經核准擅自製造,即為偽藥,竟自民國96年起,基於共同製造偽藥進而販賣以營利之犯意聯絡,在上開整復所,未經許可,將渠等自不詳管道所取得含有「Acetaminophen,Chlormezan one,Dicyclomine,Ibuprofen,Indomethacin,Hydrochlorothiazide」、「Dicyclomine」、「Prednisolone」等西藥成分之藥粉,推由呂台勝依所規劃比例,使用附表五編號17所示磨粉機、編號18所示攪拌機,攪拌、混合成如附表四編號七、八、九、十、附表六編號2-1、4-1、5-1、6-1、8所示不明藥粉,宣稱具有降低尿酸或治療膝蓋酸痛無力之功效,再以透明塑膠罐分裝為大罐、中罐、小罐,而未經核准擅自製造偽藥,並利用民眾至上揭整復所尋求民俗療法之機會,將前開偽藥以每小罐新台幣(下同)1000元、中罐2000元、大罐3500元之價格售與郭勝男、郭翁美珠及其他不特定民眾。
嗣因郭勝男、郭翁美珠之女郭惠娟於103年2月6日持上開整復所販賣之偽藥送請台南市政府衛生局檢驗,再經該局於同年月10日轉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經檢出含「Acetaminophen」、「Indomethacin」、「Hydrochlorothiazide」等西藥成分,遂由台南市政府衛生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司法警察,於103年6月24日,持本院103年聲搜字第630號搜索票,在「功成損傷整復所」內,扣得如附表四所示物品,並由台南市政府衛生局查扣如附表五所示物品,而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本件被告呂海華、呂台勝、辯護人、檢察官均對本院所提示足資證明被告犯罪等證據之證據能力均不爭執(本院卷第26頁背面),本院審酌該證據作成之情況,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得作為證據,核先敘明。
二、本件認被告蔡丁發被訴製造、販賣偽藥罪嫌應為無罪之諭知(理由詳下述),所使用之證據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有關被告蔡丁發部分之證據能力自無須論敘,先予敘明。
貳、有罪部分(被告呂海華、呂台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呂海華、呂台勝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院一卷第58頁、院三卷第45頁),核與證人郭惠娟所為向衛生單位檢舉過程(他卷第24至25頁)相符。
又本件係郭惠娟於103年2月6日將「功成損傷整復所」販賣之藥品檢送台南市政府衛生局檢驗,再經該局於同年月10日轉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經檢出含「Acetaminophen」、「Indomethacin」、「Hydrochlorothiazide」等西藥成分,由衛生單位報請司法單位據以聲請搜索票至上址執行搜索,並扣得附表四、附表五所示物品等情,有台南市政府受理消費者送驗藥物申請書(申請人:郭惠娟,申請日期103年2月6日,申請目的:是否摻西藥,他卷第4頁)、台南市政府衛生局103年2月10日南市衛食藥字第1030027499號函(發文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送消費者郭惠娟送驗申請書暨不知名藥粉,主旨:檢驗是否含西藥成分,他卷第3頁)、台南市政府衛生局103年4月15日南市衛食藥字第1030057630號函(發文至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主旨:本局103年2月10日送驗民眾申請檢驗「功成損傷整復所」之「不知名中藥粉」,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出含「Acetaminophen」、「Indomethacin」、「Hydrochlorothiazide」等西藥成分,涉嫌違反藥事法第82條第1項規定,爰移請偵辦,他卷第96頁)、本院搜索票(他卷第33頁)、103年6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他卷第34至36頁)、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扣押物品目錄表(他卷第37頁)、台南市政府衛生局103年6月24日藥政工作現場稽查紀錄表(將如附表五編號1至8所示藥粉送驗,附表五編號9至20所示物品由本局查扣保管,他卷第99頁)、台南市政府衛生局103年6月24日扣押清冊(他卷第100頁)、附表六所示檢驗報告、「功成損傷整復所」現場查獲照片(他卷第46至60頁)附卷可稽,及附表四所示物品、附表五編號17所示磨粉機、附表五編號18所示攪拌機扣案可證。
是本件在「功成損傷整復所」扣獲含西藥成分之附表四編號七至十、附表六編號2-1、4-1、5-1、6-1、8所示不明藥粉,為被告呂海華、呂台勝共同製造,應無疑義。
二、按製造、輸入藥品,應將其成分、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費用,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藥事法第39條定有明文。
若未依上開規擅自製造之藥品,依同法第20條第1款之規定,即屬偽藥。
再者,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製造偽藥罪,其所謂「製造」,係指將原料藥加工調製,製成一定劑型及劑量而供醫生處方或指示治療疾病之藥品而言(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947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產品是否屬於藥品列管之判定,主要依據藥事法第6條之規定,經參酌各產品之處分、成分、含量、用法用量、用途、作用效能說明、上市品之包裝(外盒、標籤、說明書)等詳細資料據以憑核。
本件被告呂海華、呂台勝將含有「Acetaminophen,Chlormezanone,Dicyclomine,Ibuprofen,Indomethacin,Hydrochlorothiazide」、「Dicyclomine」、「Prednisolone」等西藥成分之原料,以攪拌、混合等人為控制、加工之方法,變易原客體之外觀或實質內容,而製成如附表四編號七至十、附表六編號2-1、4-1、5-1、6-1、8所示藥粉,應屬製造行為無訛。
又如附表四編號七至十、附表六編號2-1、4-1、5-1、6-1、8所示藥粉,經送鑑定,各含有如附表四編號七至十、附表六編號2-1、4-1、5-1、6-1、8所示西藥成分,有如附表四編號七至十、附表六編號2-1、4-1、5-1、6-1、8所示檢驗報告書可稽;
而上開含西藥成分藥品並未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亦未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而製造等情,業據被告呂海華、呂台勝供承不諱,是本件含有西藥成分之如附表四編號七至十、附表六編號2-1、4-1、5-1、6-1、8所示藥品,並非合法製造之藥品,確屬偽藥。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呂海華、呂台勝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渠等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⑴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行為後,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業於104年1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4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該條項規定「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條文將得併科之罰金刑上限提高為5,000萬元,是修正後之新法並未較有利於行為人,故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本文規定,適用被告行為時之舊法即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處斷。
⑵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行為後,藥事法第82條第1項業於104年1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4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該條項規定「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則規定:「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條文將得併科之罰金刑上限提高為一億元,是修正後之新法並未較有利於行為人,故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本文規定,適用被告行為時之舊法即修正前藥事法第82條第1項處斷。
㈡核被告呂海華、呂台勝所為,各係犯修正前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製造偽藥罪、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明知為偽藥而販賣罪。
又按刑法於刪除連續犯規定之同時,對於合乎接續犯或包括的一罪之情形,為避免刑罰之過度評價,已於立法理由說明委由實務以補充解釋之方式,發展接續犯之概念,以限縮數罪併罰之範圍。
是於刪除連續犯規定後,行為人主觀上基於單一之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062號判決、同院99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且製造偽藥,所侵害者為社會法益,製造之客體種類相同,縱令製造完成之客體有數個,仍為單純一罪,不發生想像競合犯之問題,是被告呂海華、呂台勝製造如附表四編號七至十、附表六編號2-1、4-1、5-1、6-1、8所示偽藥,所供以製造之原料、方式大致相同,其製造偽藥之犯意應屬單一,而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揆諸前開說明,應僅成立一個製造偽藥罪。
再者,以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其所謂「同一行為」,係指所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行為而言。
因此刑法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於修正前原認屬於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之不同犯罪,其間果有實行之行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情形,應得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494號、99年度台上字第6167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本件被告呂海華、呂台勝製造偽藥之目的係為出售牟利,則製造偽藥之際,其主觀上本具有販賣圖利之目的,本諸單一之目的而為上開製造、販賣之行為,行為間確有實行之行為局部同一之情形,揆諸前開判決意旨,其所為,自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製造偽藥罪及明知為偽藥而販賣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重以製造偽藥罪處斷。
