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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5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進雄
選任辯護人 李合法律師
劉芝光律師
洪于普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進雄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進雄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於民國一○四年九月三十日執行羈押在案。
茲因被告業於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另案一○四年執卯字第九七五四號執行詐欺案件有期徒刑二年六月,有上開執行指揮書影本一件在卷可稽,故原羈押原因於前開執行之日業已消滅,已無羈押之必要,依照上開法條之規定,被告之羈押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鄭銘仁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程伊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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