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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0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詠智
指定辯護人 高嵐書律師
被 告 羅秋菊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6年7月1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文祺
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惠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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