被告呂海華、呂台勝就前揭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另刑法上所謂犯罪行為之吸收關係,係指其低度行為為高度行為所吸收,或某種犯罪行為之性質或結果當然含有他罪之成分,自亦當然吸收者而言。
製造偽藥而販賣,其製造與販賣之各犯罪行為彼此程度不相關連,本難謂有低度行為與高度行為吸收之關係(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3229號、94年度台上字第5368號判決意旨參照),公訴意旨認販賣偽藥之低度行為,應為製造偽藥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㈢爰審酌被告呂海華、呂台勝明知藥品若含有西藥成分,應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確保安全,以避免對人體可能產生不良之影響,竟僅為圖利,未經許可而製造、販賣偽藥,實不可取,惟念及被告呂海華、呂台勝犯後坦承犯行,態度並非不良,本件幸尚未因而造成任何人員實際傷害,且被告呂海華、呂台勝係在經營之「功成損傷整復所」販售,並無經銷鋪貨至其他販售地點販賣,規模非鉅,復均無前科紀錄,素行尚佳,而被告呂海華係受胞弟即被告呂台勝之託,至上開整復所一同經營,藥劑之攪拌、混合多由被告呂台勝負責,堪認被告呂海華犯罪情節較被告呂台勝為輕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㈣查被告呂海華、呂台勝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份存卷可查,渠等所為本件犯行,為圖販售藥品之利,而一時失慮致罹刑章,其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應已足資警惕,諒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對被告呂海華、呂台勝所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各併予宣告緩刑3年,復為期許被告呂海華、呂台勝記取教訓,併參酌其上開所犯情節,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諭知被告呂海華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台幣5萬元,被告呂台勝則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台幣7萬元,以啟自新。
四、沒收㈠按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而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8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9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
惟查獲之禁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法院自應依刑法第3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93年度台上字第738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偽藥」係指:1.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
2.所含有效成分名稱,與核准不符者。
3.將他人產品抽換或摻雜者。
4.塗改或更換有效期間標示之物,藥事法第20條規定甚明,此與禁止違法持有之違禁物之性質不同(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649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扣案如附表六編號2-1、4-1、5-1、6-1、8、附表四編號七至十所示藥品,為未經核准製造之偽藥,迄今仍查扣在案,尚未經行政機關沒入銷燬,而上開扣案物雖非違禁物,然亦均為被告呂海華、呂台勝製造所生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均宣告沒收之。
附表四編號三所示藥品調劑紀錄簿1本、編號四所示客戶紀錄簿4本、附表五編號17所示磨粉機、編號18所示攪拌機,均係被告呂海華、呂台勝製造偽藥、販賣偽藥所用之物,均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
㈡附表四編號五、六、十一、附表六編號1-1、3-1、7所示物品,並無證據顯示含西藥成分(詳附表四、附表六各該「檢驗結果欄」說明),無從認定係偽藥,本院不予沒收。
附表四編號一、二所示物品,本院認屬被告呂海華、呂台勝日常生活紀錄之物,亦無沒收必要。
另被告呂海華、呂台勝固有販賣上開偽藥得利,屬不法所得,然本院既已對被告呂海華、呂台勝科以前揭對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之緩刑負擔,審酌渠等僅在經營之「功成損傷整復所」販售偽藥,並無經銷鋪貨至其他販售地點販賣,規模非鉅,若再予沒收犯罪所得,以此犯罪情節,有過苛之虞,故本院不予沒收,併予敘明。
參、無罪部分(被告蔡丁發)
一、公訴意旨雖以:被告蔡丁發明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土仔」之成年男子所販賣之筋骨藥(酸痛藥)中藥粉,為摻雜Acetaminophen,Indomethacin,Hydrochlorothiazide等西藥成分之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偽藥,竟基於製造及販賣偽藥之犯意,自102年8月21日出監之日起,向「土仔」購入上揭筋骨藥(酸痛藥)中藥粉偽藥後,復未經核准擅自在該偽藥內摻入「天麻」及「南香」中藥粉而製造偽藥,並以1臺斤(600公克,相當於1大罐塑膠空瓶裝之量)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代價,售與址設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弄0號「功成損傷整復所」、民眾黃張冬30罐、戴德恩20餘罐、陳庭芳20餘罐、楊茂杞30餘罐及其他不特定民眾。
因認被告蔡丁發涉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製造偽藥罪嫌及同法第83條第1項之販賣偽藥罪嫌。
二、公訴人認被告蔡丁發涉有前揭製造偽藥、販賣偽藥犯行,係以:⑴證人黃張冬之證述;
⑵證人戴德恩之證述;
⑶證人陳庭芳之證述;
⑷證人楊茂杞之證述;
⑸證人呂海華之證述;
⑹證人呂台勝之證述;
⑺如附表七所示被告蔡丁發與黃張冬、戴德恩、陳庭芳、楊茂杞間之通訊監察譯文;
⑻如附表三所示藥粉檢驗報告;
⑼如附表六所示藥粉檢驗報告;
⑽雜記本1本中,為論斷之依據。
訊據被告蔡丁發堅決否認有何製造偽藥、販買偽藥犯行,辯稱:伊係向綽號「土仔」即證人蔡冠毅購買中藥粉,因相信蔡冠毅所出賣之中藥粉沒有摻雜中藥成分,且伊將藥粉摻入天麻、南香,乃做成吊粉(黑色膏狀物),供己敷腳使用而已,而伊賣給黃張冬、戴德恩、陳庭芳、楊茂杞之藥粉係來自楊瑞豐之六味地黃(GMP成藥),且在「功成損傷整復所」查扣之藥粉與伊當初賣給呂海華、呂台勝的藥粉不一樣等語。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民國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其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參照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
四、被訴製造偽藥部分㈠被告蔡丁發固供承其在向綽號「土仔」購得藥粉中加入中藥「天麻」、「南香」,這是調製「吊粉」所用等語(偵卷第237頁背面、第243頁背面);
然依屏東縣政府衛生局於103年9月3日至被告蔡丁發居所(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之鐵皮屋)扣得如附表二所示物品,其中於附表二編號11所示塑膠罐裝、黑色膏狀物、白色瓶蓋上寫「吊粉」並貼有編號11標籤(見警卷第41頁照片、院一卷第107頁上方照片、第108頁下方照片、第109頁上方照片),將該物品檢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檢出Methylsalicylate成分,未檢出Chlorpheniramine,Cortisone,Dexamethasone,Diphenhydramine,Salicylicacid及Prednisolone西藥成分」,有如附表三編號六所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3年10月7日FDA研字第1030038916號檢驗報告書附卷可稽(見偵卷第252頁背面);
再經本院函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有關Methylsalicylate成分是否屬西藥成分乙節,經該署函覆:「所詢『吊粉』產品雖檢出Methylsalicylate成分,然該成分用途廣泛,且查無該產品訊息(如完整包裝、標籤、成分、說明書等),故無法據以判定其產品屬性」等語,有該署104年10月28日FDA研字第0000000005號函(院一卷第90頁)附卷可稽,已難證明上揭吊粉含有西藥成分或「天麻」、「南香」中藥成分,故檢察官認被告蔡丁發先向「土仔」購入摻雜Acetaminophen,Indomethacin,Hydrochlorothiazide等西藥成分之偽藥,再摻入天麻、南香云云,與客觀事證不符,並無理由,自難認被告有何製造偽藥犯行。
㈡依屏東縣政府衛生局於103年9月3日至被告蔡丁發上開居所扣得如附表二所示物品,其中附表二編號1、2、3所示物品,經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均未檢出西藥成分,有附表三編號一、二、三所示檢驗報告書可稽;
本院再依檢察官之聲請(院二卷第72頁),將附表二編號1、2、3所示扣案物,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鑑定有無中藥成分(院二卷第94頁),經該署回覆稱「有關送驗檢體是否含有中藥成分一節,由於中藥材為來自動、植、礦三界之天然物,非單一成分之純品,所含成分複雜,如無具體線索,難以進行探索性檢驗。
如仍確有檢驗中藥成分之必要,則需提供欲鑑驗之中藥處方過署,俾評估可否鑑驗。」
等語,有該署105年6月27日FDA研字第1056021715號函(院二卷第125頁)附卷可稽。
則此部分扣案物既無西藥成分,復無起訴書所指被告所摻「天麻」、「南香」扣案可供送驗比對,即難以製造偽藥罪相繩。
㈢至於屏東縣政府衛生局於103年9月3日至被告蔡丁發上開居所扣得如附表二所示物品,其中附表二編號9、10、12所示物品,經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均檢出西藥成分(成分內容各詳附表三編號四、五、七),固有附表三編號四、五、七所示檢驗報告書可稽;
