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訴,560,201512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56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袁錦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4年度偵字第144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詳如追加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袁錦文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3276、4680號),經本院以104年度重訴字第16號審理,並於民國104年12月1日上午11時36分許辯論終結,有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6號104年12月1日上午10時35分審判期日之筆錄、錄音資料查詢列印各1份附卷可參。

惟檢察官於104年12月1日下午5時,始就與前開案件有相牽連案件關係之本案追加起訴,此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12月1日南檢文於104偵14406字第77297號函文之本院收文章可證。

足認本件追加起訴繫屬之時間,已在前案第一審辯論終結之後,與追加起訴之要件不符,則本件追加起訴,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陳谷鴻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錦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