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訴,42,20151208,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庭毅
選任辯護人 陳慈鳳律師
被 告 洪宇亨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宜靜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少連偵字第6 、11、25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如宜
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