惟此部分扣案物之西藥成分與起訴書所指被告蔡丁發製造偽藥所含Acetaminophen,Indomethacin,Hydrochlorothiazide等西藥成分不同,卷內亦無積極證據堪認此部分扣案物係被告蔡丁發所製造,自難率予單憑此扣案物即推論被告蔡丁發有製造之行為。
㈣另附表二編號4至8所示物品,其上均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之藥品許可證字號,此經本院於104年11月24日準備程序勘驗明確(院一卷第105頁),詳附表二編號4至8備註欄,故此部分扣案物與檢察官起訴被告蔡丁發所涉製造偽藥犯行無關,併予敘明。
五、被訴販賣偽藥予戴德恩部分㈠證人戴德恩於偵查中證稱:伊向被告蔡丁發購買的藥粉外觀是透明塑膠瓶身、紅色塑膠瓶蓋,被告蔡丁發是將順天堂中藥有GMP標章的藥攪拌之後放在如附表二編號2、3所示藥粉照片中的罐子等語(偵卷第135頁),且有檢察官於偵查中提示供戴德恩辨認之「不明褐色粉末、塑膠罐裝、紅色塑膠蓋上貼編號2標籤」即附表二編號2所示藥粉照片(偵卷第137頁)、「不明褐色粉末、塑膠罐裝、紅色塑膠蓋上貼編號3標籤」即附表二編號3所示藥粉照片(偵卷第138頁)附卷可稽;
其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向被告蔡丁發購買的是「還少丹」(當庭手持黃色瓶身藥罐)及如之前在檢察官偵查中所講那樣等語(院一卷第187頁、第189頁背面),並經本院當庭勘驗證人戴德恩所提出「還少丹」空瓶與本院於104年11月24日準備程序所勘驗附表二編號8所示還少丹(院一卷第109頁下方照片)外觀相符(院一卷第187頁背面)。
則依證人戴德恩所述,被告蔡丁發所販售物品,僅單純將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藥品許可證字號之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還少丹」分裝至透明塑膠瓶身(紅色塑膠瓶蓋)中,已有可能。
㈡又證人戴德恩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向被告蔡丁發購買的藥品沒有被查扣,法院當庭所提示如附表二編號2、3所示藥品是與伊當初向被告蔡丁發購買藥品之外包裝一樣,但不能確定內容物是否一樣等語(院一卷第188頁、第191頁背面);
則證人戴德恩既無法提供其當初向被告蔡丁發購買之藥品以供檢驗比對,自無從僅憑上開「塑膠瓶身、紅色塑膠瓶蓋、褐色粉末」之藥品外包裝(無完整包裝、產品標籤、產品成分、產品說明書)為辨識,故本案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蔡丁發究竟販售何物予戴德恩。
㈢況將證人戴德恩依藥品外包裝所指認如附表二編號2、3所示褐色粉末送驗,均未檢出西藥成分,有附表三編號二、三所示檢驗報告書可參,自難證明被告蔡丁發有何販賣偽藥予戴德恩犯行。
㈣至被告蔡丁發固於103年7月9日、同年8月3日與戴德恩間有如附表七編號2、3所示監察譯文之對話內容,戴德恩提及「這次的藥粉吃了小便怎會起泡沫啊」、「吃了2次,結果腳卻腫起來,昨天沒出來工作阿」、「藥越配越差阿,你的藥越配越差阿」、「顧腎的弄重一點啦」等語;
惟依此部分譯文,充其量僅足認定被告蔡丁發有交付物品供戴德安食用,但仍無法據以判斷被告蔡丁發究竟交付何物與戴德恩;
況證人戴德恩所指上揭身體異狀,並無相關診斷證明以資佐證,亦難率予推論其身體狀況與被告蔡丁發所交付物品有何因果關係,自無從為被告蔡丁發販賣偽藥之補強證據。
六、被訴販賣偽藥予陳庭芳部分㈠證人陳庭芳於偵查中證稱:伊向被告蔡丁發購買的藥粉外觀是透明塑膠瓶身、紅色塑膠瓶蓋,伊在檢察官提示之照片中圈選並簽名確認等語(偵卷第143頁),且有檢察官於偵查中提示供陳庭芳簽名圈選辨認之「不明褐色粉末、塑膠罐裝、紅色塑膠蓋」照片(偵卷第147頁)可稽;
其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向被告蔡丁發購買的是「六味地黃丸」(當庭手持黃色瓶身藥罐),因為伊說這種「六味地黃丸」(黃色罐子)太小罐,被告蔡丁發就把兩罐「六味地黃丸」(黃色罐子)倒進別的罐子,兩罐倒成一罐,用紅色罐子裝著,當初伊在偵查中指認向被告蔡丁發買過如偵卷第147頁照片所示外包裝藥品,就是被告蔡丁發把「六味地黃丸」倒過去的等語,並經本院將陳庭芳所提出「六味地黃丸」空罐拍照附卷(院一卷第210頁下方、第211頁),核與本院於104年11月24日準備程序所勘驗附表二編號6所示六味地黃丸(院一卷第111頁下方照片、第112頁上方照片)外觀相符。
則依證人陳庭芳所述,被告蔡丁發所販售物品,僅單純將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藥品許可證字號之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六味地黃丸」分裝至透明塑膠瓶身(紅色塑膠瓶蓋)中,已有可能。
㈡又證人陳庭芳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向被告蔡丁發購買的藥品沒有被查扣(院一卷第193頁);
則證人陳庭芳既無法提供其當初向被告蔡丁發購買之藥品以供檢驗比對,自無從僅憑上開「塑膠瓶身、紅色塑膠瓶蓋、褐色粉末」之藥品外包裝(無完整包裝、產品標籤、產品成分、產品說明書)為辨識,故本案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蔡丁發究竟販售何物予陳庭芳。
㈢況證人陳庭芳依藥品外包裝所指認照片(偵卷第147頁),最近似如附表二編號2、3所示褐色粉末,經送驗結果,均未檢出西藥成分,有附表三編號二、三所示檢驗報告書可參,自難證明被告蔡丁發有何販賣偽藥予陳庭芳犯行。
㈣至被告蔡丁發固於103年8月3日與陳庭芳間有如附表七編號4所示監察譯文之對話內容,陳庭芳提及「吃完了阿」,被告蔡丁發表示「吃完了我拿過去啦,我另外配好一點啦」等語;
惟依此部分譯文,充其量僅足認定被告蔡丁發有交付物品供陳庭芳食用,但仍無法據以判斷被告蔡丁發究竟交付何物與陳庭芳,自無從為被告蔡丁發販賣偽藥之補強證據。
七、被訴販賣偽藥予楊茂杞部分㈠證人楊茂杞於偵查中證稱:伊向被告蔡丁發購買的藥粉外觀是透明塑膠瓶身、紅色塑膠瓶蓋,如附表二編號2、3所示藥粉照片中的罐子,但伊買的藥看起來比較大罐等語(偵卷第156頁),且有檢察官於偵查中提示供楊茂杞辨認之「不明褐色粉末、塑膠罐裝、紅色塑膠蓋上貼編號2標籤」即附表二編號2所示藥粉照片(偵卷第159頁)、「不明褐色粉末、塑膠罐裝、紅色塑膠蓋上貼編號3標籤」即附表二編號3所示藥粉照片(偵卷第160頁)附卷可稽;
其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蔡丁發有用塑膠罐裝、紅色塑膠蓋之罐子裝藥,也有用如法院所提示附表二編號4至8所示「濟生腎氣丸」、「六味地黃丸」、「參苓白朮散」、「龍膽瀉肝湯」、「還少丹」這種黃色罐子裝藥給伊,伊感覺這兩種外包裝的藥粉氣味、藥效都一樣,時間久了,都不記得了等語(院一卷第200頁背面至第202頁)。
則依證人楊茂杞所述,被告蔡丁發所販售物品,僅單純將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藥品許可證字號之如附表二編號4至8所示藥品分裝至透明塑膠瓶身(紅色塑膠瓶蓋)中,已有可能。
㈡又證人楊茂杞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向被告蔡丁發購買的藥品沒有被查扣,都吃完了等語(院一卷第199頁);
則證人楊茂杞既無法提供其當初向被告蔡丁發購買之藥品以供檢驗比對,自無從僅憑上開「塑膠瓶身、紅色塑膠瓶蓋、褐色粉末」之藥品外包裝(無完整包裝、產品標籤、產品成分、產品說明書)為辨識,故本案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蔡丁發究竟販售何物予楊茂杞。
㈢況將證人楊茂杞依藥品外包裝所指認如附表二編號2、3所示褐色粉末送驗,均未檢出西藥成分,有附表三編號二、三所示檢驗報告書可參,自難證明被告蔡丁發有何販賣偽藥予楊茂杞犯行。
㈣至被告蔡丁發固於103年7月7日、同年8月29日與楊茂杞間有如附表七編號5、6所示監察譯文之對話內容,楊茂杞提及「對阿,上一次你拿來那時候就還沒吃完還有的阿」、「如果有要來再幫我拿一瓶過來」等語;
惟依此部分譯文,充其量僅足認定被告蔡丁發有交付物品供楊茂杞食用,但仍無法據以判斷被告蔡丁發究竟交付何物與楊茂杞,自無從為被告蔡丁發販賣偽藥之補強證據。
八、被訴販賣偽藥予黃張冬部分㈠證人黃張冬於偵查中證稱:伊向被告蔡丁發購買的是檢察官所提示照片中藍色蓋子白色瓶身包裝的藥,是擦身上的癬,伊還有買檢察官所提示照片中之「還少丹」,是吃尿酸等語(偵卷第121頁),且有檢察官於偵查中提示供黃張冬捺印辨認之「藍色蓋子白色瓶身、無法看見內容物」照片(偵卷第125頁)、「標明『還少丹』黃色罐子」照片(偵卷第128頁)附卷可稽;
其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向被告蔡丁發購買的是紅色蓋子透明瓶身的藥罐,也有買過如檢察官所提示偵卷第125頁所示「藍色蓋子白色瓶身」包裝的藥,用來擦癬等語(院二卷第26頁、第26頁背面)。
㈡又證人黃張冬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向被告蔡丁發購買的藥品沒有被查扣,都沒有了等語(院二卷第25頁背面);
則證人黃張冬既無法提供其當初向被告蔡丁發購買之藥品以供檢驗比對,自無從僅憑上開「藍色蓋子白色瓶身」、「紅色蓋子透明瓶身」之藥品外包裝(無完整包裝、產品標籤、產品成分、產品說明書)為辨識,故本案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蔡丁發究竟販售何物予黃張冬。
㈢況證人黃張冬依「紅色蓋子透明瓶身」藥品外包裝所指認,最近似如附表二編號2、3所示褐色粉末,經送驗結果,均未檢出西藥成分,有附表三編號二、三所示檢驗報告書可參,自難證明被告蔡丁發有何販賣偽藥予黃張冬犯行。
㈣至證人黃張冬依「藍色蓋子白色瓶身」藥品外包裝所指認,最近似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藍瓶藥膏,經送驗結果,檢出Econazole西藥成分,固有附表三編號七所示檢驗報告書可參;
惟附表二編號12所示藍瓶藥膏係在被告蔡丁發上開居所扣得,被告蔡丁發復否認有將含西藥成分藥品販賣予黃張冬,已難認定黃張冬所稱其向被告蔡丁發所購買「藍色蓋子白色瓶身」之內容物究竟為何。
況在被告蔡丁發上開居所僅扣得內有「白色膏狀物」之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藍瓶藥膏2瓶,卻發現有如附表一編號四所示空藥罐(藍色蓋子白色瓶身)69個,而該等空藥罐無產品標籤、產品成分、產品說明書,復均無內容物,自難據以斷定該等空藥罐與附表二編號12所示藍瓶藥膏相關,故本案難以證明被告蔡丁發有何販賣偽藥予黃張冬犯行。
㈤至被告蔡丁發固於103年7月23日與黃張冬間有如附表七編號1所示監察譯文之對話內容,黃張冬提及「我還有3瓶在這邊,我這邊都沒有人在吃了,我大姊那邊有人再吃而已啦」、「我如果再怎麼難過我都照三餐吃」、「拿來放這邊,人家如果要就有」等語;
惟依此部分譯文,充其量僅足認定被告蔡丁發有交付物品供黃張冬食用,但仍無法據以判斷被告蔡丁發究竟交付何物與黃張冬,自無從為被告蔡丁發販賣偽藥之補強證據。
九、被訴販賣偽藥予呂海華、呂台勝所經營「功成損傷整復所」部分㈠證人呂海華於警詢、偵查中證稱:「功成損傷整復所」向鄭碧定購買尿酸粉、利尿粉、胃藥粉、甘草粉,附表四編號五至十一所示在「功成損傷整復所」扣案七罐藥粉,藥罐上有打圈圈記號(即附表四編號七、八、十)的,就是向鄭碧定購買的尿酸粉,且向鄭碧定購買之藥粉中有綠色的,伊還特別問鄭碧定為何有綠色;
向張夢熊購買肝藥粉;
向被告蔡丁發購買酸痛藥粉,作為吊粉膏藥,藥蓋上沒任何記號等語(他卷第86至87頁、第72頁背面、第74至75頁、第93頁、第160頁背面);
證人呂台勝於偵查、本院羈押庭訊問、本院審理時時均證稱:「功成損傷整復所」內進藥來源是張夢熊、鄭碧定及被告蔡丁發,藥罐瓶蓋上有打圈圈記號(即附表四編號七、八、十)的,就是向鄭碧定購買的尿酸粉等語(他卷第152頁背面、第148頁背面、聲羈157卷第12頁,院二卷第38頁背面、第39頁),且有如附表四編號一所示「張夢熊」名片(他卷第88頁)扣案可參。
則依證人呂海華、呂台勝此部分所述,可見: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七、八、十所示瓶蓋寫○之藥粉,經送驗結果,檢出西藥成分,固有如附表六編號2-1所示「不明藥粉、外標示○,塑膠罐裝」之檢驗報告書可參,惟此部分藥粉來源為鄭碧定,已難認係被告蔡丁發所販售。
⑵台南市政府衛生局於103年6月24日在「功成損傷整復所」扣得如附表五編號6所示不知名綠色藥粉,經送驗結果,檢出西藥成分,固有如附表六編號6-1所示「不明綠色藥粉」之檢驗報告書可參,惟此部分藥粉來源為鄭碧定,亦難認係被告蔡丁發所販售。
⑶台南市政府衛生局前揭查扣如附表五編號8所示不知名藥粉「外標示『嗽』」,經送驗結果,檢出西藥成分,固有如附表六編號8所示「不知名褐色藥粉,外標示『嗽』」之檢驗報告書可參,惟此部分藥粉來源不明,亦難認係被告蔡丁發所販售。
㈡證人呂台勝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蔡丁發販售之藥粉,是一台斤一包,用紙袋包裝,伊拆開後再分裝至紅色瓶蓋之透明塑膠罐中,即附表四編號9所示藥粉,伊沒再摻其他東西等語(院二卷第36、37、38、39頁、第39頁背面、第40頁),而經本院依檢察官之聲請,將扣案如附表四編號9所示藥粉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院二卷第94、95頁),檢出Acetaminophen、Indomethacin、Hydrochlorothiazide等西藥成分,有如附表四編號9備註欄所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5年6月27日FDA研字第1056021715號檢驗報告書(院二卷第126頁)可參。
然查:⑴證人呂海華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蔡丁發販售之藥品都是袋裝,而非罐裝,是買來做吊粉,敷腳用的,也可以吃,被告蔡丁發藥粉拿來,「功成損傷整復所」就按照自己的調配方式做吊粉使用,法院提示附表四編號五至十一所示7罐藥品,伊無法憑扣案物外包裝辨識哪些是被告蔡丁發賣等語(院二卷第42頁、第43頁背面、第44頁至45頁);
則依證人呂海華所述,被告蔡丁發所販售藥品業經拆封,且被調製成吊粉,其已無從僅憑上開「塑膠瓶身、紅色塑膠瓶蓋、褐色粉末」之藥品外包裝(無完整包裝、產品標籤、產品成分、產品說明書)為辨識,故被告蔡丁發究竟販售何物予「功成損傷整復所」,容有不明。
⑵屏東縣政府衛生局將被告蔡丁發上揭居所扣得不明藥粉送驗,檢驗結果如附表三所示,該等扣案不明藥粉之檢出成分,與證人呂台勝所指認附表四編號9所示藥粉之檢驗結果,並不一致,足見證人呂台勝所為附表四編號9所示具西藥成分藥粉之來源係被告蔡丁發之證述,與客觀事證不符,難以採信。
㈢況依台南市政府衛生局103年6月24日藥政工作現場(「功成損傷整復所」)稽查紀錄表(他卷第99頁),其上記載將如附表五編號1至8所示藥粉送驗,附表五編號9至20所示物品由本局查扣保管,顯見附表五編號9至20所示物品未送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贓物庫,更未送交法院;
則本案既無「功成損傷整復所」當初向被告蔡丁發購買而未拆封或未摻混藥品以供檢驗比對,自無從僅憑上開「塑膠瓶身、紅色塑膠瓶蓋、褐色粉末」之藥品外包裝(無完整包裝、產品標籤、產品成分、產品說明書)為辨識,故本案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蔡丁發究竟販售何物予「功成損傷整復所」。
十、綜上所述,被告蔡丁發究否製造偽藥、販賣偽藥,本院認為仍存有合理之懷疑,尚未到達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
而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為被告蔡丁發有罪之積極證明,其指出證明之方法,亦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蔡丁發有罪之心證,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應為被告蔡丁發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1條、第28條、第55條、第38條第2項、第74條第1項、第2項第4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狄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邦久
法 官 陳谷鴻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高培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附錄
修正前藥事法第82條第1項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卷目:⒈高市警湖分偵字第10372100700號刑案偵查卷宗(簡稱「警卷」)
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他字第1915號偵查卷宗(簡稱「他卷」)
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2808號偵查卷宗(簡稱「偵卷」)
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羈字第157號刑事卷宗(簡稱「聲羈157卷」)
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羈字第221號刑事卷宗(簡稱「聲羈221卷」)
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420號刑事卷宗(簡稱「審訴卷」)
⒎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97號刑事卷宗㈠(簡稱「院一卷」)
⒏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97號刑事卷宗㈡(簡稱「院二卷」)
附表一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卷第13頁),即103年9月3日於蔡丁發住居所(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之鐵皮屋)扣得之物
┌──┬───────────────────────┬────────┐
│編號│扣押物品項 │備 註 │
├──┼───────────────────────┼────────┤
│一 │雜記本1本 │ │
├──┼───────────────────────┼────────┤
│二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及充電器各1支│ │
├──┼───────────────────────┼────────┤
│三 │空藥罐(紅色蓋子透明瓶身)88個 │見警卷第48頁下方│
│ │ │照片 │
├──┼───────────────────────┼────────┤
│四 │空藥罐(藍色蓋子白色瓶身)69個 │見警卷第38頁照片│
│ │ │、警卷第47頁下方│
│ │ │照片、偵卷第125 │
│ │ │頁照片 │
├──┼───────────────────────┼────────┤
│五 │攪拌器材(盆子1個、湯匙2支、刷子1支、刮刀1支)│見警卷第49頁照片│
├──┼───────────────────────┼────────┤
│六 │拔罐器材1箱 │見警卷第50頁照片│
├──┼───────────────────────┼────────┤
│七 │湯匙1箱 │見警卷第48頁上方│
│ │ │照片 │
└──┴───────────────────────┴────────┘
附表二
屏東縣政府衛生局所製作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卷第180頁),即103年9月3日於蔡丁發住居所(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之鐵皮屋)扣得之物品
┌───┬─────────────┬────────┬─────────┐
│編號 │扣押物品項 │數量 │備註(外觀) │
├───┼─────────────┼────────┼─────────┤
│1 │不明藥粉1 │1袋 │不明褐色粉末,塑膠│
│ │ │ │袋裝(見警卷第35頁│
│ │ │ │上方照片) │
├───┼─────────────┼────────┼─────────┤
│2 │不明藥粉2 │8瓶 │不明褐色粉末,塑膠│
│ │ │ │罐裝,紅色塑膠蓋上│
│ │ │ │貼編號2標籤(見警 │
│ │ │ │卷第35頁下方照片、│
│ │ │ │偵卷第137頁下方照 │
│ │ │ │片、院一卷第108頁 │
│ │ │ │上方照片) │
├───┼─────────────┼────────┼─────────┤
│3 │不明藥粉3 │1瓶 │不明褐色粉末,塑膠│
│ │ │ │罐裝,紅色塑膠蓋上│
│ │ │ │貼編號3標籤(見警 │
│ │ │ │卷第36頁照片) │
├───┼─────────────┼────────┼─────────┤
│4 │濟生腎氣丸 │6瓶 │警卷第39頁照片、院│
│ │(衛署藥製字第036620號) │ │一卷第113頁下方照 │
│ │ │ │片、院一卷第114頁 │
│ │ │ │照片 │
├───┼─────────────┼────────┼─────────┤
│5 │龍膽瀉肝湯 │2瓶 │警卷第39頁照片、院│
│ │(衛署藥製字第016724號) │ │一卷第110頁下方照 │
│ │ │ │片、院一卷第111頁 │
│ │ │ │上方照片 │
├───┼─────────────┼────────┼─────────┤
│6 │六味地黃丸 │1瓶 │警卷第39頁照片、院│
│ │(衛署藥製字第016256號) │ │一卷第111頁下方照 │
│ │ │ │片、院一卷第112頁 │
│ │ │ │上方照片 │
├───┼─────────────┼────────┼─────────┤
│7 │參苓白朮散 │1瓶 │警卷第39頁照片、院│
│ │(衛署藥製字第016630號) │ │一卷第112頁下方片 │
│ │ │ │、院一卷第113頁上 │
│ │ │ │方照片 │
├───┼─────────────┼────────┼─────────┤
│8 │還少丹膠囊 │2瓶 │警卷第51頁上方照片│
│ │(衛署藥製字第035090號) │ │、院一卷第109頁下 │
│ │ │ │方照片、院一卷第11│
│ │ │ │0頁上方照片 │
├───┼─────────────┼────────┼─────────┤
│9 │不明黑色藥丸 │1袋 │黑褐色丸,夾鏈袋裝│
│ │ │ │,夾鏈袋上貼編號9 │
│ │ │ │標籤(見警卷第37頁│
│ │ │ │照片) │
├───┼─────────────┼────────┼─────────┤
│10 │不明膠囊(橘紫色) │2袋 │不明膠囊(紅褐色蓋│
│ │ │ │橙色透明體膠囊,蓋│
│ │ │ │體均印有白色「KJ17│
│ │ │ │0」字,內裝粉紅色 │
│ │ │ │、橙色及白色混合顆│
│ │ │ │粒,夾鏈袋裝,見警│
│ │ │ │卷第40頁上方照片)│
├───┼─────────────┼────────┼─────────┤
│11 │吊粉 │2罐 │黑色膏狀物(吊粉)│
│ │ │ │,塑膠罐裝,白色蓋│
│ │ │ │上寫「吊粉」並貼有│
│ │ │ │編號11標籤(見警卷│
│ │ │ │第41頁照片、院一卷│
│ │ │ │第107頁上方照片、 │
│ │ │ │第108頁下方照片、 │
│ │ │ │第109頁上方照片) │
├───┼─────────────┼────────┼─────────┤
│12 │藍瓶藥膏 │2瓶 │警卷第42頁所示白色│
│ │ │ │塑膠瓶蓋上雖貼有編│
│ │ │ │號12標籤,然此與左│
│ │ │ │揭屏東縣政府衛生局│
│ │ │ │所製作扣押物品目錄│
│ │ │ │表上所填載「藍瓶藥│
│ │ │ │膏」之藍色瓶子外觀│
│ │ │ │不符,卷內無「內有│
│ │ │ │藥膏」之藍瓶藥膏照│
│ │ │ │片 │
└───┴─────────────┴────────┴─────────┘
附表三
於蔡丁發住居所現場所扣得之不明藥粉,由屏東縣政府衛生局檢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檢驗報告結果如下:
┌──┬─────────┬──────┬──────────────┬────┬──────┐
│編號│檢體外觀 │有無西藥成分│檢驗結果 │查獲經過│目前有無扣案│
├──┼─────────┼──────┼──────────────┼────┼──────┤
│ 一 │不明褐色粉末,塑膠│X │未檢出Betamethasone,Cortison│呂海華及│○ │
│ │袋裝(見警卷第35頁│ │e ,Dexamethasone ,Hydrocorti│呂台勝供│1.先經本院函│
│ │上方照片),即屏東│ │sone,Methylprednisolone ,Pre│出「筋骨│詢屏東縣政府│
│ │縣政府衛生局所製作│ │dnisolone,Prednisone及Triamc│藥」係向│衛生局、衛生│
│ │如附表二所示扣押物│ │inolone西藥成分,有衛生福利 │蔡丁發所│福利部食品藥│
│ │品目錄表中編號1所 │ │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3年10月7日│購買,台│物管理署、台│
│ │示不明藥粉1 │ │FDA研字第1030038916號檢驗報 │南地檢署│灣台南地方法│
│ │ │ │告書附卷可稽(見偵卷第252頁 │檢察官遂│院檢察署有關│
│ │ │ │) │指揮司法│左揭物品流向│
│ │ │ │ │警察,於│乙節,均無所│
│ │ │ │ │103年9月│獲等情;有本│
│ │ │ │ │3日,持 │院公務電話紀│
│ │ │ │ │本院103 │錄(院一卷第│
│ │ │ │ │年聲搜字│65頁)、屏東│
│ │ │ │ │第821號 │縣政府衛生局│
│ │ │ │ │搜索票,│104年10月5日│
│ │ │ │ │在蔡丁發│屏衛藥字第10│
│ │ │ │ │坐落屏東│000000000號 │
│ │ │ │ │縣萬巒鄉│函(院一卷第│
│ │ │ │ │佳和段11│75頁)、屏東│
│ │ │ │ │08之1號 │縣政府衛生局│
│ │ │ │ │地號土地│104年10月13 │
│ │ │ │ │之鐵皮屋│日屏衛藥字第│
│ │ │ │ │內,扣得│00000000000 │
│ │ │ │ │如附表一│號函(院一卷│
│ │ │ │ │所示之雜│第80頁)、衛│
│ │ │ │ │記本、空│生福利部食品│
│ │ │ │ │藥罐、攪│藥物管理署10│
│ │ │ │ │拌器材等│4年10月28日F│
│ │ │ │ │物品,並│DA研字第1049│
│ │ │ │ │由屏東縣│906665號函(│
│ │ │ │ │政府衛生│院一卷第90頁│
│ │ │ │ │局封存查│)、台灣台南│
│ │ │ │ │扣左揭藥│地方法院檢察│
│ │ │ │ │品1批( │署104年10月1│
│ │ │ │ │即屏東縣│6日南檢文道1│
│ │ │ │ │政府衛生│03偵12808字 │
│ │ │ │ │局所製作│第67107號函 │
│ │ │ │ │如附表二│(院一卷第83│
│ │ │ │ │所示扣押│至85頁)附卷│
│ │ │ │ │物品附錄│可稽。 │
│ │ │ │ │表)。 │2.台灣台南地│
│ │ │ │ │ │方法院檢察署│
│ │ │ │ │ │以105年3月7 │
│ │ │ │ │ │日103偵12808│
│ │ │ │ │ │字第12763號 │
│ │ │ │ │ │函(院二卷第│
│ │ │ │ │ │61頁)檢送本│
│ │ │ │ │ │院,現經本院│
│ │ │ │ │ │以105年度南 │
│ │ │ │ │ │院保管字第13│
│ │ │ │ │ │9號扣押物品 │
│ │ │ │ │ │清單(院二卷│
│ │ │ │ │ │第63頁)扣押│
│ │ │ │ │ │中。 │
├──┼─────────┼──────┼──────────────┤ ├──────┤
│ 二 │不明褐色粉末,塑膠│X │未檢出Betamethasone,Cortison│ │○(見院一卷│
│ │罐裝,紅色塑膠蓋上│ │e ,Dexamethasone ,Hydrocorti│ │第108頁上方 │
│ │貼編號2標籤(見警 │ │sone,Methylprednisolone ,Pre│ │照片) │
│ │卷第35頁下方照片)│ │dnisolone,Prednisone及Triamc│ │1.經屏東縣政│
│ │,即屏東縣政府衛生│ │inolone西藥成分,有衛生福利 │ │府衛生局以10│
│ │局所製作如附表二所│ │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3年10月7日│ │4年10月5日屏│
│ │示扣押物品目錄表中│ │FDA研字第1030038916號檢驗報 │ │衛字第104329│
│ │編號2所示不明藥粉2│ │告書附卷可稽(見偵卷第252頁 │ │20100號函將 │
│ │ │ │) │ │左揭物品檢送│
│ │ │ │ │ │本院參辦(院│
│ │ │ │ │ │一卷第65頁、│
│ │ │ │ │ │第75頁)。 │
│ │ │ │ │ │2.台灣台南地│
│ │ │ │ │ │方法院檢察署│
│ │ │ │ │ │以105年3月7 │
│ │ │ │ │ │日103偵12808│
│ │ │ │ │ │字第12763號 │
│ │ │ │ │ │函(院二卷第│
│ │ │ │ │ │61頁)檢送本│
│ │ │ │ │ │院,現經本院│
│ │ │ │ │ │以105年度南 │
│ │ │ │ │ │院保管字第13│
│ │ │ │ │ │9號扣押物品 │
│ │ │ │ │ │清單(院二卷│
│ │ │ │ │ │第63頁)扣押│
│ │ │ │ │ │中。 │
├──┼─────────┼──────┼──────────────┤ ├──────┤
│ 三 │不明褐色粉末,塑膠│X │未檢出Betamethasone,Cortison│ │○ │
│ │罐裝,紅色塑膠蓋上│ │e ,Dexamethasone ,Hydrocorti│ │1.經本院函詢│
│ │貼編號3標籤(見警 │ │sone,Methylprednisolone ,Pre│ │屏東縣政府衛│
│ │卷第36頁照片),即│ │dnisolone,Prednisone及Triamc│ │生局、衛生福│
│ │屏東縣政府衛生局所│ │inolone西藥成分,有衛生福利 │ │利部食品藥物│
│ │製作如附表二所示扣│ │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3年10月7日│ │管理署、台灣│
│ │押物品目錄表中編號│ │FDA研字第1030038916號檢驗報 │ │台南地方法院│
│ │3所示不明藥粉3 │ │告書附卷可稽(見偵卷第252頁 │ │檢察署有關左│
│ │ │ │) │ │揭物品流向乙│
│ │ │ │ │ │節,均無所獲│
│ │ │ │ │ │等情;有本院│
│ │ │ │ │ │公務電話紀錄│
│ │ │ │ │ │(院一卷第65│
│ │ │ │ │ │頁)、屏東縣│
│ │ │ │ │ │政府衛生局10│
│ │ │ │ │ │4年10月5日屏│
│ │ │ │ │ │衛藥字第1043│
│ │ │ │ │ │0000000號函 │
│ │ │ │ │ │(院一卷第75│
│ │ │ │ │ │頁)、屏東縣│
│ │ │ │ │ │政府衛生局10│
│ │ │ │ │ │4年10月13日 │
│ │ │ │ │ │屏衛藥字第10│
│ │ │ │ │ │000000000號 │
│ │ │ │ │ │函(院一卷第│
│ │ │ │ │ │80頁)、衛生│
│ │ │ │ │ │福利部食品藥│
│ │ │ │ │ │物管理署104 │
│ │ │ │ │ │年10月28日FD│
│ │ │ │ │ │A研字第10499│
│ │ │ │ │ │06665號函( │
│ │ │ │ │ │院一卷第90頁│
│ │ │ │ │ │)、台灣台南│
│ │ │ │ │ │地方法院檢察│
│ │ │ │ │ │署104年10月1│
│ │ │ │ │ │6日南檢文道1│
│ │ │ │ │ │03偵12808字 │
│ │ │ │ │ │第67107號函 │
│ │ │ │ │ │(院一卷第83│
│ │ │ │ │ │至85頁)附卷│
│ │ │ │ │ │可稽。 │
│ │ │ │ │ │2.台灣台南地│
│ │ │ │ │ │方法院檢察署│
│ │ │ │ │ │以105年3月7 │
│ │ │ │ │ │日103偵12808│
│ │ │ │ │ │字第12763號 │
│ │ │ │ │ │函(院二卷第│
│ │ │ │ │ │61頁)檢送本│
│ │ │ │ │ │院,現經本院│
│ │ │ │ │ │以105年度南 │
│ │ │ │ │ │院保管字第13│
│ │ │ │ │ │9號扣押物品 │
│ │ │ │ │ │清單(院二卷│
│ │ │ │ │ │第63頁)扣押│
│ │ │ │ │ │中。 │
├──┼─────────┼──────┼──────────────┤ ├──────┤
│ 四 │黑褐色丸,夾鏈袋裝│○ │檢出Acetaminophen西藥成分及C│ │○ │
│ │,夾鏈袋上貼編號9 │ │affeine成分,有衛生福利部食 │ │1.經本院函詢│
│ │標籤(見警卷第37頁│ │品藥物管理署103年10月7日FDA │ │屏東縣政府衛│
│ │照片),即屏東縣政│ │研字第1030038916號檢驗報告書│ │生局、衛生福│
│ │府衛生局所製作如附│ │附卷可稽(見偵卷第252頁背面 │ │利部食品藥物│
│ │表二所示扣押物品目│ │) │ │管理署、台灣│
│ │錄表中編號9所示不 │ │ │ │台南地方法院│
│ │明黑色藥丸 │ │ │ │檢察署有關左│
│ │ │ │ │ │揭物品流向乙│
│ │ │ │ │ │節,均無所獲│
│ │ │ │ │ │等情;有本院│
│ │ │ │ │ │公務電話紀錄│
│ │ │ │ │ │(院一卷第65│
│ │ │ │ │ │頁)、屏東縣│
│ │ │ │ │ │政府衛生局10│
│ │ │ │ │ │4年10月5日屏│
│ │ │ │ │ │衛藥字第1043│
│ │ │ │ │ │0000000號函 │
│ │ │ │ │ │(院一卷第75│
│ │ │ │ │ │頁)、屏東縣│
│ │ │ │ │ │政府衛生局10│
│ │ │ │ │ │4年10月13日 │
│ │ │ │ │ │屏衛藥字第10│
│ │ │ │ │ │000000000號 │
│ │ │ │ │ │函(院一卷第│
│ │ │ │ │ │80頁)、衛生│
│ │ │ │ │ │福利部食品藥│
│ │ │ │ │ │物管理署104 │
│ │ │ │ │ │年10月28日FD│
│ │ │ │ │ │A研字第10499│
│ │ │ │ │ │06665號函( │
│ │ │ │ │ │院一卷第90頁│
│ │ │ │ │ │)、台灣台南│
│ │ │ │ │ │地方法院檢察│
│ │ │ │ │ │署104年10月1│
│ │ │ │ │ │6日南檢文道1│
│ │ │ │ │ │03偵12808字 │
│ │ │ │ │ │第67107號函 │
│ │ │ │ │ │(院一卷第83│
│ │ │ │ │ │至85頁)附卷│
│ │ │ │ │ │可稽。 │
│ │ │ │ │ │2.台灣台南地│
│ │ │ │ │ │方法院檢察署│
│ │ │ │ │ │以105年3月7 │
│ │ │ │ │ │日103偵12808│
│ │ │ │ │ │字第12763號 │
│ │ │ │ │ │函(院二卷第│
│ │ │ │ │ │61頁)檢送本│
│ │ │ │ │ │院,現經本院│
│ │ │ │ │ │以105年度南 │
│ │ │ │ │ │院保管字第13│
│ │ │ │ │ │9號扣押物品 │
│ │ │ │ │ │清單(院二卷│
│ │ │ │ │ │第63頁)扣押│
│ │ │ │ │ │中。 │
├──┼─────────┼──────┼──────────────┤ ├──────┤
│ 五 │不明膠囊(紅褐色蓋│○ │檢出Acetaminophen,Chlorpheni│ │○ │
│ │橙色透明體膠囊,蓋│ │ramine ,Ethoxyben西藥成分及C│ │1.經本院函詢│
│ │體均印有白色「KJ17│ │affeine成分,有衛生福利部食 │ │屏東縣政府衛│
│ │0」字,內裝粉紅色 │ │品藥物管理署103年10月7日FDA │ │生局、衛生福│
│ │、橙色及白色混合顆│ │研字第1030038916號檢驗報告書│ │利部食品藥物│
│ │粒,夾鏈袋裝,見警│ │附卷可稽(見偵卷第252頁背面 │ │管理署、台灣│
│ │卷第40頁上方照片)│ │) │ │台南地方法院│
│ │,即屏東縣政府衛生│ │ │ │檢察署有關左│
│ │局所製作如附表二所│ │ │ │揭物品流向乙│
│ │示扣押物品目錄表中│ │ │ │節,均無所獲│
│ │編號10所示不明膠囊│ │ │ │等情;有本院│
│ │(橘紫色) │ │ │ │公務電話紀錄│
│ │ │ │ │ │(院一卷第65│
│ │ │ │ │ │頁)、屏東縣│
│ │ │ │ │ │政府衛生局10│
│ │ │ │ │ │4年10月5日屏│
│ │ │ │ │ │衛藥字第1043│
│ │ │ │ │ │0000000號函 │
│ │ │ │ │ │(院一卷第75│
│ │ │ │ │ │頁)、屏東縣│
│ │ │ │ │ │政府衛生局10│
│ │ │ │ │ │4年10月13日 │
│ │ │ │ │ │屏衛藥字第10│
│ │ │ │ │ │000000000號 │
│ │ │ │ │ │函(院一卷第│
│ │ │ │ │ │80頁)、衛生│
│ │ │ │ │ │福利部食品藥│
│ │ │ │ │ │物管理署104 │
│ │ │ │ │ │年10月28日FD│
│ │ │ │ │ │A研字第10499│
│ │ │ │ │ │06665號函( │
│ │ │ │ │ │院一卷第90頁│
│ │ │ │ │ │)、台灣台南│
│ │ │ │ │ │地方法院檢察│
│ │ │ │ │ │署104年10月1│
│ │ │ │ │ │6日南檢文道1│
│ │ │ │ │ │03偵12808字 │
│ │ │ │ │ │第67107號函 │
│ │ │ │ │ │(院一卷第83│
│ │ │ │ │ │至85頁)附卷│
│ │ │ │ │ │可稽。 │
│ │ │ │ │ │2.台灣台南地│
│ │ │ │ │ │方法院檢察署│
│ │ │ │ │ │以105年3月7 │
│ │ │ │ │ │日103偵12808│
│ │ │ │ │ │字第12763號 │
│ │ │ │ │ │函(院二卷第│
│ │ │ │ │ │61頁)檢送本│
│ │ │ │ │ │院,現經本院│
│ │ │ │ │ │以105年度南 │
│ │ │ │ │ │院保管字第13│
│ │ │ │ │ │9號扣押物品 │
│ │ │ │ │ │清單(院二卷│
│ │ │ │ │ │第63頁)扣押│
│ │ │ │ │ │中。 │
├──┼─────────┼──────┼──────────────┤ ├──────┤
│ 六 │黑色膏狀物(吊粉)│X │檢出Methylsalicylate成分,未│ │○(見院一卷│
│ │,塑膠罐裝,白色蓋│ │檢出Chlorpheniramine,Cortiso│ │第107頁上方 │
│ │上寫「吊粉」並貼有│ │ne ,Dexamethasone,Diphenhydr│ │照片、第108 │
│ │編號11標籤(見警卷│ │amine ,Salicylicacid及Predni│ │頁下方照片、│
│ │第41頁照片),即屏│ │solone西藥成分,有衛生福利部│ │第109頁上方 │
│ │東縣政府衛生局所製│ │食品藥物管理署103 年10月7日 │ │照片) │
│ │作如附表二所示扣押│ │FDA研字第1030038916號檢驗報 │ │1.經屏東縣政│
│ │物品目錄表中編號11│ │告書附卷可稽(見偵卷第252頁 │ │府衛生局以10│
│ │所示吊粉 │ │背面)。 │ │4年10月5日屏│
│ │ │ │經本院函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 │衛字第104329│
│ │ │ │管理署,有關Methylsalicylate│ │20100號函將 │
│ │ │ │成分是否屬西藥成分乙節,經該│ │左揭物品檢送│
│ │ │ │署函覆:「所詢『吊粉』產品雖│ │本院參辦(院│
│ │ │ │檢出Methylsalicylate成分,然│ │一卷第65頁、│
│ │ │ │該成分用途廣泛,且查無該產品│ │第75頁)。 │
│ │ │ │訊息(如完整包裝、標籤、成分│ │2.台灣台南地│
│ │ │ │、說明書等),故無法據以判定│ │方法院檢察署│
│ │ │ │其產品屬性」等語,有該署104 │ │以105年3月7 │
│ │ │ │年10月28日FDA研字第000000000│ │日103偵12808│
│ │ │ │5號函(院一卷第90頁)附卷可 │ │字第12763號 │
│ │ │ │稽,故本院無從認定左揭吊粉含│ │函(院二卷第│
│ │ │ │有西藥成分。 │ │61頁)檢送本│
│ │ │ │ │ │院,現經本院│
│ │ │ │ │ │以105年度南 │
│ │ │ │ │ │院保管字第13│
│ │ │ │ │ │9號扣押物品 │
│ │ │ │ │ │清單(院二卷│
│ │ │ │ │ │第63頁)扣押│
│ │ │ │ │ │中。 │
├──┼─────────┼──────┼──────────────┤ ├──────┤
│ 七 │白色膏狀物(藍瓶藥│○ │檢出Econazole西藥成分,有衛 │ │○ │
│ │膏),塑膠罐裝,即│ │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3年1│ │1.經本院函詢│
│ │屏東縣政府衛生局所│ │0月7日FDA研字第1030038916號 │ │屏東縣政府衛│
│ │製作如附表二所示扣│ │檢驗報告書附卷可稽(見偵卷第│ │生局、衛生福│
│ │押物品目錄表中編號│ │252頁背面至253頁) │ │利部食品藥物│
│ │12所示藍瓶藥膏 │ │ │ │管理署、台灣│
│ │ │ │ │ │台南地方法院│
│ │ │ │ │ │檢察署有關左│
│ │ │ │ │ │揭物品流向乙│
│ │ │ │ │ │節,均無所獲│
│ │ │ │ │ │等情;有本院│
│ │ │ │ │ │公務電話紀錄│
│ │ │ │ │ │(院一卷第65│
│ │ │ │ │ │頁)、屏東縣│
│ │ │ │ │ │政府衛生局10│
│ │ │ │ │ │4年10月5日屏│
│ │ │ │ │ │衛藥字第1043│
│ │ │ │ │ │0000000號函 │
│ │ │ │ │ │(院一卷第75│
│ │ │ │ │ │頁)、屏東縣│
│ │ │ │ │ │政府衛生局10│
│ │ │ │ │ │4年10月13日 │
│ │ │ │ │ │屏衛藥字第10│
│ │ │ │ │ │000000000號 │
│ │ │ │ │ │函(院一卷第│
│ │ │ │ │ │80頁)、衛生│
│ │ │ │ │ │福利部食品藥│
│ │ │ │ │ │物管理署104 │
│ │ │ │ │ │年10月28日FD│
│ │ │ │ │ │A研字第10499│
│ │ │ │ │ │06665號函( │
│ │ │ │ │ │院一卷第90頁│
│ │ │ │ │ │)、台灣台南│
│ │ │ │ │ │地方法院檢察│
│ │ │ │ │ │署104年10月1│
│ │ │ │ │ │6日南檢文道1│
│ │ │ │ │ │03偵12808字 │
│ │ │ │ │ │第67107號函 │
│ │ │ │ │ │(院一卷第83│
│ │ │ │ │ │至85頁)附卷│
│ │ │ │ │ │可稽。 │
│ │ │ │ │ │2.台灣台南地│
│ │ │ │ │ │方法院檢察署│
│ │ │ │ │ │以105年3月7 │
│ │ │ │ │ │日103偵12808│
│ │ │ │ │ │字第12763號 │
│ │ │ │ │ │函(院二卷第│
│ │ │ │ │ │61頁)檢送本│
│ │ │ │ │ │院,現經本院│
│ │ │ │ │ │以105年度南 │
│ │ │ │ │ │院保管字第13│
│ │ │ │ │ │9號扣押物品 │
│ │ │ │ │ │清單(院二卷│
│ │ │ │ │ │第63頁)扣押│
│ │ │ │ │ │中。 │
└──┴─────────┴──────┴──────────────┴────┴──────┘
附表四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扣押物品目錄表(他卷第37頁)、本院104年度南院保管字第412號調取扣押物條(院一卷第78頁),即103年6月24日於被告呂台勝、呂海華共同經營之「功成損傷整復所」所扣得之物
┌──┬───────────────────────┬──────────┬────────┐
│編號│扣押物品項 │備 註 │檢驗結果 │
├──┼───────────────────────┼──────────┼────────┤
│一 │名片3張(「福泰『張夢熊』」、「豐吉青草藥行國 │ │ │
│ │術整復」、「功成損傷整復所『呂海華』」) │ │ │
├──┼───────────────────────┼──────────┼────────┤
│二 │帳冊1本 │ │ │
├──┼───────────────────────┼──────────┼────────┤
│三 │藥品調劑記錄簿1本 │ │ │
├──┼───────────────────────┼──────────┼────────┤
│四 │客戶記錄簿4本 │ │ │
├──┼───────────────────────┼──────────┼────────┤
│五 │不明黑藥丸1瓶 │院一卷第115頁上方照 │依外觀比對,即附│
│ │ │片 │表六編號1-1所示 │
│ │ │ │黑色丸,未檢出西│
│ │ │ │藥成分。 │
├──┼───────────────────────┼──────────┼────────┤
│六 │藥粉(瓶蓋寫肝、瓶側以橡皮圈綁藥匙,大瓶)1瓶 │院一卷第115頁下方照 │依外觀比對,即附│
│ │ │片、第116頁上方照片 │表六編號3-1所示 │
│ │ │ │外標示「肝」塑膠│
│ │ │ │罐,未檢出西藥成│
│ │ │ │分。 │
├──┼───────────────────────┼──────────┼────────┤
│七 │藥粉(瓶蓋寫○,大瓶,內容約6分之1瓶)1瓶 │院一卷第116頁下方照 │依外觀比對,即附│
│ │ │片、院一卷第117頁上 │表六編號2-1所示 │
│ │ │方照片 │外標示○塑膠罐,│
│ │ │ │檢出西藥成分。 │
├──┼───────────────────────┼──────────┼────────┤
│八 │藥粉(瓶蓋寫○,瓶側用橡皮圈綁藥匙,中瓶)1瓶 │院一卷第117頁下方照 │依外觀比對,即附│
│ │ │片、院一卷第118頁上 │表六編號2-1所示 │
│ │ │方照片 │外標示○塑膠罐,│
│ │ │ │檢出西藥成分。 │
├──┼───────────────────────┼──────────┼────────┤
│九 │藥粉(瓶側用橡皮圈綁藥匙,大瓶)1瓶 │院一卷第121頁下方照 │1.本院依檢察官之│
│ │ │片、第122頁照片 │聲請,將左揭藥粉│
│ │ │ │送衛生福利部食品│
│ │ │ │藥物管理署檢驗(│
│ │ │ │院二卷第94、95頁│
│ │ │ │),檢出Acetamin│
│ │ │ │ophen、Indometha│
│ │ │ │cin、Hydrochloro│
│ │ │ │thiazide等西藥成│
│ │ │ │分,有衛生福利部│
│ │ │ │食品藥物管理署10│
│ │ │ │5年6月27日FDA研 │
│ │ │ │字第1056021715號│
│ │ │ │檢驗報告書(院二│
│ │ │ │卷第126頁)可參 │
│ │ │ │。 │
│ │ │ │2.與附表六編號4-│
│ │ │ │1、5-1所示藥粉之│
│ │ │ │檢驗成分相同。 │
├──┼───────────────────────┼──────────┼────────┤
│十 │藥粉(瓶蓋寫○,瓶側用橡皮圈綁藥匙,小瓶)1瓶 │院一卷第120頁、第121│依外觀比對,即附│
│ │ │頁上方照片 │表六編號2-1所示 │
│ │ │ │外標示○塑膠罐,│
│ │ │ │檢出西藥成分。 │
├──┼───────────────────────┼──────────┼────────┤
│十一│藥粉(瓶蓋寫鼻,瓶側用橡皮圈綁藥匙,中瓶)1瓶 │院一卷第118頁下方照 │依外觀比對,即附│
│ │ │片、院一卷第119頁照 │表六編號7所示外 │
│ │ │片 │標示「鼻」塑膠罐│
│ │ │ │,未檢出西藥成分│
│ │ │ │。 │
└──┴───────────────────────┴──────────┴────────┘
附表五
台南市政府衛生局所製作扣押物品清冊(他卷第100頁),即103年6月24日於被告呂台勝、呂海華共同經營之「功成損傷整復所」所扣得之物;
且依台南市政府衛生局103年6月24日藥政工作現場稽查紀錄表(他卷第99頁),將如附表五編號1至8所示藥粉送驗,附表五編號9至20所示物品由本局查扣保管
┌──┬──────────┬─────┬────────────────┐
│編號│品名 │單位 │數量 │
├──┼──────────┼─────┼────────────────┤
│1 │不知名黑色藥丸 │罐 │2(編號1-1,1-2) │
├──┼──────────┼─────┼────────────────┤
│2 │不知名藥粉 │罐 │10(編號2-1~2-10)外標示「○」 │
├──┼──────────┼─────┼────────────────┤
│3 │不知名藥粉 │罐 │5(編號3-1~3-5)外標示「肝」 │
├──┼──────────┼─────┼────────────────┤
│4 │不知名藥粉 │罐 │6(編號4-1~4-6) │
├──┼──────────┼─────┼────────────────┤
│5 │不知名藥粉 │罐 │8(編號5-1~5-8) │
├──┼──────────┼─────┼────────────────┤
│6 │不知名綠色藥粉 │罐 │1(編號6-1~6-2) │
├──┼──────────┼─────┼────────────────┤
│7 │不知名藥粉 │罐 │1(編號7)外標示「鼻」 │
├──┼──────────┼─────┼────────────────┤
│8 │不知名藥粉 │罐 │1(編號8)外標示「嗽」 │
├──┼──────────┼─────┼────────────────┤
│9 │不知名藥粉(屏東) │包 │66 │
├──┼──────────┼─────┼────────────────┤
│10 │不知名藥粉 │袋(綠色)│1 │
├──┼──────────┼─────┼────────────────┤
│11 │不知名藥粉(福泰) │桶(藍) │1 │
├──┼──────────┼─────┼────────────────┤
│12 │不知名藥粉(福泰) │桶(粉紅)│1 │
├──┼──────────┼─────┼────────────────┤
│13 │不知名藥粉(肝) │桶 │1 │
├──┼──────────┼─────┼────────────────┤
│14 │不知名藥粉(胃) │桶 │1 │
├──┼──────────┼─────┼────────────────┤
│15 │不知名藥粉(胃) │包 │4 │
├──┼──────────┼─────┼────────────────┤
│16 │不知名藥粉 │袋 │1 │
├──┼──────────┼─────┼────────────────┤
│17 │磨粉機 │台 │1 │
├──┼──────────┼─────┼────────────────┤
│18 │攪拌機 │台 │1 │
├──┼──────────┼─────┼────────────────┤
│19 │空瓶 │罐 │386 │
├──┼──────────┼─────┼────────────────┤
│20 │未知名藥粉(粉紅) │桶 │1 │
└──┴──────────┴─────┴────────────────┘
附表六
於「功成整復所」現場所扣得之不明藥粉,由台南市政府衛生局檢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檢驗報告結果如下:┌──┬─────────┬──────┬──────────────┬────┬──────┐
│編號│外觀 │有無西藥成分│檢驗結果 │查獲經過│目前有無扣案│
├──┼─────────┼──────┼──────────────┼────┼──────┤
│1-1 │黑色丸,塑膠罐裝(│X │未檢出Betamethasone,Cortison│台南地檢│○(見院一卷│
│ │見103他1915卷第57 │ │e ,Dexamethasone ,Hydrocorti│署檢察官│第115頁上方 │
│ │頁照片),即台南市│ │sone,Methylprednisolone ,Pre│指揮司法│照片) │
│ │政府衛生局所製作如│ │dnisolone,Prednisone 及Triam│警察,於│1.即台灣台南│
│ │附表五所示扣押清冊│ │cinolone西藥成分,有衛生福利│103年6月│地方法院檢察│
│ │中編號1所示不知名 │ │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3年8月6日F│24日,持│署所製作如附│
│ │黑色藥丸 │ │DA研字第0000000310號檢驗報告│本院103 │表四編號五所│
│ │ │ │書附卷可稽(見警卷第61頁) │年聲搜字│示黑藥丸。 │
│ │ │ │ │第630號 │2.台灣台南地│
│ │ │ │ │搜索票,│方法院檢察署│
│ │ │ │ │在「功成│以105年3月24│
│ │ │ │ │損傷整復│日103偵11542│
│ │ │ │ │所」內,│字第17055號 │
│ │ │ │ │扣得如附│函(院二卷第│
│ │ │ │ │表二所示│791頁)檢送 │
│ │ │ │ │帳冊、藥│左揭驗餘檢體│
│ │ │ │ │品調劑紀│至本院,現經│
│ │ │ │ │錄簿、客│本院以105年 │
│ │ │ │ │戶紀錄簿│度南院保管字│
│ │ │ │ │及藥品1 │第519號扣押 │
│ │ │ │ │批等物品│物品清單(院│
│ │ │ │ │ │二卷第80頁)│
│ │ │ │ │ │扣押中。 │
├──┼─────────┼──────┼──────────────┤ ├──────┤
│2-1 │不明藥粉,外標示○│○ │檢出Acetaminophen,Chlormezan│ │○(見院一卷│
│ │,塑膠罐裝(見103 │ │one ,Dicyclomine,Ibuprofen ,│ │第116頁下方 │
│ │他1915卷第58照片)│ │Indomethacin,Hydrochlorothia│ │照片、第117 │
│ │,即台南市政府衛生│ │zide 西藥成分及Caffeine成分 │ │頁照片、第11│
│ │局所製作如附表五所│ │,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8頁上方照片 │
│ │示扣押清冊中編號2 │ │103年8月15日FDA研字第0000000│ │、第120頁照 │
│ │所示不知名藥粉 │ │314號檢驗報告書附卷可稽(見 │ │片、第121頁 │
│ │ │ │警卷第79頁) │ │上方照片) │
│ │ │ │ │ │1.即台灣台南│
│ │ │ │ │ │地方法院檢察│
│ │ │ │ │ │署所製作如附│
│ │ │ │ │ │表四編號七、│
│ │ │ │ │ │八、十所示瓶│
│ │ │ │ │ │蓋寫○之藥粉│
│ │ │ │ │ │。 │
│ │ │ │ │ │2.台灣台南地│
│ │ │ │ │ │方法院檢察署│
│ │ │ │ │ │以105年3月24│
│ │ │ │ │ │日103偵11542│
│ │ │ │ │ │字第17055號 │
│ │ │ │ │ │函(院二卷第│
│ │ │ │ │ │79頁)檢送左│
│ │ │ │ │ │揭驗餘檢體至│
│ │ │ │ │ │本院,現經本│
│ │ │ │ │ │院以105年度 │
│ │ │ │ │ │南院保管字第│
│ │ │ │ │ │519號扣押物 │
│ │ │ │ │ │品清單(院二│
│ │ │ │ │ │卷第80頁)扣│
│ │ │ │ │ │押中。 │
├──┼─────────┼──────┼──────────────┤ ├──────┤
│3-1 │不明藥粉,外標示「│X │未檢出Betamethasone,Cortison│ │○(見院一卷│
│ │肝」塑膠罐裝(見 │ │e ,Dexamethasone ,Hydrocorti│ │第117頁下方 │
│ │103他1915卷第57、5│ │sone,Methylprednisolone ,Pre│ │照片、第116 │
│ │8頁照片),即台南 │ │dnisolone,Prednisone 及Triam│ │頁上方照片)│
│ │市政府衛生局所製作│ │cinolone西藥成分,有衛生福利│ │1.即台灣台南│
│ │如附表五所示扣押清│ │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3年8月7日F│ │地方法院檢察│
│ │冊中編號3所示不知 │ │DA研字第0000000313號檢驗報告│ │署所製作如附│
│ │名藥粉 │ │書附卷可稽(見警卷第70頁) │ │表四編號六所│
│ │ │ │ │ │示瓶蓋寫「肝│
│ │ │ │ │ │」之藥粉。 │
│ │ │ │ │ │2.台灣台南地│
│ │ │ │ │ │方法院檢察署│
│ │ │ │ │ │以105年3月24│
│ │ │ │ │ │日103偵11542│
│ │ │ │ │ │字第17055號 │
│ │ │ │ │ │函(院二卷第│
│ │ │ │ │ │79頁)檢送左│
│ │ │ │ │ │揭驗餘檢體至│
│ │ │ │ │ │本院,現經本│
│ │ │ │ │ │院以105年度 │
│ │ │ │ │ │南院保管字第│
│ │ │ │ │ │519號扣押物 │
│ │ │ │ │ │品清單(院二│
│ │ │ │ │ │卷第81頁)扣│
│ │ │ │ │ │押中。 │
├──┼─────────┼──────┼──────────────┤ ├──────┤
│4-1 │不明褐色粉末,塑膠│○ │檢出Acetaminophen,Hydrochlor│ │○ │
│ │罐裝(見103他1915 │ │othiazide ,Indomethacin西藥 │ │台灣台南地方│
│ │卷第58照片),即台│ │成分及Caffeine成分,有衛生福│ │法院檢察署以│
│ │南市政府衛生局所製│ │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3 年8月8│ │105年3月24日│
│ │作如附表五所示扣押│ │日FDA研字第0000000312號檢驗 │ │103偵11542字│
│ │清冊中編號4所示不 │ │報告書附卷可稽(見警卷第67頁│ │第17055號函 │
│ │知名藥粉 │ │) │ │(院二卷第79│
│ │ │ │ │ │頁)檢送左揭│
│ │ │ │ │ │驗餘檢體至本│
│ │ │ │ │ │院,現經本院│
│ │ │ │ │ │以105年度南 │
│ │ │ │ │ │院保管字第51│
│ │ │ │ │ │9號扣押物品 │
│ │ │ │ │ │清單(院二卷│
│ │ │ │ │ │第80頁)扣押│
│ │ │ │ │ │中。 │
├──┼─────────┼──────┼──────────────┤ ├──────┤
│5-1 │不明褐色粉末,塑膠│○ │檢出Acetaminophen,Hydrochlor│ │○ │
│ │罐裝(見103他1915 │ │othiazide ,Indomethacin西藥 │ │台灣台南地方│
│ │卷第58照片),即台│ │成分及Caffeine成分,有衛生福│ │法院檢察署以│
│ │南市政府衛生局所製│ │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3年8月15│ │105年3月24日│
│ │作如附表五所示扣押│ │日FDA研字第0000000308號檢驗 │ │103偵11542字│
│ │清冊中編號5所示不 │ │報告書附卷可稽(見警卷第76頁│ │第17055號函 │
│ │知名藥粉 │ │) │ │(院二卷第79│
│ │ │ │ │ │頁)檢送左揭│
│ │ │ │ │ │驗餘檢體至本│
│ │ │ │ │ │院,現經本院│
│ │ │ │ │ │以105年度南 │
│ │ │ │ │ │院保管字第51│
│ │ │ │ │ │9號扣押物品 │
│ │ │ │ │ │清單(院二卷│
│ │ │ │ │ │第80頁)扣押│
│ │ │ │ │ │中。 │
├──┼─────────┼──────┼──────────────┤ ├──────┤
│6-1 │不明綠色藥粉,塑膠│○ │檢出Dicyclomine西藥成分,有 │ │○ │
│ │罐裝(見103他1915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3 │ │台灣台南地方│
│ │卷第56、58頁照片)│ │年8月14日FDA研字第0000000309│ │法院檢察署以│
│ │,即台南市政府衛生│ │號檢驗報告書附卷可稽(見警卷│ │105年3月24日│
│ │局所製作如附表五所│ │第81頁) │ │103偵11542字│
│ │示扣押物清冊中編號│ │ │ │第17055號函 │
│ │6所示不知名綠色藥 │ │ │ │(院二卷第79│
│ │粉 │ │ │ │頁)檢送左揭│
│ │ │ │ │ │驗餘檢體至本│
│ │ │ │ │ │院,現經本院│
│ │ │ │ │ │以105年度南 │
│ │ │ │ │ │院保管字第51│
│ │ │ │ │ │9號扣押物品 │
│ │ │ │ │ │清單(院二卷│
│ │ │ │ │ │第80頁)扣押│
│ │ │ │ │ │中。 │
├──┼─────────┼──────┼──────────────┤ ├──────┤
│7 │不明藥粉,外觀標示│X │未檢出Betamethasone,Cortison│ │○(見院一卷│
│ │「鼻」,塑膠罐裝 │ │e ,Dexamethasone ,Hydrocorti│ │第118頁下方 │
│ │(見103他1915卷第5│ │sone,Methylprednisolone ,Pre│ │照片、第119 │
│ │8、59頁照片),即 │ │dnisolone,Prednisone 及Triam│ │頁照片) │
│ │台南市政府衛生局所│ │cinolone西藥成分,有衛生福利│ │1.即台灣台南│
│ │製作如附表五所示扣│ │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3年8月6日F│ │地方法院檢察│
│ │押清冊中編號7所示 │ │DA研字第0000000311號檢驗報告│ │署所製作如附│
│ │不知名藥粉 │ │書附卷可稽(見警卷第64頁) │ │表四編號十一│
│ │ │ │ │ │所示瓶蓋寫「│
│ │ │ │ │ │鼻」之藥粉。│
│ │ │ │ │ │2.台灣台南地│
│ │ │ │ │ │方法院檢察署│
│ │ │ │ │ │以105年3月24│
│ │ │ │ │ │日103偵11542│
│ │ │ │ │ │字第17055號 │
│ │ │ │ │ │函(院二卷第│
│ │ │ │ │ │79頁)檢送左│
│ │ │ │ │ │揭驗餘檢體至│
│ │ │ │ │ │本院,現經本│
│ │ │ │ │ │院以105年度 │
│ │ │ │ │ │南院保管字第│
│ │ │ │ │ │519號扣押物 │
│ │ │ │ │ │品清單(院二│
│ │ │ │ │ │卷第80頁)扣│
│ │ │ │ │ │押中。 │
├──┼─────────┼──────┼──────────────┤ ├──────┤
│8 │不知名褐色藥粉,外│○ │檢出Prednisolone西藥成分及Ca│ │○ │
│ │標示「嗽」,塑膠罐│ │ffeine成分,有衛生福利部食品│ │台灣台南地方│
│ │裝(見103他1915卷 │ │藥物管理署103年8月15日FDA研 │ │法院檢察署以│
│ │第58、60頁照片),│ │字第0000000315號檢驗報告書附│ │105年3月24日│
│ │即台南市政府衛生局│ │卷可稽(見警卷第71頁) │ │103偵11542字│
│ │所製作如附表五所示│ │ │ │第17055號函 │
│ │扣押清冊中編號8所 │ │ │ │(院二卷第79│
│ │示不知名藥粉 │ │ │ │頁)檢送左揭│
│ │ │ │ │ │驗餘檢體至本│
│ │ │ │ │ │院,現經本院│
│ │ │ │ │ │以105年度南 │
│ │ │ │ │ │院保管字第51│
│ │ │ │ │ │9號扣押物品 │
│ │ │ │ │ │清單(院二卷│
│ │ │ │ │ │第80頁)扣押│
│ │ │ │ │ │中。 │
└──┴─────────┴──────┴──────────────┴────┴──────┘
附表七:
┌──┬─────┬─────────────────┐
│編號│通話時間 │通聯內容 │
├──┼─────┼─────────────────┤
│1 │2014/07/26│A為0000000000號使用人蔡丁發,B為06│
│ │11:39:13│0000000號使用人黃張冬(偵卷第129頁│
│ │ │) │
│ │ │B:喂。 │
│ │ │A:菜燕姐(音譯),我蔡仔啦,我是說│
│ │ │ 人家明天要,你如果要我順便啦。 │
│ │ │B:甚麼? │
│ │ │A:我是說明天啦,嘉義那邊要,你那邊│
│ │ │ 藥完了嗎?我順便。 │
│ │ │B:我這邊喔?我這邊還3瓶,可能會被 │
│ │ │ 電視的拼去喔,人家都說吃那個2000│
│ │ │ 元的怎樣怎樣的,我跟我大姊說吃那│
│ │ │ 個如果會洗腎不要牽拖說吃我們的喔│
│ │ │ 。 │
│ │ │A:對啊,你吃那麼久了,那麼多瓶了,│
│ │ │ 有沒有怎樣?對不對? │
│ │ │B:我還有3瓶在這邊,我這邊都沒人在 │
│ │ │ 吃了,我大姐那邊有人在吃而已啦。│
│ │ │A:這樣喔。 │
│ │ │B:我先生也懶得吃,也不能走了。 │
│ │ │A:吃一吃就好了,他不吃,他懶成這樣│
│ │ │ ,我腳也在痠腰也在酸,我也會啊。│
│ │ │B:我如果再怎麼難過我都照三餐吃。 │
│ │ │A:對啊,我也是啊,你叫老仔加減吃啦│
│ │ │ ,我禮拜一去在拿幾罐過去好不好?│
│ │ │B:拿來放這邊,人家如果要就有。 │
│ │ │A:對啦對啦。 │
│ │ │B:好。 │
├──┼─────┼─────────────────┤
│2 │2014/07/09│A為0000000000號使用人蔡丁發,B為09│
│ │09:51:01 │00000000號使用人戴德恩(偵卷第133 │
│ │ │頁) │
│ │ │A:喂。 │
│ │ │B:喂,師仔喔(音譯-師傅的意思), │
│ │ │ ...(模糊)。 │
│ │ │A:嗯嗯,怎樣? │
│ │ │B:這次的藥粉吃了小便怎麼都會起泡沫│
│ │ │ 啊? │
│ │ │A:怎樣? │
│ │ │B:小便會起泡沐啊。 │
│ │ │A:起泡沫對啦,我跟你講那是腎的關係│
│ │ │B:那蛋白質耶,吃這次的這些藥粉才會│
│ │ │ 起泡沫,不然以前的不會耶。 │
│ │ │A:那一樣的,哪有那種事,不是這樣啦│
│ │ │ ,跟你講喔,你就是水多喝一點啦。│
│ │ │B:有啊,喝很多了啦。 │
│ │ │A:不用煩惱啦,你吃一、二餐而已,人│
│ │ │ 家吃三、四餐的都不會這樣,都一樣│
│ │ │ 的哩。 │
│ │ │B:小便都會起泡沫我就特別注意啊。 │
│ │ │A:你就水多喝一點,讓他洩一洩啦,沒│
│ │ │ 流汗不行,有沒有聽到? │
│ │ │B:喔喔喔。 │
│ │ │A:謝謝喔,謝謝你。 │
├──┼─────┼─────────────────┤
│3 │2014/08/03│A為0000000000號使用人蔡丁發,B為09│
│ │09:15:23 │00000000號使用人戴德恩(偵卷第133 │
│ │ │頁背面) │
│ │ │A:喂。 │
│ │ │B:師仔(台語-音譯)喔,在哪裡啊? │
│ │ │A:在我田裡啦。 │
│ │ │B:你有要來關廟嗎? │
│ │ │A:如果完了我再拿過去啊。 │
│ │ │B:還有的啦,如果有過來再順便就好了│
│ │ │A:好好好,我再打電話給你。 │
│ │ │B:這一次吃一吃好像不太能小便耶。 │
│ │ │A:就流汗流光了啊。 │
│ │ │B:沒有啊,昨天沒流汗,吃了二次,結│
│ │ │ 果腳卻腫起來,昨天沒出來工作啊。│
│ │ │A:為什麼會這樣? │
│ │ │B:腫起來啊,按下去會凹進去啊。 │
│ │ │A:不可能的事情啦,腳盤嗎? │
│ │ │B:要越配越差啊,你的藥越配越差啊。│
│ │ │A:不會啦,我也是照藥單在用的啊,我│
│ │ │ 又沒減啊,你運動一下,運動一下啦│
│ │ │ ,你如果要讓他小便,我腎用重一點│
│ │ │ ,用重一點啦。 │
│ │ │B:顧腎的弄重一點啦。 │
│ │ │A:好好好。你水要多一點,不然會抽筋│
│ │ │ 喔。 │
│ │ │B:顧肝的也要顧喔。 │
│ │ │A:好,我加下去你水要多喝一點喔很會│
│ │ │ 小便喔。 │
│ │ │B:好好。 │
├──┼─────┼─────────────────┤
│4 │2014/08/03│A為0000000000號使用人蔡丁發,B為09│
│ │12:34:26 │00000000號使用人陳庭芳(偵卷第142 │
│ │ │頁) │
│ │ │A:喂。 │
│ │ │B:喂,老闆。 │
│ │ │A:你好,阿忠。 │
│ │ │B:你何時要上來? │
│ │ │A:禮拜二好不好? │
│ │ │B:好啊,來拿錢啊。 │
│ │ │A:你吃完了沒? │
│ │ │B:吃完了啊。 │
│ │ │A:吃完了我拿過去啦,我另外配好一點│
│ │ │ 啦。 │
│ │ │B:好啊好啊。 │
│ │ │A:禮拜二啦。 │
│ │ │B:好好。 │
├──┼─────┼─────────────────┤
│5 │2014/07/07│A為0000000000號使用人蔡丁發,B為06│
│ │08:29:54 │0000000號使用人楊茂杞(偵卷第154頁│
│ │ │) │
│ │ │B:喂。 │
│ │ │A:我蔡仔啦。 │
│ │ │B:喔,還有啦,下次啦,這次還有啦。│
│ │ │A:不就都沒有吃?一個多月了耶。 │
│ │ │B:對啊,上一次你拿來那時候就還沒吃│
│ │ │ 完還有的啊。 │
│ │ │A:這樣喔。 │
│ │ │B:對,下一次啦。 │
│ │ │A:好好好。 │
├──┼─────┼─────────────────┤
│6 │2014/08/29│A為0000000000號使用人蔡丁發,B為06│
│ │08:19:09 │0000000號使用人楊茂杞(偵卷第155頁│
│ │ │) │
│ │ │A:喂。 │
│ │ │B:蔡大夫,我杞啦。 │
│ │ │A:喔喔,怎樣? │
│ │ │B:如杲有要來再幫我拿一瓶過來。 │
│ │ │A:好,禮拜天。 │
│ │ │B:禮拜天,好啦。 │
│ │ │A:謝謝,謝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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